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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孩子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關押在南召縣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辦案人員說是因為他伙同他人參與聚眾斗毆并且造成對方人員重傷。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都不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南召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構成故意傷害罪嗎?不是應該屬于聚眾斗毆罪嗎?為什么只有他是涉嫌故意傷害罪,而參與的其他人涉嫌聚眾斗毆罪呢?什么是共同犯罪的實行過限?實行過限的通常表現是什么?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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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南召縣看守所地址:南召縣啟那線與和平路交叉口向西北400米路東。
導航:南召縣東升高中
乘車路線:南召縣汽車站步行至汽車南站乘坐南召2路公交車到雙橋站下車,向北100米轉向東800米再向南步行400米路東。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南召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對于在聚眾斗毆中出現致人重傷、死亡的情況,應當依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在查明具體致傷事實及雙方主觀犯意的基礎上,進行聚眾斗毆的轉化。如果某個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強度明顯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圍并造成他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這種情況屬于共同犯罪的實行過限。對此,應由實行過限者個人單獨承擔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罪責,其他一般加害人則只對預謀實施的聚眾斗毆罪承擔刑事責任。至于你家人最終是否會被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聚眾斗毆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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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通常表現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伙的斗毆,往往造成嚴重后果。那么,在聚眾斗毆的共同加害行為中,如果某人或者某幾個人的加害行為強度明顯超過了共同故意的范圍并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后果,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認定?
在共同加害行為中,某人或者某幾個人的侵害行為強度明顯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圍并造成他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這種情況屬于共同犯罪的實行過限。對此,應當由實行過限者單獨承擔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罪責,其他一般加害人則只對預謀實施的聚眾斗毆罪或者尋釁滋事罪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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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聚眾斗毆和尋釁滋事犯罪中,實行過限的通常表現有兩種:
1.共同實行犯明顯超出了教唆、糾集者的故意范圍,如某人糾集多人去教訓他人,講明不要造成他人殘廢或死亡,結果實行犯致人死亡,此時實行犯的行為就是實行過限,應單獨承擔相應罪責。
2.在共同實行斗毆行為中,某人明顯加重打擊強度,造成了他人重傷、死亡的后果。如在一般性的徒手斗毆或挑釁行為中,某人突然掏出匕首捅死他人,這種出乎其他共同實行犯意料之外的重度加害行為,應當由實行過限者單獨對死亡結果承擔罪責。【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南召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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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南召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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