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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進一步統一涉彩禮糾紛案件裁判標準,積極回應司法實踐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以婚姻為目的給付的購房款、購車款能否視為彩禮?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明確,以婚姻為目的給付的購房款、購車款等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則予以處理。實踐中,在締結婚姻時,有的當事人除了給付彩禮禮金、“五金”等財物外,還存在購房款、購車款等金錢給付。這種給付行為可能是基于當地習俗,也可能是基于雙方當事人間的協商,應當結合當事人的給付目的予以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以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彩禮后,因要求返還產生的糾紛,適用該解釋。如果一方當事人以婚姻為目的向另一方給付購房款、購車款等大額款項,應視該款項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則予以處理。
本次發布的“趙某訴李某等婚約財產糾紛案”即涉及到購車款的處理問題。案例中,趙某認為購車款屬于彩禮,應全部返還;李某則認為購車款系趙某對其的贈與,不應返還。人民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聊天記錄等證據查明,因李某答應趙某,在趙某為其買車后辦理結婚登記,趙某遂向李某給付購車款,故趙某的給付行為系以婚姻為目的,該購車款具有彩禮性質。現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實際消耗、共同生活時間、孕育等事實,酌定李某返還部分金額,對李某關于該購車款系贈與的主張未予支持。
借婚姻索取財物可能構成犯罪嗎?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司法態度。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財物一方返還相應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時,認定當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人民法院不僅要審查當事人是否辦理結婚登記這一形式要件,還要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相識背景、共同生活情況、過錯等事實,予以綜合判斷。
“鄭某訴吳某離婚糾紛案”中,鄭某與吳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僅3天后便辦理結婚登記,吳某接收彩禮后結婚10余天就借故離開,鄭某多次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吳某均推諉拒絕,并對鄭某稱要離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相處時間明顯較短,結合具體案情,支持了鄭某要求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吳某返還全部彩禮的訴訟請求。
同時,如果當事人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構成犯罪,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本次發布的“盧某等詐騙案”是涉及詐騙罪的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發現,盧某身涉多起彩禮糾紛,且受案時間集中、部分交往時間存在重合。經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查實盧某存在以相親、訂婚為名騙取財物行為,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盧某犯詐騙罪,并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婚前同居期間的日常消費支出算彩禮嗎?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注重區分消費性支出與彩禮給付行為。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可見,雖然消費性支出與彩禮均有表達、促進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別。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性支出,屬于情誼行為范疇,不宜由司法予以調整。
“劉某訴張某婚約財產糾紛案”中,劉某在同居關系結束后,要求張某全部返還的款項系日常多次轉賬形成,其中包含特殊含義的轉賬,且雙方互有轉賬,張某亦有生活消費和為劉某購買衣物、充值話費等支出。人民法院認為,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習俗辦理了結婚儀式,結合雙方互有轉賬的情況、劉某的特殊轉賬金額、張某為家庭的開支、雙方的共同生活時間等,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并非劉某單方面為共同生活付出,應認定劉某的轉賬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銷,并不具有彩禮性質,故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人民網
編輯:趙奕菲
責任編輯:李鳳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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