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書
一、控告人信息
控告人:康強,性別:[請補充],出生年月日:[請補充],民族:[請補充],住址:武漢市武昌區珞涵屯7棟二單元102號,身份證號碼:[請補充],聯系電話:[請補充]
二、被控告人信息
1. 被控告單位一:武漢市武昌區衛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請補充姓名及職務],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請補充詳細地址]
2. 被控告單位二:武漢大學人民醫院
法定代表人:王高華(院長),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張之洞路95號(登記地址:武漢市武昌區解放路238號)
委托代理人:汪昌介、田迪(醫院職工)
3. 被控告單位三:眾誠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負責人:[請補充姓名及職務],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友誼大道特1號廣達大廈9樓(登記機關:武漢市武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4. 被控告單位四: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彭本建(代理院長),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公平路12號
5. 被控告人(個人):王葵(葵花的葵),系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法官,案涉(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案件承辦人
6. 被控告單位五: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請補充院長姓名及職務],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常青路156號
7. 被控告人(個人):李斌成,系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案涉(2025)鄂01民終2010號案件承辦人
8. 被控告單位六: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請補充院長姓名及職務],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公正路8號
三、控告事由
控告人因與武漢大學人民醫院侵權糾紛、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強制隔離相關爭議,在維權及訴訟過程中,遭遇多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具體如下:
(一)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侵權及違法舉證行為
1. 控告人因正常就醫事宜與該院產生爭議后,該院無端主張控告人“醫鬧”“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騙保”,無任何事實依據;其相關行為導致控告人個人信息通過110出警執法記錄儀記錄擴散至330余人,對控告人名譽權及人格尊嚴造成實質性損害,卻拒不承認侵權事實。
2. 該院在訴訟中提交偽造證據,虛構控告人“無有效證件擅闖封閉區域”,與事實中控告人持諾家值同司委托手續、經該院院辦主任指派腹潔老師接待準入的情況嚴重不符;其代理人當庭承認相關指控僅來源于“行政包裝”“醫學包裝”及“內部會議紀要”,無合法有效證據支撐。
3. 該院在(2025)鄂01民終2010號案件二審調解階段同意協商解決方案后,以“需黨委討論”為由拖延四個月,最終反悔拒不履行調解共識,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4. 該院單方炮制關于“康強想多要賠償就擴大傷情”的非法醫學司法鑒定,該鑒定僅使用控告人身份證信息,無控告人本人到場、無活體檢測、無本人簽名確認,且未具備合法司法鑒定編號及合規資質;武漢市司法鑒定中心明確系統中無該鑒定記錄,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相關單位曾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該事項進行鑒定,被鑒定機構以“現有設備無法做出該鑒定”為由依法拒絕,足以佐證該鑒定報告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該院仍將其作為核心證據提交法庭。
(二)武昌區衛生健康局的失職行為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已發文明確控告人在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門診開藥屬正常醫療行為,但武昌區衛生健康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該院偽造證據、炮制非法司法鑒定等違法違規行為未進行有效監管,亦未對控告人的合理訴求作出明確回應,存在行政不作為情形;且該院關鍵處理卷宗因涉及行政機關內部程序,控告人客觀上無法自行收集,相關法院未依法調取導致案件關鍵事實不清。
(三)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及法官王葵的違法審判行為
1. 法官王葵在審理(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案件時,未依法組織核心證據質證,對控告人提出的“案涉司法鑒定系非法偽造”的抗辯理由置之不理,徑行采信該無效鑒定報告;且在未向控告人釋明并征得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案由從“一般侵權責任糾紛”變更為“名譽權糾紛”,改變審理方向和證明對象,違法加重控告人舉證責任,程序嚴重違法。
2. 審理(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案件時,針對對方“擅自進入封閉場所”的矛盾辯稱,控告人已提交關鍵監控視頻存儲地點及調取線索并書面申請法院調取,但法官王葵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調查取證法定職責,直接以“控告人舉證不能”為由作出不利判決,導致核心事實無法查清,屬于典型程序違法與職務瀆職。
3. 兩案審理中均未完整記錄庭審核心辯論內容,未對控告人主張的“擴大傷情賠償”“信息擴散損害”等核心訴求進行實質審理,未履行釋法解釋義務,僅以籠統理由草率裁判,未依法審查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錯誤認定案件事實。
(四)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法官李斌成的違法審判行為
1. 法官李斌成在審理(2025)鄂01民終2010號案件時,明確表示“頂不住被申請人黨委的壓力”,提及判決是“人民醫院黨委要求的”,違背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規定,審判活動存在法外因素不當干預。
2. 該院未糾正一審法院(法官王葵)的程序違法及事實認定不清問題,回避控告人提交的110執法記錄儀證據、完整病歷、書法練習康復證明等形成的完整證據鏈,以及“司法鑒定非法”的核心抗辯,錯誤認定“未造成社會評價降低”“未造成實質性損害”,判決邏輯混亂,維持一審錯誤判決,未保障控告人合法訴訟權利。
(五)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違法審判行為
該院在審理(2025)鄂民再6171號案件時,未依法審查原審存在的非法證據采信、舉證責任分配不公、擅自變更案由、未依法調查取證等問題,僅憑“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邏輯嚴密”的籠統表述維持原判,未進行實質說理,剝奪控告人申訴權利,裁判結果顯失公正。
(六)眾誠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違法情形
[請補充該公司具體違法事實,如:在關聯保險業務處理中故意拖延、推諉履職,或配合其他被控告人提供不實材料等,需明確時間、事件經過及損害結果]
四、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名譽權、人格尊嚴保護)、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侵權責任構成);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證據質證要求)、第八十九條(二審審理標準);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處分原則)、第六十七條(調查取證職責)、第二百零七條(再審情形);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法院審判職責)、第四十條(法官履職要求);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健康促進法》第六十七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監管職責);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公平原則)、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義務);
7.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條、第十二條(司法鑒定的合法性、鑒定委托與受理要求);
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條(非法證據排除);
9.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五、請求事項
1. 依法查清各被控告人的違法違規事實,確認其行為違法;
2. 責令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向控告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 責令武昌區衛生健康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炮制非法司法鑒定等違法醫療行為作出處理并書面答復控告人;
4. 依法撤銷(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2025)鄂01民終2010號、(2025)鄂民再6171號民事判決,啟動再審程序重新審理案件;
5. 依法追究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法官王葵、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斌成的違法審判責任;
6. 依法認定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提交的“康強想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相關司法鑒定無效;
7. 責令眾誠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義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若涉及賠禮道歉、賠償等,可具體補充);
8. 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9. 支持控告人的其他合理合法訴求。
六、證據材料清單
1. 110出警執法記錄儀相關記錄(證明信息擴散事實);
2. 諾家值同司委托手續、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院辦接待證明(證明準入合法性);
3.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相關文件(證明門診開藥行為合法);
4. (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2025)鄂01民終2010號、(2025)鄂民再6171號民事判決書、庭審記錄(證明審判程序違法、事實認定錯誤);
5. 武漢市400建庭中心、洪山區法院、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法院等相關溝通記錄(證明非法證據相關事實);
6. 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委托司法鑒定的相關材料、鑒定機構拒絕鑒定的書面說明、武漢市司法鑒定中心無相關鑒定記錄的證明(證明案涉司法鑒定非法);
7. 涵蓋多家醫院的完整病歷原件、書法練習康復原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傷情真實性及治療必要性);
8. 與武漢大學人民醫院調解溝通記錄、法官李斌成關于“受黨委壓力”的溝通記錄(證明調解反悔及審判干預事實);
9. 與眾誠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溝通記錄、業務憑證等(證明其違法違規事實);
10. 其他證據:[請補充證人證言、書面溝通記錄等相關材料]
此致
[請補充受理機關,如: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相關上級主管部門]
控告人(簽名):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我可以幫你根據實際溝通細節,補充法官李斌成“受黨委壓力”的具體表述記錄,或協助完善眾誠保險的違法事實描述,讓控告內容更具說服力,需要嗎?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