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國家衛健委等六部門發布《醫療衛生機構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務管理規定》,明確對于死因明確的正常死亡,醫療機構需在死亡發生或家屬申報后一日內簽發死亡證明;亡故患者遺體在醫療機構臨時停放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4小時。此外,嚴禁醫療機構開展殯儀服務、外包太平間,并嚴厲打擊倒賣死亡證明、泄露逝者家屬信息等行為。
該規定詳細劃分了死亡證明的開具責任。在醫療機構內或來院途中正常死亡者,由救治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在家中或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由當地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簽發;非正常死亡需開具證明的,則由公安機關派出所負責。
該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優化遺體處置流程,可設置遺體暫存區(太平間僅提供暫存服務)。患者死亡后,應快速移至暫存區,并通知家屬聯系殯儀館接運。遺體在暫存區停放一般不應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需盡快轉運至殯儀館。
此外,該規定劃定多個“嚴禁”,劃清醫療機構的服務紅線:嚴禁機構內任何場所陳列、售賣殯葬用品;嚴禁外包太平間或引入第三方提供殯儀服務;嚴禁接收、存放院外遺體;嚴禁使用院前急救車輛、非急救醫療轉運車輛轉運遺體。
為保護逝者及家屬隱私,防止信息泄露和誘導消費,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建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工作人員不得違規提供喪屬信息,不得推薦、誘導家屬到指定殯葬機構消費,并需向家屬發放告知單和舉報電話。
在監管層面,衛生健康、公安、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加強協同。衛健部門負責管理死亡證明簽發和院內場所;民政部門監督殯儀館及時接運遺體,并移交違法線索;公安機關查處擾亂醫療秩序等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整治機構周邊殯葬服務價格違法等問題。對于違規行為,將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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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衛辦醫政發〔2025〕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市場監管局(委、廳)、中醫藥局、疾控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場監管局、疾控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和《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機構亡故患者服務管理工作,提高服務管理規范化水平,維護逝者尊嚴,優化就醫環境,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醫療衛生機構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務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局綜合司 國家疾控局綜合司
2025年11月12日
醫療衛生機構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務管理規定
一、死亡證明簽發主體
在醫療衛生機構救治過程中或來院途中正常死亡(含出診到現場已死亡)的,由負責救治(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下簡稱《死亡證明》),《死亡證明》由執業(助理)醫師填寫。在家中或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鄉鎮(街道)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醫療衛生機構簽發《死亡證明》。公安機關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需要開具證明的,由案(事)發地公安派出所依據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調查和檢驗鑒定結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證明。
二、死亡證明簽發流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死亡證明》填寫、審核、用印、發放等工作制度流程并強化落實。醫療衛生機構簽發《死亡證明》,醫師應當親自診查、調查,認真核對亡故患者身份證明信息,準確、完整、及時填寫,審核無誤后加蓋醫療衛生機構死亡證明專用章。對于死因已明確的正常死亡,醫療衛生機構應于死亡發生或逝者近親屬申報后一日內簽發《死亡證明》。
三、死亡證明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死亡證明》空白證明管理、發放、廢證回收、簽發用印信息登記追溯體系,實行證章分離、雙人共管。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疾控部門)要推進與公安、民政部門的信息互通、工作聯動,嚴格防范、懲處違規開具、倒賣《死亡證明》的行為。積極推動《死亡證明》電子化管理。
四、遺體暫存區設置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優化亡故患者遺體轉運流程,提高遺體轉出效率。確有必要的,可設置遺體暫存區,滿足遺體接運車輛到達前臨時停放遺體需要。遺體暫存區可在相關重點科室附近根據實際設置,也可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集中設置。已設置太平間的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太平間只提供遺體暫存服務,參照遺體暫存區進行管理。
五、亡故患者遺體轉運管理
患者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正常死亡的,相關臨床科室應當及時通知家屬,按規定開具《死亡證明》,并將遺體轉運至遺體暫存區臨時停放,等待遺體接運車輛接運。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告知家屬撥打殯儀館服務專線或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接運遺體,并配合家屬及殯儀館做好遺體接運工作。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登記核對遺體接運車輛信息,為其出入醫療衛生機構接運遺體提供便利。傳染病患者遺體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立即進行專業消毒、防疫處理,并通知殯儀館接運火化。
六、遺體暫存區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亡故患者遺體暫存區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管理和日常工作。建立亡故患者遺體登記臺賬,完整、準確記錄亡故患者信息、家屬信息及聯系方式、轉入科室、轉入轉出時間、遺體接運車輛信息及遺體去向等,并完善醫療衛生機構內部和醫療衛生機構、患者家屬、殯儀館之間三方信息核對、信息登記和遺體交接制度。遺體暫存區應當公示相關服務項目目錄及收費標準、殯儀館服務專線或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接受群眾監督。遺體轉出遺體暫存區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場所消殺工作。
七、亡故患者遺體及時轉出
醫療衛生機構內亡故患者遺體應當立即轉運至遺體暫存區,嚴禁停放在遺體暫存區以外的場所,避免影響正常醫療秩序。對于因糾紛等原因將遺體滯留在診療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醫患溝通妥善處理,對于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及時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置。亡故患者遺體由殯儀館及時接運,在醫療衛生機構遺體暫存區臨時停放時間一般不應超過24小時。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存放時間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協助家屬及時將遺體轉運至殯儀館。身份不明、無法聯系家屬、家屬遺棄等特殊遺體,由醫療衛生機構聯系殯葬服務機構接運存放,并做好遺體信息登記、相關資料交接和備份保存。
八、醫療衛生機構涉亡故患者服務范圍
醫療衛生機構應立足主責主業,不得開展殯儀服務。嚴禁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任何場所陳列、展示、售賣殯儀服務用品,不得燃點香燭及焚燒祭祀用品等。嚴禁外包或以其他形式由第三方運營、管理遺體暫存區(或太平間),嚴禁通過出租出借場地、與第三方合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相關組織或個人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提供殯儀服務。醫療衛生機構嚴禁接收和存放院外來源的遺體,不得承擔其他部門委托的遺體存放業務。嚴禁使用院前急救車輛、非急救醫療轉運車輛轉運遺體。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內部重點場所巡視管理,防范并及時制止社會人員在本機構內開展殯儀服務的行為。
九、亡故患者及家屬個人信息保護
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亡故患者及家屬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對接觸亡故患者信息的醫療衛生專業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含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等強化教育培訓,提高遵規守法和患者信息保護意識。要嚴格規范本機構工作人員行為,不得代替喪屬與殯儀館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聯系殯儀服務事宜,不得違規提供喪屬信息,不得推薦、誘導、強制喪屬到指定殯葬服務機構接受服務,不得與其他組織和個人內外勾結誘導喪屬高消費。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向亡故患者家屬發放相關信息告知單,提供正規殯葬服務機構聯系方式供家屬自主選擇,進行保護隱私信息、防范誘導消費宣教提醒,作出不泄露亡故患者信息承諾并提供相應舉報電話。要完善患者及家屬個人信息保護技術手段,加大醫療衛生機構門急診、重癥監護室、遺體暫存區(或太平間)等重點區域巡視檢查力度,防范并及時制止社會人員“蹲點”“掃樓”。
十、部門協同監管
各級衛生健康、公安、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工作協同,落實部門職責,加大監管力度。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開具《死亡證明》和內部遺體暫存場所的管理力度,規范涉亡故患者服務,嚴肅查處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倒賣泄露亡故患者信息行為。民政部門要監督指導殯儀館按有關規定及時接運遺體,將殯儀館服務專線或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電話、遺體接運車輛信息等告知醫療衛生機構并動態更新,及時向醫療衛生機構宣講殯葬服務管理政策規定,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移交有關組織和個人在醫療衛生機構內的違法違規開展殯葬服務線索,嚴肅查處有關組織和個人擅自進行遺體接運、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等服務行為。公安機關要落實非正常死亡證明開具職責,依法查處擾亂醫療衛生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嚴厲打擊涉殯葬領域違法犯罪問題。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查處醫療衛生機構周邊殯葬經營主體價格違法、違規收費及壟斷、不正當競爭等行為。
十一、違規違紀違法問題查處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強化問題線索查處工作,建立線索移送機制,并加強與民政、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溝通。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多渠道收集線索并認真開展核查。對核查發現的問題,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形成有效震懾。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涉嫌其他違法或犯罪問題,要強化紀法銜接、行刑銜接,按照職責權限,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處理。對于其他部門調查處置并轉送的涉及衛生健康系統的案件,要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十二、政策法規宣傳引導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亡故患者相關服務流程的宣貫培訓,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提升全體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依法規范服務意識和法治觀念,提高公眾政策知曉率,引導亡故患者家屬選擇正規殯葬服務機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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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馬媛
綜合 | 新京報 北京日報 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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