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修改《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行為的名稱及其適用意見》的決定(2025)標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名稱。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一覽表( 2025年修訂)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名稱
違法行為
對應條款
處罰種類及幅度
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1.擾亂單位秩序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26條第1款第1項
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第26條第1款第2項
3.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26條第1款第3項
4.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第26條第1款第4項
5.破壞選舉秩序
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第26條第1款第5項
6.聚眾擾亂單位秩序
聚眾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26條第2款
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第2千元以下罰款
7.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聚眾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8.聚眾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聚眾擾亂公共汽車、電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9.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聚眾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10.聚眾破壞選舉秩序
聚眾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11.組織考試作弊
組織作弊的
第27條第1項
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2.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
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
第27條第2項
13.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的
第27條第3項
14.代替考試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第27條第4項
15.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
強行進入場內的
第28條第1款第1項
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因擾亂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活動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六個月至一年以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演出場館觀看同類比賽、演出
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28條第1款第2項
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第28條第1款第3項
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第28條第1款第4項
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第28條第1款第5項
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28條第1款第6項
16.違反禁止令進入體育、演出場館
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演出場館的
第28條第2款
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17.故意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故意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29條第1項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18.投放虛假危險物質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29條第2項
19.揚言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29條第3項
20.尋釁滋事
結伙斗毆或者隨意毆打他人的
第30條第1項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追逐、攔截他人的
第30條第2項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第30條第3項
其他無故侵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的尋釁滋事行為
第30條第4項
21.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非法宗教活動
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活動、會道門活動、非法的宗教活動的
第31條第1項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2.利用邪教組織、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
利用邪教組織、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
23.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
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31條第2項
24.制作、傳播宣揚邪教、會道門的物品、信息
制作、傳播宣揚邪教、會道門內容的物品、信息、資料的
第31條第3項
25.故意擾亂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
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
第32條第1項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6.拒不消除對無線電臺(站)的有害干擾
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第32條第2項
27.擅自設置無線電臺(站)
未經批準設置無線電廣播電臺、通信基站等無線電臺(站)的
第32條第3項
28.非法使用、占用無線電頻率從事違法活動
非法使用、占用無線電頻率,從事違法活動的
29.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造成危害的
第33條第1項
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0.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危害的
第33條第2項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造成危害的
第33條第3項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造成危害的
第33條第4項
31.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
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造成危害的
第33條第5項
32.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
第34條第1款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3.脅迫、誘騙參加傳銷活動
脅迫、誘騙他人參加傳銷活動的
第34條第2款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4.擾亂國家重要活動
在國家舉行慶祝、紀念、緬懷、公祭等重要活動的場所及周邊管控區域,故意從事與活動主題和氛圍相違背的行為,不聽勸阻,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35條第1項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35.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活動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聽勸阻的
第35條第2項
36.占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
第35條第2項
37.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35條第3項
38.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
第35條第4項
39.制作、傳播宣揚、美化侵略行為的言論、物品
制作、傳播、散布宣揚、美化侵略戰爭、侵略行為的言論或者圖片、音視頻等物品,擾亂公共秩序的
40.在公共場所穿戴、強制他人穿戴宣揚、美化侵略行為的服飾、標志
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美化侵略戰爭、侵略行為的服飾、標志,不聽勸阻,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35條第5項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41.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第36條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2.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不報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
第37條
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3.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
第38第1款
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第38第2款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44.盜竊、損毀公共設施
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工程設施、公共供水設施、公路及附屬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生態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39條第1項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45.移動、損毀邊境、領土、領海基點標志設施
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基點標志設施的
第39條第2項
46.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
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非法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39條第3項
47.盜竊、損壞、擅自移動航空設施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的
第40條第1款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8.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
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
49.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
第40條第2款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50.盜竊、損壞、擅自移動航空器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設施、設備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設施、設備的
第40條第3款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1.妨害安全駕駛
以搶控駕駛操縱裝置、拉扯、毆打駕駛人員等方式,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第40條第3款
52.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志
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第41條第1項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53.在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上放置障礙物
在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上放置障礙物的
第41條第2項
54.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
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55.在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沿線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在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橋梁、隧道、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第41條第3項
56.在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
在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41條第4項
57.妨害火車、城市軌道交通列車行車安全
擅自進入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防護網的
第42條
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火車、城市軌道交通列車來臨時在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城市軌道,影響行車安全的
58.擅自安裝、使用電網
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
第43條第1項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59.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
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60.道路施工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第43條第2項
61.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
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第43條第2項
62.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
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43條第3項
63.違法升放攜帶明火升空物體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升放攜帶明火的升空物體,有發生火災事故危險,不聽勸阻的
第43條第4項
64.高空拋物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險的
第43條第5項
65.違反安全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舉辦體育、文化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
第44條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同時責令六個月至一年以內不得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66.公眾活動場所違反安全規定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體育場館、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第45條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67.違法飛行、升放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升空物體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于飛行空域管理規定,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或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升空物體,情節較重的
第46條第1款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68.飛行、升放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升空物體非法穿越國(邊)境
飛行、升放前款規定的物體非法穿越國(邊)境的
第46條第2款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69.組織、脅迫、誘騙進行恐怖、殘忍表演
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第47條第1項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70.強迫勞動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第47條第2項
71.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47條第3項
72.非法侵入住宅
73.非法搜查身體
74.組織、脅迫未成年人有償陪侍
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在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經營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活動的
第48條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罰款
75.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
第49條第1款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76.以滋擾方式乞討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
第49條第2款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77.威脅人身安全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第50條第1款第1項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滋擾、糾纏、跟蹤行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外,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一定期限內禁止接觸被侵害人。
78.侮辱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第50條第1款第2項
79.誹謗
80.誣告陷害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50條第1款第3項
81.威脅、侮辱、毆打、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第50條第1款第4項
82.以發送信息、滋擾方式干擾正常生活
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擾、糾纏、跟蹤等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50條第1款第5項
83.侵犯隱私
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50條第1款第6項
84.違反禁止接觸令
一定期限內禁止接觸被侵害人,違反禁止接觸規定的
第50條第2款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85.毆打他人(故意傷害)
毆打他人的
第51條第1款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第51條第2款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七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86.故意傷害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
第89條第4款
同上
87.猥褻
猥褻他人的
第52條第1款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猥褻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52條第1款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8.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隱私部位
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隱私部位的
第52條第2款
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89.虐待
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或者其監護人要求處理的
第53條第1項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90.虐待被監護、看護人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的
第53條第2項
91.遺棄
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53條第3項
92.強迫交易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
第54條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93.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
第55條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94.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
95.侵犯個人信息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個人信息的
第56條第1款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的
第56條第2款
96.冒領、隱匿、毀棄、倒賣、私自開拆、非法檢查他人郵件、快件
冒領、隱匿、毀棄、倒賣、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快件的
第57條
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97.盜竊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或者敲詐勒索的
第58條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98.詐騙
99.哄搶
100.搶奪
101.敲詐勒索
102.故意損毀財物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第59條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103.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第61條第1款第1項
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104.阻礙執行職務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61條第1款第2項
105.阻礙特種交通工具通行
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或者執行上述緊急任務的專用船舶通行的
第61條第1款第3項
106.沖闖警戒帶、警戒區、檢查點
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檢查點的
第61條第1款第4項
107.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
第62條第1款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108.冒用其他身份、名義招搖撞騙
盜用、冒用個人、組織的身份、名義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第62條第3款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09.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第63條第1項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110.非法出租、出借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
出租、出借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
第63條第2項
111.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
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第63條第3項
112.偽造、變造、倒賣有價票證、憑證
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第63條第4項
113.偽造、變造船舶戶牌
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63條第5項
114.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
115.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
116.駕船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管制的水域、島嶼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
第64條
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117.非法以社會組織名義活動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
第65條第1款第1項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118.以被撤銷、吊銷的社會組織名義活動
被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仍以原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
第65條第1款第2項
119.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營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第65條第1款第3項
120.再次擅自經營公安許可行業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被取締一年以內又實施的
第65條第2款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21.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
第66條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22.未按規定執行住宿實名制
從事旅館業經營活動不按規定登記住宿人員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的,或者為身份不明、拒絕登記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務的
第67條第1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23.不制止住宿人員帶入危險物質
明知住宿人員違反規定將危險物質帶入住宿區域,不予制止的
第67條第3款第1項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24.明知住宿人員是犯罪嫌疑人不報
明知住宿人員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67條第3款第2項
125.明知住宿人員利用旅館犯罪不報
明知住宿人員利用旅館實施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67條第3款第3項
126.未按規定執行出租房屋實名制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身份不明、拒絕登記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的
第68條第1款
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27.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報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實施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68條第2款
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28.娛樂場所、公章刻制、機動車修理、報廢機動車回收行業不依法登記信息
娛樂場所和公章刻制、機動車修理、報廢機動車回收行業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關于要求登記信息的規定,不登記信息的
第69條
處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后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
129.非法安裝、使用、提供竊聽、竊照專用器材
非法安裝、使用、提供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
第70條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30.違法承接典當物品
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對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71條第1項
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131.典當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報
132.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物品
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第71條第2項
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第71條第3項
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71條第4項
133.非法處置被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財物
隱藏、轉移、變賣、擅自使用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扣留、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的
第72條第1項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134.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
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第72條第2項
135.窩藏、轉移、代銷贓物
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第72條第3項
136.違反監督管理規定
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的
第72條第4項
137.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禁業決定
違反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中的禁止令或者職業禁止決定的
第73條第1項
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38.拒不執行公安機關告誡書
拒不執行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誡書、禁止性騷擾告誡書的
第73條第2項
139.違反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禁止接觸措施
違反監察機關在監察工作中、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保護措施的
第73條第3項
140.脫逃
依法被關押的違法行為人脫逃的
第74條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41.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跡
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第75條第1項
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42.違法實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動
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75條第2項
143.偷開機動車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第76條第1項
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144.無證駕駛、偷開航空器、機動船舶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76條第2項
145.破壞、污損墳墓
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的
第77條第1項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146.毀壞、丟棄尸骨、骨灰
147.違法停放尸體
在公共場所停放尸體或者因停放尸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77條第2項
148.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的
第78條第1項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149.拉客招嫖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
第78條第2項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150.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第79條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51.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物品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
第80條第1款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前款規定的淫穢物品或者淫穢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從重處罰。
152.傳播淫穢信息
153.組織播放淫穢音像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第81條第1款第1項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組織未成年人從事第一款活動的,從重處罰。
154.組織淫穢表演
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第81條第1款第2項
155.進行淫穢表演
156.參與聚眾淫亂
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第81條第1款第3項
157.為淫穢活動提供條件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
第81條第2款
158.為賭博提供條件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
第82條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59.賭博
160.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第83條第1款第1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161.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苗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第83條第1款第2項
162.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罌粟殼
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第83條第1款第3項
163.非法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第84條第1款第1項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聚眾、組織吸食、注射毒品的,對首要分子、組織者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六個月至一年以內不得進入娛樂場所、不得擅自接觸涉及毒品違法犯罪人員。
164.提供毒品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84條第1款第2項
165.吸毒
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84條第1款第3項
166.脅迫、欺騙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84條第1款第4項
167.違反禁止令進入娛樂場所、接觸涉毒人員
六個月至一年以內不得進入娛樂場所、不得擅自接觸涉及毒品違法犯罪人員。違反規定的
第84條第3款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168.引誘、教唆、欺騙、強迫吸毒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85條第1款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69.容留他人吸毒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的
第85條第2款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170.介紹買賣毒 品
171.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制毒物品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的
第86條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72.服務業人員為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提供條件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為上述活動提供條件的
第87條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73.制造噪聲干擾他人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有關部門依法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繼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
第88條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74.飼養動物干擾他人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89條第1款
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75.放任動物恐嚇他人
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
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76.違規出售、飼養危險動物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
第89條第2款
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77.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動物傷人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
第89條第3款
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處罰程序—執行—擔保人義務及法律責任
178.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
第128條第2款
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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