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昌明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法理學、司法制度。
出處:《沈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18卷,第五期
原文標題為《裁判文書公開的阿喀琉斯之踵*———司法資源配置角度的思考》,因篇幅限制,略去原文注釋及參考文獻。
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裁判文書公開的制度價值
三、裁判文書公開的制度成本
四、法院的應對策略及反思
五、裁判文書公開的完善路徑
六、結語
原文縮略版
文書公開制度施行十余年以來,法院的裁判文書逐步實現了從封閉到開放的轉變,這一進程取得了重大進步。然而,近兩年來,中國裁判文書公開數量和比例大幅下降,出現了裁判文書公開風向即將轉變的聲音。
裁判文書公開從外部視角看,有效地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在統一裁判尺度、規范司法行為、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動法學教育和研究等方面都發揮了無可比擬的積極作用。
但是,圍繞裁判文書公開制度的討論也不能僅局限于外部視角,單一地考察裁判文書公開帶來的收益和正面價值,還應當借鑒制度經濟學“成本-收益”理論,從內部視角關注裁判文書公開的制度成本。從內部視角看,法院在裁判文書公開中面臨著司法權威受損、司法成本增加、隱私保護沖突及負面輿情風險上升等困擾。內外視角的差異引發了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如何推動和改進的爭論。這一爭論背后的本質是裁判文書公開“外部收益”與“內部成本”之間的沖突。尤其是當下司法資源配置不足成為裁判文書公開的“阿喀琉斯之踵”。目前,法院通過調整裁判文書公開標準,積極推動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庫和裁判案例庫建設等措施降低文書公開成本。一方面,上述措施不能夠完全替代裁判文書公開的價值,且無法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另一方面,由于裁判文書公開的制度成本過高會讓法院無法承受,不愿意繼續推進,導致法院處于兩難境地。這種情況下,裁判文書公開制度無法長期穩定,從而引發制度變遷。
既然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具有積極的“外部效應”,而且全社會也從中收益不菲,那么,實現裁判文書依法、全面、及時、規范公開的目標,從轉移法院成本和降低公開成本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從拓展技術手段嵌入裁判文書公開、配備專職人員、統一公開標準入手加強對裁判文書上網的配套制度建設,二是要為裁判文書公開設立規范,加大對裁判文書不當利用的限制;三是投入更多資源,化解人案矛盾,提升司法對糾紛的承載能力,多管齊下,才能夠讓裁判文書公開工作更加行穩致遠。
關鍵詞
司法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司法成本;裁判尺度;司法資源配置;
PART ONE 問題的提出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司法公開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據此,裁判文書公開制度隨之建立。從2010年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3部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的文件(以下簡稱《公布文書規定》),中國的裁判文書公開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法院的裁判文書逐漸從封閉走向開放,取得了重大進步。
然而 2021 年以來,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裁判文書數量不斷下降,已經上網的裁判文書也存在“下架”現象。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每年上網文書數量從2020年的2337萬件、2021年的1672萬件,降至2022年的922萬件、2023年的570萬件。對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每年結案數據,裁判文書公開率已從2020年的81.3%下降至2023年的12.5%。2023年全年上網文書數量只有2020年的1/4,2024年上半年上網文書數量僅為131萬件,裁判文書公開數量呈“斷崖式下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建設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庫的通知》,2024 年 1 月啟用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庫(以下簡稱“文書庫”),供法院專網查詢。這份通知引發公眾關于裁判文書可能從外網轉至內部專網,從而使司法公開制度出現轉向的聯想。
2023 年 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就公眾關注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以下簡稱“答記者問”) 。例如,為什么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為什么新建人民法院案例庫、建立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庫的考慮及其功能、裁判文書是否會繼續上網公布、“兩庫一網”的關系、中國司法公開未來的發展方向等。“答記者問”旨在消除公眾對裁判文書公開前景的疑慮,但是圍繞裁判文書公開的爭論并未就此停止,引發法律人更多深層次的討論。王利明、何海波、車浩等分別 就裁判文書是否應當公開、如何公開、文書公開利弊得失等焦點問題發表了自己的見解,一些律師和法律媒體也對裁判文書公開的發展方向提出了建議。
PART TWO 裁判文書公開的制度價值
裁判文書從不公開到可以公開,再到“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中國裁判文書公開制度的進步有目共睹。從外部視角看,中國的裁判文書公開制度自施行以來,有效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具有巨大的制度價值。
(一)提升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公平、正義乃是司法的本質要求,因此,公正通常作為評價法律和司法的重要標準之。邊沁說過:“沒有公開就沒有正義……公開是正義的靈魂。公開是對努力工作最有力的鞭策,是對不當行為最有效的抵制。”《公布文書規定》也明確了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是裁判文書公開最重要的目標之一。
裁判文書公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促進司法公正:一是將裁判文書公之于眾,無論是法官有意枉法裁判還是疏忽失察造成的錯案,都更容易被發現和追究,這將倒逼法官更加審慎地審理和裁判,從而提升司法公正性。當一份裁判文書不只面對個案當事人和少數法律專業人士,而是有可能接受社會大眾的審閱時,法官無疑會更加謹慎地對待案件審判與裁決。
二是裁判文書公開后,將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憲法》規定任何國家機關都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是,裁判文書如果不公開或者不對社會公眾公開,那么公眾就無法行使憲法賦予的監督權,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實際上就無從落實。
三是裁判文書的公開有助于發揮裁判規范的參考功能,促進同案同判。裁判文書公開后,法官在處理具有爭議性的案件時能夠檢索查詢類案的裁判理由和結論,尋求同行的幫助和支持。這將有利于同案同判,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而這正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一。
此外,英國大法官丹寧說過,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由此可見,司法公開不僅可以促進司法公正,而且能夠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方面,司法全面、持續的公開能夠讓公眾更加充分地了解司法、理解司法,揭開其神秘面紗,拉近與公眾的距離,從而更加信任司法;另一方面,公開裁判文書彰顯了公開透明、中立裁判的司法形象,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發揮法律規范指引功能
霍姆斯說:“法不過是對法院實際上將要做些什么的預測而已。”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人們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做什么、應當做什么或不應當做什么來規范指引人們的行為,這就是法的指引作用。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規則指引功能更強調對法律規范的適用,主張通過訴訟向社會宣示一個行為的準則,但這僅靠立法無法實現,而主要依賴于法官適用法律作出裁判。將裁判文書公之于眾,有助于讓公民知曉法律的底線和行動自由的邊界。“法有限而情無窮”,法律條文規定再縝密,文字畢竟固化,數量終究有限。普通公民的社會生活更需要鮮活和大量的判例指引,特別是在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商業合作貿易往來等生產生活領域或者新類型案件領域,一個個鮮活的判例為法律規則的適用提供了最好的普法路徑,增加了社會公眾了解法律的機會,強化了公民的行為預期,有助于建立公民對規則之治的信仰。如果裁判文書不公開或者只對當事人公開,那么其明確裁判規則、確立人們行為規范的法律指引功能就無法最大程度發揮作用,也無法有效引導公眾守法、崇法。司法機關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同時,無疑應當承擔起為今后的類似糾紛確定有效法律規則和行為準則的職責,這就是裁判文書公開的規范指引價值之所在。
(三)提供社會治理決策服務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指出,“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
裁判文書公開不僅能夠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指引公眾行為,其中體現各類案件發案情況的統計分析還能反映出各地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治安防控的重點、犯罪形勢以及政府社會治理的薄弱點等,特別是結合大數據分析,能夠為提升社會治理水平提供數據支撐,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裁判文書公開可以更好地發現、甄別和解決社會問題,更有力地完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體系,從而有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相反,如果不能充分落實公開要求,不能保持法治透明,則一些重大矛盾和社會問題就可能被掩蓋,進而無法作出科學決策和有效應對,甚至導致社會治理風險累積。
(四)助力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有學者發現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存在兩種價值取向:一種是規范價值;另一種則是基于合法性追求的能動價值,即通過裁判文書公開所形成的訴訟信息來加強社會誠信建設。隨著黨和政府對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越來越重視,助力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成為裁判文書公開的價值追求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同志在 2016 年《公布文書規定》發布時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加大裁判文書公開工作力度,同時努力提升裁判文書數據資源利用水平,全面發揮中國裁判文書網在統一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質效、服務社會治理、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制度建設初期,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只是裁判文書公開的副產品,但在裁判文書公開規模越來越大,文書中刊載的信息被逐步挖掘后,裁判文書逐步發展成衡量一個人、一家企業誠信水平的重要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記者問”中提及,“有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因相關文書上網公開,找工作屢次被拒。有的事人因婚前信息被上網文書披露,導致家庭不睦、夫妻反目。”這從側面驗證了裁判文書公開對公民和企業誠信建設的積極作用,裁判文書公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用人單位招錄的成本。此外,勞動者在入職前,可以通過裁判文書網查詢相關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以確定用人單位是否屬于“皮包公司”或存在重大風險的公司;人們與異性交往時,可以在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對方信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隱瞞的婚史等。這些都是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對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積極價值和效用。
(五)促進法學教育和研究
作為成文法國家,多年來中國的法學教育基本圍繞著法律條文開展。裁判文書公開后,大量真實案例為法學教育尤其是案例教育課程和法學研究轉型提供了契機。裁判文書是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的文書,裁判文書網公開了數以億計真實的裁判文書,為法律案例教育提供了素材。由此,法學教育實現了從解釋法條到研究案例的轉變,這一變化讓相關專業的學生更加務實,離法律實踐也更近一步。傅郁林認為,現在的法學教育非常強調實踐性,通常要求學生“通過檢索關鍵詞和相關信息去考查大樣本的裁判文書,去了解法官們對這個問題的真實看法,無論在研究者看來是對還是錯”。學生們、老師們、律師們都會普遍關注法官們的觀點和做法,這才是真實的法律,即所謂“運行中的法律”。
與此同時,法學研究重點從立法轉向司法,研究方法從法解釋學向社科法學和法律實證研究轉變,也逐漸凸顯了裁判文書公開的價值。近年來,法律實證研究在國內的蓬勃興起與裁判文書公開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曲茂輝認為,裁判文書網上線后,以裁判文書為對象的實證研究呈現快速增長的態勢。何挺的研究也表明,2014年以來運用裁判文書開展研究的刑事法文獻數量及其占比始終呈現增長趨勢,2019年達到26.6%。這都充分體現出裁判文書公開對法學研究的助推作用。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轉型不僅影響法學界,也會直接影響未來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助推法律共同體建設,這也是裁判文書公開對中國法學乃至法治建設的重要貢獻。
PART THREE 裁判文書公開的制度成本
波斯納法官曾說:“對于公平正義的追求,不能無視代價。”裁判文書公開顯然是人民法院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但在裁判文書公開過程中逐步暴露的困局是公開的“代價”,也是法院對繼續推行這項制度踟躕不已的重要原因。根據制度經濟學理論,從“成本—收益”分析來看,一項新的制度安排只有在創新的預期凈收益大于預期成本時,才會發生。只有當一項制度的收益高于成本時,制度才能穩定。圍繞裁判文書公開制度的討論也不能局限于外部視角和應然層面,還應在制度經濟學視角下關注裁判文書公開的成本。
(一)裁判文書公開面臨的困境
第一,裁判結果不統一影響司法權威。“同案同判”是現代法治的基礎,也是人們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標準之一。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同案同判”都受到高度關注,在某種意義上甚至與司法公正齊名。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裁判的統一性,先后印發了《關于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等文件,明確要求“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然而,由于法條的抽象性、各地司法解釋不統一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無法完全避免。裁判文書公開后,這類文書被當事人、律師檢索出來公之于眾的可能性大幅上升,其裁決結果不統一,甚至有些裁判思路完全對立,都對司法權威造成較大的沖擊。
第二,裁判文書公開增加司法成本。蘇力指出,裁判文書公開應當考慮到成本收益比。他認為裁判文書公開會導致法官在撰寫裁判文書時增加對案件細節的展示和論證,增加書記員文書校對的工作量,還會增加網絡建設、網絡維護費用等,甚至可能催生專門最終審定判決書的機構,這些增加的成本會使司法資源更加緊張。上述分析不無道理,裁判文書公開在促使法官作出更加嚴謹裁判的同時,也必然使法官在撰寫裁判文書時花費的時間增加。在裁判文書公開過程中,司法輔助人員也必然在文書校核、文書敏感信息屏蔽等環節付出更多時間和精力成本。
第三,裁判文書公開與個人信息保護產生沖突。近年來,《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都加強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而裁判文書中包含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公民的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等大量個人信息。一旦在裁判文書公開前沒有做好屏蔽、隱名等技術性處理,極有可能泄露公民的個人信息,侵犯公民的民事權利,影響其生活安寧。由于裁判文書數量極為龐大,各地法院裁判文書公開流程和負責人尚未統一,為實現裁判文書公開前的信息屏蔽工作,法院需要承擔大量額外司法成本。甚至對隱名化處理的案件,也有一些當事人認為第三方網站轉載的裁判文書侵犯了其個人信息權益,客觀上造成了其社會評價降低,以侵犯名
譽權為由將網站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刪除其網站上的涉案文書,并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文書上網可能帶來負面輿情風險。裁判文書公開之后,每一份判決書都可能受人民群眾的審閱,個別文書中的失誤可能引發負面輿情。例如,個別案件的判決結果是違法的、錯誤的,或者裁判文書中存在格式和日期錯誤、錯別字、措辭不當等問題,或者某些文書的釋法說理質量需要提升等,諸如此類的問題可能被無限放大,引發負面輿情。除此之外,通過對裁判文書的大數據分析可以發現中國一段時間內的政治、經濟規律,甚至國家機密,影響國家安全,這更是法院無法承擔的成本。裁判文書公開后受到群眾的監督和評議,由此引發的負面輿情給法院和法官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重大的責任。
(二)司法公開困境的機理分析
經濟學家將一個人或一群人的行動和決策使另一個人或一群人受損或受益的情況稱為外部效應(外部性)。外部效應可以分為正外部性(外部收益)和負外部性(外部成本)。分析裁判文書公開面臨的困境,可以發現裁判文書公開固然有巨大的收益,但通過提供社會治理決策服務輔助國家治理,法院并無法直接獲益,其屬于裁判文書公開制度的外部收益。只有提升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等效用才能改善對法院的社會評價,減少沖突,屬于法院的內部收益。與此同時,裁判文書公開后不得不面臨司法權威受損、司法成本增加、隱私保護沖突及負面輿情風險上升等困擾,這些成本需要法院單獨承擔,且難以轉移給其他組織或個人。在司法資源本就比較匱乏的情況下,裁判文書公開增加的成本直接影響到法院的積極性,成為阻礙裁判文書公開的阿喀琉斯之踵。
第一,司法資源豐沛度決定了裁判文書公開的地區差異。《公布文書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公開工作也是同步開展的,各地在裁判文書公開方面本應步調一致。但是有學者發現,全國裁判文書公開標準不統一現象突出,不僅全國各地法院裁判文書上網率差異非常明顯、文書上網及時性差異很大,而且各地裁判文書不公開的標準也不統一。這一方面反映出裁判文書上網機制仍然存在不足,在裁判文書公開至外網的流程上各地、各級人民法院不一致現象比較突出,各級人民法院負責裁判文書公開的管理機構(審判管理辦公室或者承擔審判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并沒有實現本院裁判文書公開的及時性和標準化,更無法協調、統一各地法院的標準;另一方面,體現出司法資源配置與裁判文書公開的關聯性。有學者研究發現,人均GDP與文書上網率之間具有正相關關系,即人均GDP 越高,文書上網率越高。一般而言,一個地區人均 GDP 越高意味著越富裕,財政收入越高,地方對法院的財政支持力度也越大,這從側面說明司法資源豐沛的地方裁判文書公開水平往往也越高。
第二,司法能力不足是裁判不統一的根本原因。“同案不同判”現象的存在使得裁判文書公開的風險和成本增加。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并出臺各種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制,但公開裁判文書中仍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現象,反映出法官的司法能力有待提升。司法能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資源投入不足:一是沒有足夠資源吸引并留住法律人才。高素質法律人才是保證高質量裁判的前提,只有法院具備足夠的資源吸引并留住高素質法律人才,“同案同判”的理想狀態才能夠實現。二是法官教育培訓亟待加強。中國法律的頒布、修訂頻率較高,1997年以來《刑法修正案》先后頒布了12部,《民事訴訟法》制定后大幅修訂了5次,民法領域則從《民法通則》逐漸演變為《民法典》,每年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更是數不勝數,如果法官培訓不到位,就可能影響到裁判統一性。三是需提供有效的文書檢索工具。除提升法官自身素質外,為提高“同案同判”水平,法院需要提供便利的文書檢索工具,以便法官更加精準地檢索到“類案”并參照適用。
第三,司法資源不足增加了文書出現瑕疵或錯誤的概率。裁判文書公開后,部分裁判文書撰寫不嚴謹,不僅有錯別字,還存在語句不通順甚至法院名稱、上訴法院寫錯等低級錯誤。例如:裁判文書中“過渡費”打成“過度費”,“宅基地”打成“寵基地”“它基地”,“低于”打成“低子”,“安置”打成“安量”,“魏”打成“魂”等;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兩份《執行裁定書》中,出現“安徽省南京市”字樣;有的裁判文書將上訴至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誤寫為“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等等。這些低級錯誤的出現,固然有工作態度與審核機制的問題,但司法資源配備不足是其根本原因之一。有的法院無法給法官配備足夠的司法輔助人員,法官需要承擔大量事務性工作,沒有足夠精力兼顧裁判文書的校核;不少法院人案矛盾突出,案件數量增長過快,校核力量嚴重不足。2023年,全國法院法官人均辦案數達到357件,有的法院法官人均辦案數超過500件,這意味著法官平均每個工作日要辦結多件案件。在這種工作強度下,裁判文書極有可能出現錯誤。如果文書未經嚴格校核就送達當事人、在網絡上發布,則會將文書中的錯誤及其背后的司法資源不足問題進一步暴露出來。
第四,司法特殊地位強化了法院對負面輿情的擔憂。在“答記者問”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為裁判文書中各類事實性、身份性信息的公開,常常有當事人包括公司、企業等提出投訴。通過對法院的調研也發現,一些裁判文書不上網或者撤回的理由往往比較牽強。例如,有當事人以公開會影響貸款或者其經營為由申請文書不上網,有的文書僅僅是因為“當事人不同意公開”而沒有上網,但對具體原因則未加以說明,更未予以公開。理論上,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并不構成裁判文書不上網的正當理由,因為當事人既然選擇借助國家公權力處理糾紛,除法律規定不公開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都應該公開庭審、公開宣判。在中國香港和中國臺灣地區,裁判文書公開時并不隱去當事人的姓名也正是出于這一考量。但在司法實踐中,一旦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裁判文書不公開,法院為避免當事人投訴、信訪及可能引發的負面輿情,通常會撤回已公開的裁判文書。在此背景下,裁判文書是否公開往往取決于當事人情緒是否激烈、態度是否堅決,而不是法律規定,其原因在于司法機關缺乏充足的資源處理當事人的投訴,如裁判文書公開引發負面輿情將增加司法成本。
第五,網站建設滯后導致裁判文書統計和分類錯誤。馬超等在通過大數據分析1455萬余份裁判文書后發現,裁判文書統計錯誤和分類錯誤的現象比較普遍,裁判文書統計不準確問題也比較常見。例如,檢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所有裁判文書為31200份,但按裁判年份篩選的同一法院裁判文書相加所得為25869份,按文書類型篩選的結果相加為27199份。此外,中國裁判文書網還存在檢索不便等問題。這些問題表面上看是裁判文書公開統計和分類的小瑕疵,但反映出相關網絡平臺在后臺算法等方面仍然存在較大不足。雖然近年來法院的信息化建設開展得如火如荼,但是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建設、維護仍有很大提升空間。中國裁判文書網便利性和精準度的提升,也需要在法院信息化建設中加大投入力度,增加司法資源配置。
由此可見,裁判文書公開的爭議在很大程度上在于裁判文書應當如何公開、如何降低成本、如何更有效地配置司法資源。拋開成本和收益,在外部視角下只看到裁判文書公開的價值和效用,無法保持裁判文書公開制度的長期穩定和有效運行。如果法治理想與法律實踐、法院內部與外部的爭論始終無法解決,那么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將會受到挑戰、阻礙,甚至面臨擱置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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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FOUR 法院的應對策略及反思
(一)成本考量下法院的應對策略
由于司法公開制度的收益主要體現為外部收益,而制度成本主要由法院承擔,加之司法資源配置不足,使裁判文書公開成為法院的“無法承受之重”。為此,人民法院對裁判文書公開政策進行了調整。
第一,調整裁判文書公開的要求。雖然沒有證據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內部考核指標中取消或者降低了裁判文書公開的權重,但我國對法官群體實行嚴格的科層制管理,其行為受上級法院考核指揮棒的約束和指導,如果裁判文書公開的考核指標或者考核導向沒有明顯變化,在法院結案數量連年增加的背景下,裁判文書公開數量從2021年開始的斷崖式下降就難以解釋。這一點在“答記者問”中也可以得到印證: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裁判文書公開存在的問題“采取了一些針對性整改措施”。這意味著裁判文書公開風險篩查更為嚴格、可予公開的標準更高。
第二,降低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壓力。2023年7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推動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庫和全國法院裁判案例庫(以下簡稱“案例庫”)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建設案例庫的主要目的在于“統一法院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借助案例庫能夠“覆蓋各類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適用問題將有相應案例,最大限度發揮案例的實用效能”。僅在內部專網公開的文書庫并非服務于司法公開,而是著眼于服務國家和社會治理的外部功能:“司法大數據的分析應用,為制定司法政策、推進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建議等提供依據和參考。
裁判文書公開要求的改變,使得裁判文書公開數量減少,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裁判文書公開率更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裁判文書公開的潛在風險。由于案例庫公開文書數量減少、審核嚴格,裁判文書向社會公開面臨的裁判不統一、公開成本高企等問題不突出,制度成本較低;且文書庫僅限于內網使用,也不會面臨文書向社會公開存在的個人信息沖突、負面輿情風險等問題。因此,上述裁判文書公開的改革舉措旨在大幅降低裁判文書公開的制度成本。
(二)裁判文書公開價值的不可替代性
裁判文書公開政策的調整有其制度成本的考量,但是,裁判文書公開不僅有內部收益,還有外部收益,法院采取的上述兩項應對策略固然對降低成本有所助益,卻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司法公開的價值,仍待商榷。
第一,裁判文書公開有其合法性基礎和巨大社會價值,不宜因為成本較高而減少。首先,從法理層面上,裁判文書公開的正當性是毋庸置疑的。裁判文書是公權力機關經過一定法定程序之后形成裁決的載體,是包含著一系列法律體制與機制要素的司法匯聚。因此,裁判文書作為一種公共資源不應當也不能夠被個人(個別單位)所獨享。其次,從法律角度看,三大訴訟法都將審判公開作為基本訴訟原則。既然絕大多數案件都可以公開庭審、公開旁聽,所有案件都應當公開宣判,那么作為審判結果載體的裁判文書不公開就沒有法律依據。另外,2014年10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公布文書規定》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全面、及時、規范”。最后,雖然存在檢索不便利、文書標準不統一以及與私權保護相沖突等問題,但是均可以通過規范法院文書上網制度、加強信息化建設得以解決,不應以此否定裁判文書公開的價值。
第二,文書庫和案例庫建設無法完全替代裁判文書公開的價值。其一,文書庫僅支持全國法院在內部專網查詢,并不對外公開,因此,其對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揮法律規范指引功能和加強法學教育、研究等外部效用都無能為力。而且,在缺乏便利檢索工具的前提下,匯聚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對裁判統一性的價值并不優于指導性案例。其二,雖然案例庫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案例并向社會公眾公開,但是為了確保入庫案例的權威性,入選案例庫有極為嚴格的審核流程,需要由各地法院依程序報送,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庭按業務條線對口負責、審查把關,經法官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原來有多種不同裁判類型的,還要報分管院領導同意后,才能審核入庫。因此,其功能價值很大程度在于為全社會提供訴訟案例參考。從全國法院裁判案例庫建設 1 年有余收錄案例僅有4 000余個來看,與中國裁判文書網數以億計的裁判文書完全不在一個數量級上,無法替代裁判文書網原有的功能和價值。因此,對裁判文書公開仍應予以充分重視,繼續完善公開制度。
PART FIVE 裁判文書公開的完善路徑
從“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裁判文書公開本身確實產生一定的制度成本,當裁判文書公開成本高企、制度成本高于制度收益時,法院作為“理性人”不愿意推動文書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就無法長期穩定運行下去,必然導致制度變遷。既然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具有積極的外部效應,而且全社會也從外部效應中受益頗多,那么可以考慮從轉移成本和降低成本兩個方面入手完善裁判文書公開制度。
(一)拓展文書公開的技術嵌入空間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智慧法院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在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在線訴訟小程序、“機器人”流程自動化、卷宗數字化、機器學習乃至裁判文書輔助生成等功能逐步成熟和完善。但是,各地法院信息化水平差距較大,對裁判文書公開的技術嵌入仍有不足,成為制約裁判文書公開統一性和系統性的重要因素。既然裁判文書公開具有巨大的外部收益,那么裁判文書公開技術研發、數據開發利用等成本也應由全社會來分擔。
一是采用穩定、智能的專用校核軟件。校核是保證裁判文書文字質量的重要環節,由于缺乏統一規定,有的法院采用的是通用的文字校核軟件,有的法院還主要以人工方式校核文書,校核質量參差不齊。因此,法院有必要與軟件企業合作研發一款裁判文書專用校核軟件,其不僅能夠對文書中的潛在錯誤,如錯別字、病句等進行提示,也能夠核對文書中當事人姓名、刑期、上訴權利及期限等是否正確,以有效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
二是為提升建設集約性和文書統一性,最高人民法院應遴選出智能性最優的校核軟件予以推廣,由各地法院統一使用,在提高文書質量的同時避免多頭開發導致的資源浪費。
三是在保證數據安全的前提下,與相關法律數據服務者合作互利,由法院提供原始司法數據,從提升用戶使用體驗和檢索便利程度、提高數據精度等方面進一步優化中國裁判文書網。
(二)提升司法對糾紛的承載能力
轉移成本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大力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并提升司法的承載能力。技術手段加持可以保證裁判文書公開的準確性,但是無法保證裁判文書本身是優質的。要提升裁判文書質量,特別是保證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嚴謹性和完整性,則既要提高法官本身的專業素養,又要提升司法體系的承載能力。前者需要法院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為法官提供更加良好的職業環境,如較強的職業榮譽感、優厚的待遇等;后者則要有效應對法院“案多人少”的挑戰。有學者通過問卷調查發現,當前中國法官隊伍工作時間長、負荷大的現象十分普遍。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增長了50余倍,特別是2015年以來,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翻了一番,增速驚人。司法是有一定承載限度的,在合理限度內法官才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撰寫好裁判文書。有學者進行過測算,以民事庭普通團隊的法官為例,其飽和工作量為一年最多審理135件案件,然而有的法院實際人均審結數是其飽和工作量的近兩倍。案件數量超過司法承載能力,導致法官長期超負荷工作,不僅犧牲了法官正常休息和自我提升的時間,而且可能使其產生焦慮情緒,甚至以消極怠工等方式回避壓力,這必然導致裁判文書質量的下降。近年來法院的工作負荷已經大幅超過飽和工作量,為解決這一問題,要么增加司法投入,擴大員額比例,徹底改變“以編定額”方式,采取“以案定額”方式設定法官員額,并配備適當比例的司法輔助人員;要么通過大力發展第三方糾紛解決機制、增加訴訟成本等方式引導更多糾紛通過仲裁、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等方式加以化解。可以說,投入更多資源,化解人案矛盾是提升審判質量、減少裁判文書瑕疵的根基。
(三)確立專職人員信息統一公開模式
轉移成本的另一個重要途徑是優化法院內部資源配置,將裁判文書公開工作專門化,降低裁判文書公開成本。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的裁判文書公開工作主要由承辦法官、法官助理或者書記員承擔。但是由于法官、司法輔助人員還承擔著大量案件開庭、審理、送達、保全、庭審記錄、文書撰寫等任務,額外增加裁判文書公開工作無疑會使其本就超負荷的工作量繼續增長。分散上網模式可能會導致裁判文書公開標準不一致,從而增加個人信息的泄露風險。為了讓裁判文書公開更加高效、規范,也為了讓法官回歸“審理”與“裁判”兩大核心職責,人民法院內部應當明確將裁判文書制作和上網工作相分離,確立專職文書上網人員或機構來統一上網模式。在法官制作裁判文書后,應由專職人員進行技術化處理后再上網,避免因文書上傳環節標準不統一造成的裁判文書公開標準、形式不一致等問題。
(四)為裁判文書利用立規明矩
裁判文書公開后作為一種公共資源不應當被濫用,更不應被用于非法目的。為裁判文書利用建立規則,有助于降低文書公開帶來的潛在風險,從而降低公開的成本。
一方面,應對裁判文書進行分級管理。按照《公布文書規定》,可將裁判文書分為無條件共享開放文書、有條件共享開放文書和不予共享開放文書 3 類。對無條件開放文書應當完成法定的隱名化處理后及時發布,并對其使用不再設置壁壘;對較為敏感、共享開放需限定對象及用途的裁判文書,可建立許可證制度,采取允許特定機構申請共享開放的方式進行管理;對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裁判文書,則不予共享開放。
另一方面,應明確禁止對裁判文書的過度分析行為。利用裁判文書大數據的分析、比較、評估,作出對特定法官未來裁判的預測,可能導致當事人在起訴時選擇或者規避某些法院及法官,引發道德風險,甚至對法官隱私、法官獨立審判權、司法權威、司法公正等造成一定負面影響。更有甚者,有的商業公司將爬取的文書數據轉化為法律檢索、企業征信、人工智能等“產品”營利,但未按安全、合規、可控要求管理,有些“黑灰產業”甚至據此進行刷取流量、信息倒賣、敲詐勒索等違法活動。這些基于裁判文書的過度分析行為給裁判文書公開帶來了巨大的風險和成本。2019年,法國頒布2019-222號《司法改革法》,明確禁止對司法大數據進行基于司法官、書記員身份的分析。2019年,英國的英格蘭與威爾士法律協會成立公共政策、技術和法律委員會,嚴格審查英格蘭和威爾士司法系統中算法的使用情況等。可見,對司法數據的過度分析已經在全球范圍內引起警惕。因此,我國應對裁判文書的利用行為進行規范和適當限制。一是禁止法官畫像。禁止基于法官身份的數據分析、比較、評估與預測,避免判決書大數據分析可能帶來的不良后果。二是限制境外數據采集。通過國家數據安全制度防止和限制境外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中的信息進行不友好的大數據分析和非法利用。三是控制數據爬取。明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不得采用數據爬取技術;數據公司基于商業目的整體性搬取裁判文書數據,應當支付費用等。

「READING」
PART SIX 結語
在裁判文書公開已成為各界共識的前提下,從內部視角理解和看待裁判文書公開面臨的困境,發現從轉移和降低成本的角度推動司法公開制度完善,比僅從外部視角質疑、否定裁判文書公開工作更為重要。公開成本高、司法資源保障不足是造成裁判文書公開出現困境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也是造成中國裁判文書網使用便捷度不夠,促使最高人民法院轉而推動內部文書庫和法院案例庫建設的根本原因。降低成本、增加司法資源配置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工作,在呼吁增加法院信息化建設投入、裁判文書公開工作外包、提升法官素質以及增加司法輔助力量投入的同時,需要從大局出發進行統籌考量,更有效地整合法院內外部資源,推動司法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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