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11日期間,市場監管總局與國家網信辦聯合出臺網絡交易平臺、直播電商兩大監管辦法,為平臺運營、直播營銷劃定明確合規邊界;地方層面同步修訂網約車經營細則,進一步規范互聯網出行服務秩序。監管端啟動外賣平臺行業競爭狀況調查,司法領域則通過多起典型案例,厘清數據抓取、“一件代發”、“七天無理由退貨” 濫用等熱點問題的法律責任。本次資訊聚焦 2025 年末至 2026 年初的核心動態,系統呈現立法、監管、司法三重維度的治理成果,為電商行業合規發展提供權威指引。
01?
立法動態
《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發布(來源: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6 年 1 月 7 日,市場監管總局與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核心是規范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的制定、修改與執行,維護交易秩序,保護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等各方合法權益,壓緊壓實平臺責任。
主要內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明確平臺責任義務,要求平臺在信息公示、公開征求意見、設置過渡期及申訴渠道等方面落實要求,建立重大事項溝通協商、交易糾紛解決機制;二是細化具體規范,平臺規則需明確信息安全、個人信息處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款,禁止不合理限制經營者自主經營、收取不合理費用,以及大數據 “殺熟”、單方面變更會員規則等行為;三是完善監管機制,兩部門強化執法協作,建立線索移交、信息共享等機制,可約談平臺負責人,同時倡導社會共治,鼓勵平臺發布合規報告、開展合規自評或第三方 “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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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6/art_85b474fc5a08494bb60ca6a280b98d7d.html?tt_force_outside=1&sessionid=
《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發布(來源: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6 年 1 月 7 日,市場監管總局與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旨在加強直播電商監管,保護消費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辦法》聚焦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四類主體,明確責任義務、劃定行為紅線,并完善監管機制。
具體來看,平臺經營者需從事前、事中、事后三維度落實責任,包括身份信息核驗登記、信息報送、直播營銷人員培訓、直播間分級分類管理、平臺內違法行為處置、風險識別、交易信息保存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直播間運營者與直播營銷人員需履行信息公示、身份核驗、實時管理直播間互動內容、事前合規審核、明碼標價等義務,嚴禁虛假宣傳、商業詆毀、銷售違法商品或服務;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需建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人員招募培訓管理,在合作與選品中履行核驗義務。
監管機制方面,兩部門將加強協作,建立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機制,明確違法行為管轄原則,對違法失信主體實施信用懲戒,并細化對相關負責人的行政約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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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6/art_ce66ea61fcec4583b5dbd677f470088b.html?tt_force_outside=1&sessionid=
南昌市修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細則 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來源:南昌市人民政府)
2025 年 12 月 19 日,南昌市政府印發《南昌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旨在規范網約車經營服務、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該細則自 2026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原暫行細則同時廢止。細則明確按 “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 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運價以市場調節價為主,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核心規定包括:一是經營許可,網約車平臺需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服務器設在中國內地,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車輛需安裝衛星定位和應急報警裝置,8 年或行駛 60 萬公里后退出運營;駕駛員需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無交通肇事犯罪、吸毒等記錄。二是經營行為,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需明碼標價、保護個人信息,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聚合平臺需核驗合作平臺合規性,不得接入未取得許可的平臺。三是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網信等多部門聯動監管,建立信用記錄和服務質量測評機制,查處價格違法、信息泄露等行為,同時鼓勵巡游出租汽車接入網約車平臺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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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nc.gov.cn/ncszf/gfxwj/202512/3093bc3eff1c48da9740487adbc863e4.shtml
02?
監管動態
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辦公室啟動外賣平臺行業競爭狀況調查評估(來源:央視新聞)
2026 年 1 月 9 日,央視新聞消息,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對外賣平臺服務行業市場競爭狀況開展調查、評估,旨在規范行業秩序,破解 “內卷式” 競爭難題。
此次調查評估的背景是:外賣平臺作為平臺經濟重要組成部分,雖在促進消費、擴大就業等方面作用顯著,但近段時間 “拼補貼、拼價格、控流量” 問題突出,擠壓實體經濟、加劇行業非理性競爭,社會反映強烈。2025 年 5 月起,頭部平臺掀起 “補貼大戰”,中小商家被動卷入低價競爭,此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曾兩次約談相關平臺要求合規經營。
調查將通過現場核實、當面訪談、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聽取平臺內經營者、騎手、消費者等多方意見,全面評估市場競爭狀況與壟斷風險,最終提出處置措施。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辦公室強調,此舉是履行《反壟斷法》第十二條 “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競爭狀況” 法定職責的體現,既是對行業的 “全面體檢”,也是完善平臺經濟反壟斷常態化監管的重要舉措,可引導平臺落實合規主體責任,推動形成 “優質優價、良性競爭” 的市場秩序。目前,美團等平臺已表示將全力配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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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公布 2025 下半年違法廣告典型案例,涉醫療、“三品一械” 等五大領域(來源:鞍山市監局)
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布 2025 年下半年 5 例違法廣告典型案例。此前,鞍山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醫療、“三品一械”、食品、化妝品、教育培訓等民生領域及互聯網媒介,開展廣告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旨在凈化市場環境、維護消費者權益。
5 例案例具體包括:某醫藥零售公司在衛視發布醫療器械廣告,含 “13 天激活胰島” 等功效斷言;某公司在健康養生欄目變相發布藥品廣告并宣稱 “無副作用”;鐵東區某眼鏡店用 “減緩近視加深” 醫療用語推廣普通商品;某公司用患者形象宣傳第一類醫療器械;岫巖某公司用 2008、2009 年申請的過期專利宣傳。上述行為均違反《廣告法》相關條款,涉事主體被責令停發違法廣告,并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鞍山市市場監管局表示,2026 年將持續加大執法力度,提醒市場主體合規經營,消費者可通過 12315、12345 舉報違法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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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司法動態
四川高院二審改判認定企業“唯一承繼者”構成虛假宣傳,企業歷史榮譽非可交易對象(來源:知產寶)
2025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四川塔牌電纜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金杯電工(成都)有限公司、成都三電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改判(案號:(2025)川知民終 209 號)。案情顯示,金杯電工(成都)公司曾因企業名稱侵犯塔牌公司權利被判改名,后仍在官網、微博等平臺長期宣傳 “始于 1939”“80 年歷史”“前身為四川電纜廠” 等內容,聲稱自己是原四川電纜廠、三電股份公司的 “唯一合法承繼者”,塔牌公司遂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查明,成都三電股份公司才是相關歷史榮譽與商譽的合法承繼主體,金杯電工(成都)公司與上述企業無法律或事實層面的權利承繼關系,其宣傳易誤導消費者、損害競爭對手利益,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虛假商業宣傳。二審判決金杯電工(成都)公司立即停止相關宣傳行為,賠償塔牌公司合理開支 5000 元,并明確企業歷史榮譽不可隨意交易,商標使用權受讓不等于商譽承繼,禁止 “傍商譽”“偽承繼” 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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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采用爬蟲抓取平臺商品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來源:知產財經)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就“淘寶平臺”“天貓平臺”訴被告浙江某公司、杭州某公司等主體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案情顯示,自 2018 年起,八被告分工合作,未經原告許可,通過網絡爬蟲突破登錄驗證、IP 限制等多重反爬措施,甚至截取用戶登錄 Cookie,長期大規模抓取淘寶、天貓平臺的商品名稱、交易信息等數據,隨后將這些數據用于開發價格監測、電商分析等有償服務,對外提供給企業客戶,還存在誤導經營者與消費者、可能引發投訴權濫用等問題。淘寶、天貓平臺于 2024 年 6 月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 2000 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淘寶、天貓平臺對其投入成本形成的商品數據享有競爭性權益,應按公開、附條件公開、非公開分類分層保護;八被告非法獲取數據并違規利用的行為,違反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且五家公司股權、人員等高度混同,三名自然人作為實際控制人及管理人員參與策劃,構成共同侵權。最終判決八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維權費用)500 萬元,并在全國性報紙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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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年網購后虛假退貨11900多單,被判有期徒刑6年(來源:都市快報)
2026 年 1 月 5 日消息,2024 年 3 月,17 歲少年呂某發現某化妝品線上平臺退貨漏洞(不退貨也能退款),遂用本人、親友賬號及有償租借賬號,虛假退貨 11900 多單,涉案物品價值 476 萬元,低價轉賣獲利 401 萬元并揮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呂某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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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刷單300余萬單,吳某等人非法刷單牟利被追究刑事責任(來源:江西法院)
2022 年 3 月至 2024 年 5 月,吳某伙同段某等人依托其 2019 年注冊公司搭建的專業刷單平臺,組織數百名代理和刷手,為淘寶、天貓等平臺一萬余家商戶刷單 300 余萬單,非法獲利 400 余萬元。
案發后,吳某等人如實供述罪行并退繳全部贓款。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虛假廣告罪,綜合犯罪情節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25 萬元,其余被告人均獲緩刑并處罰金。法官提醒,正向刷單、反向惡意差評均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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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黑嘴”造謠某知名企業牟利(來源:豫法陽光)
2026 年 1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起 “網絡黑嘴” 造謠牟利案,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已生效。2025 年 3 月起,柴某某借用溫某某實名注冊的 “柴懟懟” 賬號,發布短視頻、直播造謠某知名玉石企業 “質劣價高”“偷稅漏稅”,詆毀其法定代表人,同時引流至自身關聯的兩家玉石經營公司帶貨,涉案視頻播放超 721 萬次引發輿情。經查企業經營合規、玉石毛利率不足 20%,柴某某言論均為虛假。法院判決四被告停止侵權、刪除視頻,柴某某發布致歉聲明,其與兩家關聯公司連帶賠償 260 萬元,溫某某對其中 52 萬元承擔連帶責任,該案為規制網絡 “黑嘴”、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典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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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新聞數據不等于免費資源,爬取輿情分析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來源: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6 年 1 月 3 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二審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騰某公司運營騰某網、騰某新聞 APP,經資金、技術、人力投入形成具有商業價值的新聞數據集,平臺明確禁止未經許可抓取其數據進行商用;網某公司運營戰某 APP,未經授權大規模抓取該數據集超 11 萬條,用于付費輿情監控等商業服務。法院認定,公開新聞數據不等于免費商用,平臺對投入資源形成的數據集享有競爭性利益,網某公司 “搭便車” 行為違背公平競爭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騰某公司經濟損失 200 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 28.26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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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黃牛”代買迪拜演唱會門票被騙 法院判返還購票款8余元(來源:廣西高院)
2026 年 1 月 7 日,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委托合同糾紛案。2024 年 11 月,陳某為購買某歌星 2025 年 1 月在迪拜的演唱會門票,委托黃某代為購票,累計向其轉賬 80300 元用于購買 27 張門票。黃某承諾門票 “次日送達”,但直至演唱會結束,既未交付門票也未退還錢款,陳某遂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構成合法委托合同關系,黃某未履行交付義務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黃某向陳某退還全部購票款 80300 元。法官提醒,消費者應通過官方渠道購票,抵制 “黃牛” 倒票行為,避免財產損失,遇糾紛需留存證據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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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粉絲博主發博暗指華為“買黑稿”損害商業信譽罪二審維持原判(來源:澎湃新聞)
2026 年 1 月 7 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百萬粉絲數碼博主王文龍(賬號“王員外”)損害商業信譽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0 年 2 月,小米 10 發布后,多名博主發布質疑其高端化的博文,王文龍連續發布 4 條微博,暗示這些博文是華為組織的“公關黑稿”,還添加“(被認定指向華為),相關內容經小米、華為高管轉發后,總閱讀量達 200 萬人次,引發 “華為買黑稿” 謠言發酵。
華為以商業信譽受損為由報案,指控其造成 1337 萬元商譽損失。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王文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但因商譽損失證據不足,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王文龍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其作為知名博主未盡審慎義務,收到 “非黑稿” 提醒后仍堅持發布并修改博文,主觀存在惡意,行為已構成犯罪,原審定罪準確、量刑恰當,遂維持原判。目前王文龍仍不服,正準備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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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團伙往奶粉投異物“自導維權戲”,敲詐十余家企業3人獲刑(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6 年 1 月 8 日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披露一起 “職業索賠” 敲詐勒索案,何某、王某等 6 人結伙或指使他人,向奶粉中投放異物后拍攝 “開罐有異物” 視頻,以曝光、索賠為要挾,先后向十余家奶粉企業敲詐勒索。其中,安心奶粉公司因短期內收到多次相似投訴,先行補償 3 名 “顧客” 1.7 萬元,排查生產線未發現異常且被對方拉黑后報案。
司法機關查明,該團伙作案呈現規模化、模板化特征,并非真實消費維權而是以牟利為目的。檢察機關分層處理,對 3 名主犯以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四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對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并退賠的 3 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同時制發行政處罰檢察意見書。此外,檢察機關聯合公安、市場監管部門建立線索移送、聯合治理機制,明確正常維權與 “職業索賠” 的核心區別,維護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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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互聯網法院明確電商 “一件代發” 法律責任 有定價權銷售方擔主要風險(來源:廣州互聯網法院)
2025 年 11 月 5 日消息,廣州互聯網法院就(2023)粵 0192 民初 15759 號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明確電商 “一件代發” 模式的法律性質與民事責任劃分。該案中,原告鐘某通過抖音 “一件代發” 模式銷售連衣裙,被告廣州某服飾商行為供應商,雙方約定退貨率 7%-8%、成交后返差價。鐘某售出 401 單后遭大量退貨,供應商簽收部分退件后拒收,導致部分退件遺失,鐘某墊付了消費者退款,遂起訴要求供應商支付差價及承擔全部退件退款責任。法院審理認為,“一件代發” 模式下,有定價權的銷售方(鐘某)占據交易核心、是主要收益方,應承擔主要售后與滯銷風險;代發方(服飾商行)無定價權,僅在約定退貨率范圍內擔責,但因其拒收退件存在過錯,需分擔部分損失,最終判決服飾商行支付鐘某差價及貨款共計 2613.3 元,駁回其他訴求。
法院明確,銷售方與消費者成立買賣合同關系,需直接對消費者承擔質量保證、七天無理由退貨等責任;銷售方與代發方的法律關系(買賣、服務或委托合同)依約定確定,約定不明時按 “風險收益一致” 原則劃分責任,代發方一般不直接對消費者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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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復買退同一款手機濫用“七天無理由退貨”不合法,法院判決駁回消費者訴求(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6 年 1 月 4 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明確,消費者濫用 “七天無理由退貨” 權利將不被法律支持。數碼愛好者沈某為低成本體驗新品,2023 年 4 月至 2024 年 3 月期間在某電商平臺 12 次購買手機并全部退貨,其中同款同配置手機 3 次買退;2024 年 3 月第四次購買該款手機(價款 12489 元)申請退貨時遭平臺拒絕,沈某繼續使用 1 個多月后訴至法院要求退款,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指出,“七天無理由退貨” 的立法初衷是解決商家宣傳導致的信息不對稱,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而非 “免費體驗” 工具。沈某反復買退的行為已使其充分了解商品,違背公平誠信原則,構成民事權利濫用。相關法律明確消費者無理由退貨需遵循誠信原則、保持商品完好,定作商品、數字化商品等不適用該規則,商家需顯著標注此類商品;買賣雙方應良性互動,消費者合理行權、商家規范標注,共同維護網絡購物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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