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組織與單位
1月7日,美國移民局(ICE)執法人員在明尼蘇達的明尼阿波利斯“執法”過程中,向一輛車里的“觀察者”開槍,導致此人死亡。
死者Renee Good,美國公民,沒有已知犯罪記錄,被殺后留下3個孩子。
事件曝光后引發全美嘩然,多地出現示威抗議。現場拍下的視頻清晰地顯示Renee Good當時只是想駕車離開,這種情況無論是美國司法部,還是ICE隸屬的國土安全部,都明文規定不可以開槍。
令人詫異的是,有些人依然混淆視聽,說警方受到威脅,開槍合理。
我們這里可以逐幀分析ICE在與Renee Good接觸的短短幾分鐘里,犯了多少違反執法人員訓練的錯誤,以及是否違反了美國政府對執法人員使用致命武力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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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一幀截圖是沖突爆發前,Renee Good坐在棗紅色的SUV里,后來開槍的ICE在車右側,再往右的淺色SUV為該ICE探員的車。手持手機拍攝ICE的是Renee Good的伴侶。左側停下的皮卡也是ICE的車,一會兒會有幾名ICE探員下車,也參與到沖突中。
先討論第一個問題,Renee Good在那里做什么,以及能不能在那里。根據現在公開的信息,Renee Good和伴侶把小孩放到托兒所后,看到ICE執法,于是停在那里觀察。Renee Good在車里,其伴侶下車拍攝ICE人員。
一點背景,如今ICE的執法擴展到了過去被默認為禁區的教堂、學校(包括托兒所)等敏感地點。比如家長送孩子上學,ICE在外面查家長移民身份抓人。這非常有爭議,也導致現在這些地方附近出現ICE時,會有部分當地居民圍觀,并告知其他人“ICE來了”。
事發地距離學校很近,所以看視頻會發現圍觀群眾不少。而Renee Good停車,大概也有這方面的考慮,像她的伴侶事后也說她們拿著口哨,要告知別人ICE來了。
這是為什么Renee Good被明尼蘇達眾議員Ilhan Omar稱為法律觀察員(Legal Observer)。
可以非常明確地說,根據美國法律,Renee Good和她伴侶的行為沒有問題。
吹口哨警告別人ICE執法,這和wave,谷歌地圖上標注哪里有警察查超速是一個性質,在美國都是合法的。法律基礎和Renee Good伴侶拍攝ICE人員不違法類似。
美國警方等公職人員在公共場合執法時,老百姓有權拍攝、記錄,這是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的權利,屬于你在美國的言論自由。
唯一要注意的是,不要妨礙警察執行公務。實踐中就是你站在一邊拍,避免站到警察面前去懟臉拍,不是怕把人拍得難看會被罵,而是那樣你可能站到別人前進路線上,存在被認為妨礙公務的風險。
我們看下面這一幀皮卡上下來的幾名ICE走向Renee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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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頭所指的方向是后來開槍的探員,現在他在車的右邊,從發動機尾氣可以看出車輛處于發動狀態,應該是停車檔,注意前輪是向左側轉。
Renee Good的車雖然橫著,但她揮手讓其它車從她前面開過去,很多車也確實從邊上的車道開過(包括一輛車燈閃爍,疑似是執法人員的SUV),這意味著她在事實層面不存在對ICE有阻礙。
這點很重要,因為ICE作為聯邦的移民執法機構,權限有限制。除了少數特例,比如阻撓了ICE抓捕非法移民的行動,它不能拘捕Renee Good這樣的美國公民。由于其他車輛沒有因為Renee Good的占道不能通行,阻撓執法很難成立。
你可以說Renee Good違反交規,但針對這一點,ICE應該聯系當地警方,后者才具有相關的執法權。舉個例子,FBI探員看到你違章停車,可不可以給你開罰單?
答案是不可以!FBI是聯邦執法機構,交通違規在美國是地方法規。除了少數地方允許聯邦機構附近的聯邦執法人員管理交通,其它地方都不允許。
因此,從槍擊發生前的情況看,Renee Good以及她伴侶的行為沒有問題,ICE去找她們麻煩倒有濫權嫌疑。
接下來ICE開始與Renee Good近距離接觸,這一幀畫面里我們可以看到Renee Good的車倒車燈亮了,處于倒車狀態,注意車的前輪偏左的幅度減小,司機正在打方向盤右轉,也就是想遠離ICE。此時距上一幀畫面里的兩名ICE探員下車僅過了五六秒。后來開槍的人正從右側往車前走,目前仍被車擋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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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先看另一位此時與Renee Good有接觸的探員,他一邊喊“get out of the fucking car”,一邊用力拉車門,試圖把手伸到車里(大概率是嘗試開車門的鎖)。
都不討論ICE有沒有權力要求Renee Good下車這個執法權問題,拉車門,把手伸到車里的執法方式就違背了美國執法部門的訓練。
面對嫌疑人或要質詢的人坐在處于發動狀態的車里,美國執法人員的訓練原則是不要去拉車門或把手伸到車里。
原因很簡單:少逞英雄,活著回家最重要。
再大力士,能干得過汽車嗎?別說不知道車里的人到底是什么情況,就算是良民,一不小心油門當剎車踩了怎么辦?
尤其是手伸到車里,不僅存在安全隱患,還有合法性問題。一旦手伸到對方車里,除了少數情況——比如看到車里有槍,想把危險武器拿走,法律上都屬于“搜查”,要么已經拿到法官簽署的搜查令,要么有“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
ICE有什么“相當理由”,去搜查Renee Good,一個美國公民的車?
從下車5秒就沖去拉車門,飆英語“國罵”還可以看出,ICE的行為屬于典型的“升級”,也就是加劇潛在沖突,這又和現在的執法訓練沖突。
不說別的,美國司法部關于使用武力的指導文件專門有一段要求執法人員訓練如何“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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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情況,美國警察(包括ICE)的標準訓練操作,是和車保持一段距離,告訴司機能不能下車。雞賊一點的會用請求的口氣,也有原因,警察可以強行要求司機下車,但這和前面說的搜查一樣,需要“相當理由”,如抓到超速,或者懷疑酒駕。用請求的語言讓人主動下車,可以避免未來被質疑沒有“正當理由”,證據鏈被推翻。
而且,避免沖突,對雙方都有好處。
繼續看ICE的行為。再過幾秒,開槍的ICE探員已經走到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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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比用手拉車門更離譜的違背基本訓練的行為。不要站在發動的車前,不要試圖通過站在車前來阻止車輛離開,這是美國警察訓練里的基本原則——ICE的訓練也是如此。
原因再明顯不過:你比車重嗎?能擋得下車嗎?
還有一個細節,后來開槍的ICE探員,左手拿著手機拍攝。
又是一個離譜行為。ICE執法目前在美國充滿爭議,國土安全部想出個好主意,告訴ICE探員可以拿手機拍下和自己起沖突的人。
該政策本身很離譜:美國執法人員都有隨身攝像頭,可以記錄執法過程。但ICE多次執法起沖突,沒開隨身攝像頭。要是警察,這屬于自動領處罰,可現在ICE無法無天,所以發布的新政沒說開隨身攝像頭,反而是說拿手機拍。好處是可以選擇性發布。
可是,一手拿手機的畫面對整件事的定性會有意義。后來是這個ICE探員開槍,什么時候執法人員有權開槍?和美國普通老百姓什么時候能開槍自衛,非常類似:
受到即刻的生命威脅。
一些為ICE辯護的人說Renee Good開車撞向ICE探員,面對撞向自己的車,他覺得生命有威脅可以開槍。這個理由本身是錯的,一會兒會說為什么。即便是車開向自己屬于感到生命有威脅的這個角度,ICE探員能安心拍照,只空出一只手,也能反駁所謂感到的威脅。
美國執法人員的訓練是只要有可能,用雙手握槍射擊,準確度更好,也能更好應對槍支的后坐力,單手射擊屬于特殊情況。覺得有嚴重威脅,正常反應都會是雙手準備應對。
舉個2021年發生的警察站到疑犯車前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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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里的警察是來自愛荷華州,事情發生在23年,當時他巡邏看到身負逮捕令的嫌犯,他要求嫌犯下車,嫌犯不從,開車往前移動。這名警察先站在車前阻止,嫌犯不停就跳上車頭。
跳到移動的車輛上顯然非常危險,注意警察雙手握槍指向嫌犯。危急時刻使用雙手,接近本能。
再說一下這件事的后果:警察后來摔下車,把背給摔斷了。
嫌犯因用車襲警被判刑,只判了5年。辯護律師請求輕判時就說,警察站到車前面,跳上車頭,都是違背訓練的行為,把你摔了,摔斷背,開車的是有責任,但你警察違背訓練標準,自己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而當地警長、庭審法官也都承認警察當時阻攔車輛,跳上車頭的行為不恰當。
另外,這是個新警察,事發時,同伴都喊他趕緊下來,為什么,因為知道這么做危險,不符合標準。
再回到ICE,探員拿槍,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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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說一下一些人辯解說車撞向他,開槍沒問題。
事實角度,探員站在車左邊,這輛車換到前進檔后是右轉,沒有撞向他,有明確的視頻證據顯示后來也沒碰到他。(注意最開始ICE的人走向車子時,輪子向左側,Renee Good明顯是想離開ICE,打了右轉,如今車輪都轉了)
即便不考慮這一點,看司法部對致命武力使用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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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ee Good開車離開,不能為了阻止逃逸就向車開槍。就算車可能對警察造成傷害,必須是沒有其它辦法的情況下才開槍。
明尼蘇達槍擊案里,探員只要往旁邊走一步,就不在車頭了,完全不符合可以開槍的情況。
順便說一句,事發后,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宣稱開槍探員保護了自己的同伴,這個說法很荒唐,從截圖可以看到,掏槍的時候,另一名ICE探員的手仍然在車內,距離駕駛座上的Renee Good距離不會很遠。這種情況下開槍,完全可能誤傷同伴。
一些人一看到警察開槍就覺得警察嘛,有權開槍。隨時可以開槍的是土匪,警察開槍有嚴格限制,不符合規定,就是謀殺。
有些人可能電影看多了,覺得警察對著行進中的車開槍很正常。
錯!真實情況是這被明令禁止。向行進中的車輛射擊非常危險,就算你打中了嫌犯,車就能停下來?剎車長在嫌犯身上,一打就等于踩了剎車?
這次槍擊就是很好的例子,Renee Good被打死了,但車失控撞上其它車輛。這叫造成人民群眾財產損失,要是撞上人,那搞不好是生命財產損失。
開槍反映了這名ICE探員對周圍他人的生命沒有絲毫顧忌——包括Renee Good,包括其它路人,甚至包括在場同伴。
警察應對駕車逃逸的標準操作既不是自己跳到車前做肉盾,也不是往車里射擊,而是設置路障,用警車逼停。警車車頭都有特殊的保險杠,就是用來做一個叫PIT的逼停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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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ee Good這種情況,ICE開槍明確違反司法部、國土安全部對致命武力使用的規定。
而這還沒完。
根據現場槍聲,ICE至少開了3槍,沖現場視頻看后面兩槍,都是在車側面往駕駛座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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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后Renee Good車的擋風玻璃只有一個彈孔,也可以佐證后兩槍是從側面打向車里。注彈孔非常偏車左側,同時能佐證開槍者當時位置偏左,考慮到車在右轉,對所謂車沖向ICE探員的說辭也是物證層面的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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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開的每一槍都要有充分理由,即每一槍都要獨立符合使用致命武力的標準。
比如和毒販交火,對方投降不打了,或者被打傷了不再攻擊警方,這時警方也得停火,因為繼續開槍不符合使用致命武力的標準。
前面我們解釋了,站在車前往車里射擊不符合美國執法部門的規定。就算我們退一萬步,采用一些人的辯護,車在開向他,站在車前感到生命受威脅,那站在車側面開的槍呢?
畫面里Renee Good的車已經轉向另一邊,根本不可能對ICE在場的人構成威脅。從車側面往處于駛離狀態的車輛開槍,有什么正當理由?
總結一下,在和Renee Good接觸的短短數分鐘里,涉案的ICE人員犯下多個違背美國執法部門訓練的錯誤:
1. 采用導致事態升級的戰術
2. 強拉行進中車輛的車門
3. 站到車輛前方
這反映了涉案ICE人員訓練差,缺乏起碼的執法素質。
不僅如此,ICE人員向行進中的車輛射擊以阻止車輛前行,這違背了司法部與國土安全部對武力使用的明文規定。高度疑似過度使用武力,而執法人員過度使用武力致死,照樣屬于謀殺或過失殺人,是刑事犯罪。
此外,ICE人員開槍時有2槍是從車側面射擊,這幾乎不可能符合正當理由——除非當時Renee Good拿槍指向ICE,但現在明確死者沒有攜帶武器,即單憑這后面的2槍,ICE人員就應面對法律制裁。
因此,明尼蘇達ICE槍擊事件的現場視頻,展示的不僅是表面上的執法人員似乎過分了,而是在事實層面,ICE涉嫌過度使用武力,屬于潛在的謀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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