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死蜱是一種廣譜性有機磷殺蟲劑,廣泛用于農業殺蟲和非農業蟲害防治。研究證實,毒死蜱對人健康和環境存在多重不利影響。它不僅對水生生物表現出高度的急性和慢性毒性,對鳥類具有高度急性毒性,還危害蜜蜂等傳粉昆蟲。此外,毒死蜱對哺乳動物和人類更具神經發育毒性。鑒于其廣泛危害,全球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將其納入嚴格監管行列。2025年4月28日至5月9日,《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第十二次締約方大會在瑞士日內瓦召開。會議通過決定,將毒死蜱增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管控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清單,標志著毒死蜱全球淘汰進入倒計時。我國是《斯德哥爾摩公約》首批簽約國,2004年11月11日,公約正式對我國生效。作為毒死蜱主要生產和使用國,毒死蜱全球管控和淘汰進程直接影響我國農業生產。
本文概述了毒死蜱國際和國內管控進展,尤其是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后管控要求和全球淘汰進程,結合現狀分析我國面臨的問題和挑戰,提出了履約和管控的對策與建議。
1. 毒死蜱國際管控進展
1.1 國際生產使用情況
毒死蜱于1965年由美國陶氏化學公司開始商業化生產,曾在全球近百個國家登記注冊。作為全球曾經最大的毒死蜱生產商,科迪華公司(原陶氏化學公司)生產和銷售的毒死蜱曾占全球總量的一半左右。受銷量下降和監管限制增加的影響,科迪華公司宣布于2020年底停止生產毒死蜱。各國數據顯示,毒死蜱目前的全球產量在50,000噸/年左右。目前,我國和印度為全球主要的毒死蜱生產國,有信息顯示,近年來中國和印度的毒死蜱原藥供應量占全球80%以上。研究顯示,2017年,我國毒死蜱產能在10.8萬噸左右,產量在3.4萬噸左右,2018年產量2.86萬噸。根據印度農藥制造商和制劑商協會數據,2021年印度共生產毒死蜱24,000噸,其中12,000噸出口。
1.2 相關國家和地區管控情況
目前,包括歐盟及其27個成員國、阿根廷、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摩洛哥、尼加拉瓜、挪威、秘魯、沙特阿拉伯、斯里蘭卡、瑞士、泰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土耳其、英國和越南等共44個國家和地區已經全面禁止或取消使用毒死蜱。澳大利亞、中國、埃及、埃塞俄比亞、印度、印度尼西亞、科特迪瓦、日本、肯尼亞、馬來西亞、毛里求斯、新西蘭、阿曼、美國等14個國家對毒死蜱采取了部分用途禁止和/或限控措施。例如,美國自2000年起大幅限制毒死蜱的用途,撤銷了毒死蜱的住宅用途,僅保留兒童防護包裝中的螞蟻和蟑螂誘餌以及用于公共衛生目的的紅火蟻灌巢等少數豁免,撤銷了其所有室內非住宅與非農業用途(豁免用途除外),以及大多數室外非住宅用途。日本禁止了其獸藥、住宅、工業及公共衛生用途。新西蘭禁止了其獸藥用途。印度禁止將其用于棗椰、柑橘和煙草。馬來西亞則除公共衛生用途外,已禁止所有農業和獸藥用途。
1.3 《斯德哥爾摩公約》管控要求
1.3.1 公約及新POPs增列
POPs是指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蓄積性、遠距離環境遷移的潛力,并對人體健康或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有機污染物。1997年2月,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理事會(現聯合國環境大會)決定成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制定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文書,開啟管控POPs的全球行動。經過5次政府間談判委員會會議,2001年5月22日,《斯德哥爾摩公約》在瑞典斯德哥爾摩通過。我國是公約首批簽約國。2004年5月17日,公約國際生效,并于同年11月11日正式對我國生效。《斯德哥爾摩公約》管控的POPs清單是開放的,任一締約方均可提交將某一化學品增列入公約附件A(消除類)、B(限制類)和/或C(無意產生類)的提案。提案物質需通過《斯德哥爾摩公約》下設的POPs審查委員會3個階段的審查后,即附件D(POPs特性)、附件E(風險簡介)、附件F(涉及社會經濟考慮的信息)審查,最終由締約方大會決定是否將其增列入公約受控物質清單。截至2025年7月,公約受控物質從首批12種類增至37種類,其中,對我國生效28種類。
1.3.2 毒死蜱增列進程
2021年4月,歐盟決定提交提案將毒死蜱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管控物質清單。2022年1月,POPs審查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毒死蜱附件D審查。2022年9月,POPs審查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未能就毒死蜱附件E審查達成一致意見。2023年10月,POPs審查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毒死蜱附件E審查,認定其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積潛力,對水生生物和陸生生物(包括人類)具有毒性,已在南極溶冰和大氣、青藏高原湖泊沉積物以及北極馴鹿、海豹和北極熊體內等偏遠地區不同環境介質中廣泛檢測到,可能因遠距離環境遷移而對人體健康和/或環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需要采取全球行動。2024年9月,POPs審查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毒死蜱附件F審查,建議《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將毒死蜱增列入附件A(消除類)并設特定豁免。2025年5月,《斯德哥爾摩公約》第十二次締約方大會決定修正公約附件A,列入毒死蜱并設特定豁免(簡稱《毒死蜱修正案》),禁止除豁免用途以外的生產、使用、進出口,正式開啟毒死蜱全球管控和淘汰進程。
1.3.3 豁免用途
上述《毒死蜱修正案》所列毒死蜱的具體豁免用途如表1和表2。
表1 《毒死蜱修正案》豁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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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附件A第十五部分豁免的農業用途作物蟲害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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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豁免適用及時限
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規定,在公約保存人發出附件修正案獲得通過的通知之日一年后,《毒死蜱修正案》將對大多數締約方自動生效,但已按照公約規定提交不接受該修正案的通知,或已聲明就任何增列修正案僅在交存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90天后方對其生效的締約方除外。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網站信息,截至2025年7月,《斯德哥爾摩公約》186個締約方中,包括中國在內的18個締約方聲明僅在其交存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90天后相關增列修正案方對其生效。目前,公約保存人尚未發出《毒死蜱修正案》保存人通知。根據以往情況,保存人通知預計將于2025年底前發出,即2026年底前,《毒死蜱修正案》預計將對160余個國家和地區生效。
根據公約規定,任何一個締約方均可在接受《毒死蜱修正案》時,向秘書處發出書面通知,登記一種或多種特定豁免,所有特定豁免登記的有效期均自其生效之日起五年后終止。意味著2031年底前,毒死蜱特定豁免的適用將對絕大多數締約方失效。另,締約方大會可應所涉締約方的請求,決定延長某一項特定豁免的終止日期,但最長不超過五年。
2. 我國的相關情況
2.1 毒死蜱登記情況
毒死蜱產量和用量位居我國殺蟲劑前列,多用于糧食、水果、花生、甘蔗、大豆等食用農產品,以及棉花、樹木、草坪等非食用農產品。根據中國農藥信息網毒死蜱登記數據,截至2025年8月,我國共有1,108項含毒死蜱產品的有效登記,其中,原藥為64個,單制劑562個,復配制劑482個,涉及企業521家,登記的作物及防治對象見表3。
表3 我國毒死蜱登記的作物及防治對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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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現有管控措施
由于毒死蜱在蔬菜上不當使用導致殘留超標問題,2013年12月9日,原農業部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毒死蜱在蔬菜上的登記申請,停止批準毒死蜱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記,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銷毒死蜱在蔬菜上的登記,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規定了谷物、油料和油脂、蔬菜、干制蔬菜、水果、干制水果、堅果、糖料、飲料類、調味料、藥用植物、哺乳動物肉類(海洋哺乳動物除外)、哺乳動物內臟(海洋哺乳動物除外)、禽肉類、禽類內臟、禽類脂肪、蛋類、牛乳中毒死蜱的最大殘留限量。《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將新建毒死蜱(水相法工藝除外)列為限制類。《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進一步將毒死蜱生產裝置列為限制類。另外,毒死蜱(四氯吡啶法工藝除外)被列入《環境保護綜合名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
2.3 毒死蜱與新污染物治理
包括POPs在內的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是世界各國共同面對的環境問題。我國高度重視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習近平主席多次強調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性。2022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對POPs等新污染物治理作出全面系統部署,要求動態發布新污染物治理清單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2022年12月,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6部門聯合發布《重點管控新污染清單(2023年版)》。清單列入的14類物質中,10類為已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管控的POPs,其中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其相關化合物、全氟己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其相關化合物、得克隆等POPs我國雖未批準相關修正案,但已根據清單要求嚴格管控其環境風險。雖然《毒死蜱修正案》尚需我國批準后方能對我生效,但作為《斯德哥爾摩公約》管控的POPs物質,毒死蜱無疑將是我國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的重點管控對象之一。為履行國際公約并推進我國新污染物治理,有必要對毒死蜱制定更嚴格的管控措施。具體而言,應通過進一步限制其用途并設定明確時限,以逐步淘汰及至最終禁止毒死蜱的生產、使用、進出口。在完全禁止后,還應對庫存的毒死蜱及含毒死蜱的廢物進行妥善處置。《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下制定的關于對POPs廢物實行環境無害化管理的一般性技術準則,列舉了多種適用于農藥類POPs廢物的環境無害化銷毀技術,包括水泥窯協同處置、堿性催化分解法、超臨界水氧法等,這些技術為毒死蜱廢物的處置提供了可能的技術路徑。
3. 問題和挑戰
3.1 尚未開展全面的社會經濟影響評估
已開展初步調研以支持我國參與毒死蜱增列談判進程,但針對《毒死蜱修正案》批約和履約仍需開展全面系統性的社會經濟影響評估,分析不同管控情景對人體健康、環境、社會和經濟的廣泛影響,為我國制定履約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以逐步淘汰毒死蜱提供技術指導。
3.2 個別用途替代可能仍需一定的過渡周期
毒死蜱用于水稻稻飛虱、水稻螟蟲、稻縱卷葉螟、柑橘介殼蟲、花生蠐螬、甘蔗蔗龜等作物蟲害防治領域的替代我國仍面臨挑戰,需要一定的過渡周期以最終淘汰毒死蜱。
3.3 未系統開展替代品和替代技術評估
目前,關于毒死蜱的化學替代品與非化學替代技術,我國仍缺乏系統性評估。根據2024年9月POPs審查委員會對毒死蜱進行的附件F審查,毒死蜱的主要化學替代品如雙酰胺類殺蟲劑、新煙堿類殺蟲劑、多殺霉素、阿維菌素、擬除蟲菊酯等,在初步篩選中已顯示出對人體健康與環境的潛在風險,表明它們可能并非理想的替代方案,在應用作為替代品前應進行更嚴格的額外評估。例如,新煙堿類殺蟲劑對蜜蜂等傳粉昆蟲具有顯著不利影響,可導致其種群衰退,并伴隨日益嚴重的抗藥性問題;而擬除蟲菊酯類農藥則對魚類等水生生物具有極高毒性。此外,諸如綜合蟲害治理(IPM)等非化學替代措施,在實際推廣過程中也面臨諸多挑戰。因此,在既定的豁免過渡周期內,實現合適、安全且綠色的全面替代仍存在不確定性。
3.4 國內農藥管理和公約豁免用途不完全一致
對比我國毒死蜱農藥登記信息(表3)和《毒死蜱修正案》豁免用途(表1和表2)可知,我國水稻稻癭蚊、小麥蠐螬、花生金針蟲、花生螻蛄、蘋果(樹)綿蚜等多數登記作物和防治對象組合不在《斯德哥爾摩公約》豁免用途內。因此,在《毒死蜱修正案》對我國生效后,需要依據履約要求對相關農藥登記進行調整。
4. 對策與建議
4.1 系統開展批約和履約社會經濟影響評估
進一步做好國內上下游行業產業調研,摸清國內毒死蜱實際生產、使用情況,評估豁免需求和可行的淘汰時限,在此基礎上設定基線情景和不同的淘汰時限情景,圍繞產業發展、農業生產成本、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以及社會效益等核心指標,采用定量測算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全面評估進一步管控毒死蜱可能帶來的社會經濟影響,為國內批準《毒死蜱修正案》和制定履約策略提供關鍵的科學依據,并為啟動國內修正案報批程序做好必要的技術準備。
4.2 引導相關行業產業進行前瞻性布局
鼓勵相關企業充分利用毒死蜱豁免過渡期,提前布局轉產其他產品,對現有毒死蜱生產線進行轉產適應性改造,積極研發和轉產高效環境友好型替代品,確保在規定的時限內順利停產毒死蜱。同時,加大行業產業宣傳力度,通過強有力的政策信號杜絕在淘汰期內任何新上生產線或擴大產能的短期行為,防止其對整體淘汰計劃造成沖擊。
4.3 加快推進毒死蜱替代研究
系統開展替代品和替代技術評估與研究,針對不同作物和防治對象組合,篩選出在防治效果、經濟成本和環境效益等方面具備綜合可行性的環境友好型替代品或綜合防治措施。在此基礎上,應通過規范的試驗、示范和推廣,推動這些優選方案實現規模化應用,以期保障農業生產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推動農業生產向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轉型。
4.4 將國內農藥管理和國際公約履約要求相銜接
在《毒死蜱修正案》對我國生效后,結合國內豁免需求,向《斯德哥爾摩公約》秘書處登記豁免用途,撤銷非豁免用途毒死蜱的登記和使用,并在豁免期結束后,撤銷所有毒死蜱產品的登記,全面禁止其生產、銷售和使用。此外,應將毒死蜱納入履約成效評估監測體系(含環境監測和人體監測),以科學、持續地評估淘汰行動的實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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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農藥學學報》2025年12月網絡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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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亞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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