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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城市更新進程中,私房征收利益分割糾紛因涉及產權歸屬、翻建貢獻、戶籍關系、居住使用等多重復雜因素,成為民事審判中的難點問題。尤其是私房作為 “產權自明” 的不動產,其征收利益分配既需尊重物權原始歸屬,又要兼顧實際貢獻與家庭倫理。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共有糾紛案件,集中體現了法院在私房征收利益分割中對 “產權平移” 和 “翻建貢獻” 兩大核心裁判原則的適用邏輯,對類案審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本文結合該案(當事人均采用化名)展開分析,梳理私房征收利益分割的裁判口徑與實踐啟示。
一、案例基本情況 (一)當事人與房屋背景
系爭房屋為上海市虹口區某路某弄 X 號私房,原權利人系丁某(已故)。丁某與配偶戊某(已故)共育有甲、乙、庚、己四名子女(另一名子女幼年夭折)。丁某去世后,經公證由戊某繼承系爭房屋全部份額。1992 年,戊某與甲、乙、庚、己簽訂《贈與合同》,將房屋不同部位分別贈與四名子女,并辦理公證,但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1994 年,系爭房屋國有土地使用證登記的土地使用者為戊某及甲、乙、庚、己五人。
后系爭房屋歷經兩次翻建:2001 年由一層(含閣樓)翻建為三層加一間小屋,2006 年前后加蓋至四層半。甲主張兩次翻建均由其單獨出資實施,并提交了施工協議、收條等證據;乙、丙(庚的配偶)等五名被告則主張翻建系四家共同出資,但未提供相應證據。
2024 年 5 月,系爭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款合計 720.6457 萬元。甲及其配偶、子女(戶籍均在冊)主張分得 622.19644 萬元,理由為其系房屋實際翻建人及長期居住人;乙、丙等則主張按三家均分征收利益。因協商未果,甲方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法院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乙等系系爭房屋產權共有人,有權分割征收補償利益。綜合考量房屋來源、翻建貢獻、居住使用情況等因素,判決:甲方(甲及其配偶、子女)共同分得 400 萬元;乙方分得 170.6457 萬元;丙方家庭(丙及三名子女)共同分得 150 萬元。
二、核心裁判原則深度解析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邏輯圍繞 “產權平移” 和 “翻建貢獻” 兩大核心原則展開,同時兼顧多重因素實現利益平衡,其適用路徑具有典型性。
(一)產權平移原則:私房征收利益分割的核心基石 1. 原則內涵
“產權平移” 是私房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其核心邏輯是:私有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歸屬與房屋產權歸屬保持一致,征收行為本質上是對房屋產權的置換,僅房屋產權人有權作為被安置人享有征收補償利益。戶籍登記并非私房征收利益分配的決定性因素,僅戶籍在冊但未取得房屋產權的主體,不能當然獲得征收利益。
2. 本案中的適用體現
本案中,法院對產權平移原則的適用清晰明確:
首先,界定產權人范圍。系爭房屋原權利人丁某去世后,經繼承公證由戊某取得全部產權;后戊某與四名子女簽訂贈與合同,雖未辦理過戶登記,但國有土地使用證已登記戊某及四名子女為土地使用者,法院據此認定該五人為系爭房屋共同產權人。
其次,排除非產權人的直接權利。甲方的配偶、子女雖戶籍在冊,但并非系爭房屋產權人,也未被征收部門認定為被安置人,故法院明確其 “無權因戶籍在冊而直接享有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嚴格遵循了 “產權決定補償歸屬” 的邏輯。
最后,處理產權人的遺產繼承。戊某、庚、己(未婚未育)先后去世且未留遺囑,其產權份額作為遺產按法定繼承分割,其中庚的份額由其子女代位繼承,確保產權平移的連續性與合法性。
私房翻建往往會增加房屋面積、提升房屋價值,進而影響征收補償利益的總量。翻建貢獻原則是指,在確認原產權共有基礎的前提下,對房屋翻建作出實質貢獻的主體,有權在征收利益分割中適當多分。該原則的核心是 “貢獻與回報相匹配”,但需以充分證據為支撐,且不能改變原產權的共有性質。
2. 本案中的適用體現
本案中,房屋翻建是雙方爭議的核心焦點,法院對翻建貢獻的認定與處理具有示范意義:
第一,翻建主體的認定以證據為依據。甲方提交了 2001 年、2006 年兩次翻建的施工協議、施工方出具的收條(明確載明 “收到甲建房預付款”)等證據原件,而乙方主張共同出資但未提供任何收條、轉賬記錄等佐證。法院在乙方無相反證據反駁的情況下,采信甲方證據,認定甲為系爭房屋的實際翻建主體。
第二,翻建貢獻的回報限于 “適當多分”。法院明確指出,因翻建后未重新辦理產權登記,且家庭成員未就增加面積的產權歸屬作出約定,甲不能當然獲得增加面積的全部產權及對應征收利益。但考慮到甲的翻建行為客觀上提升了房屋價值、增加了征收利益總量,故判決其 “適當多分”,體現了 “貢獻決定多分比例” 的邏輯。
第三,區分翻建利益與原產權利益。法院尊重各方一致同意的 “第一次翻建前面積對應的征收利益由四個家庭均分” 的約定,僅對翻建增加部分的利益結合貢獻進行調整,既維護了原產權的共有基礎,又兼顧了翻建主體的合理訴求。
除產權平移與翻建貢獻兩大核心原則外,法院在本案中還綜合考量了以下因素,體現了 “利益平衡” 的審判思路:
(一)居住使用情況
系爭房屋征收前長期由甲及其配偶居住使用,法院據此判決與居住、搬遷相關的獎勵補貼(如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補貼等)由甲適當分得,符合 “誰實際使用、誰享有相關補貼” 的實踐邏輯,確保征收利益分配與實際使用需求相匹配。
(二)當事人內部約定
甲方、丙方家庭均明確表示內部份額無需區分,愿意共同共有,法院認定該約定系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予以照準,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三)繼承關系與人員結構
法院在分割已故產權人的份額時,嚴格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配偶、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及代位繼承規則處理,同時考量各家庭人員結構差異,在判決時兼顧了家庭整體利益的均衡。
四、裁判口徑的實踐啟示
本案的裁判邏輯為私房征收利益分割糾紛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具有以下實踐啟示:
(一)產權是征收利益分割的核心前提,戶籍僅為參考因素
私房征收利益的歸屬本質上依附于房屋產權,戶籍在冊并不等同于享有征收利益。非產權人(即使戶籍在冊)若主張分割利益,需舉證證明其已通過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產權,或存在其他應當分得利益的法定事由(如實際占有使用且無其他住房等),否則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二)翻建貢獻的認定需具備實質證據,口頭主張難以采信
當事人主張對房屋翻建存在貢獻的,需提交施工協議、付款憑證、收條、施工方證言等實質證據,證明其實際出資、組織施工等事實。無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法院將不予支持其多分訴求。因此,家庭成員在共同翻建房屋時,應及時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出資比例、產權歸屬等事項,避免事后產生爭議。
(三)利益分割需兼顧 “合法性” 與 “合理性”,實現多方平衡
法院在裁判時并非機械適用單一原則,而是綜合產權來源、翻建貢獻、居住使用、家庭倫理等多重因素,追求 “合法有據、公平合理” 的分割結果。例如,本案中既未支持甲方基于翻建貢獻要求多分 622 萬元的過高訴求,也未采納乙方 “三家均分” 的主張,而是根據各項因素酌情確定分割比例,既維護了產權人的核心權利,又兼顧了貢獻主體的合理回報。
(四)產權變動應及時辦理登記,避免權利歸屬模糊
本案中,贈與合同簽訂后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導致產權人范圍需結合國有土地使用證、公證文書等多重證據綜合認定,增加了糾紛解決的難度。建議當事人在房屋產權發生變動(如繼承、贈與、買賣等)后,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明確權利歸屬,從源頭減少爭議。
結語
公眾號“舊改征收律師”團隊認為,私房征收利益分割糾紛的裁判,本質上是對物權保護、貢獻回報、家庭倫理等多重價值的平衡。本案中,法院以 “產權平移” 為核心,以 “翻建貢獻” 為調整依據,綜合考量居住使用、意思自治等多重因素,作出了公平合理的判決。這一裁判口徑既堅守了物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又兼顧了實際貢獻的合理回報,為類案審理提供了明確指引,也為當事人在私房征收過程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參考。在城市更新持續推進的背景下,此類裁判邏輯將進一步推動私房征收利益分割的規范化、公平化,助力化解家庭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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