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近二哥打開電子稅務局開票,發現開票界面新增了兩個特定業務,一個是客運場站服務,一個是金融商品轉讓。
而且我登錄進去按這個特定業務開具發票,系統必須讓錄入扣除額,而這個時候我并未選擇差額開票功能。
2、在財稅2016年36號文里面,這兩個業務是這樣規定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也就是說在營改增后,這兩個業務都是按差額征稅在處理。
3、我們知道目前系統取消了一些差額征稅的開票模式,其中客運場站和金融商品轉讓就在其中被取消差額開票了。
那就有點奇怪了,一方面取消差額開票功能,一方面又增加特定業務開票并且比如錄入扣除額。
4、那是不是意味著,這是二哥之前猜測的一種新的解決差額計稅的開票方式?
因為按增值稅法規定,以前差額征稅定義下對銷售額做重新的規定,現在這個并不符合增值稅法(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價款),我們只能說你是否屬于銷售額,你屬于取得和應稅交易相關的價款,就是銷售額,如果無關,比如有些差額項目本身就是代收代付性質,那自然就不是銷售額,那這部分就不該開具發票,或者開具不征稅發票,或者又搞個特定業務開票模式來替代。
那么有些是相關的,我們又要解決差額計稅,那怎么辦?只能按優惠來處理了唄,開票那就繼續保留現在開票方式。就像前面我說的,否則你如何調其銷售額?
所以嘛,系統的調整還是能看出一些端倪。當然,以上僅僅是二哥猜測,最終以稅務局的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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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二哥稅稅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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