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可能以為,死緩就是針對死刑的一種緩期執行方式,其實這是不對的,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性質。
1.適用對象和最終決定機關不同
死緩,全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針對死刑的一種特殊執行方式。
而緩刑,則是針對于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實施的一種特殊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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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被判處死緩的,一般應當由省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予以核準。這主要基于對生命的尊重。與之類似,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必須到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刑法第48條明確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而緩刑,直接由一審法院即可作出。
2.考驗期不同
死緩的考驗期是確定的,就是二年,不能多一天,也不能少一天。
這個二年的起算時間點,不是從羈押之日起,而是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緩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以上,同時要滿足如下條件:
如果被判處的是拘役,那么考驗期不少于兩個月、不多于一年;
如果被判處的有期徒刑,那么考驗期不少于一年,不多于5年。
3.期間所處場所不同
死緩期間是羈押在監獄的。
這與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羈押在看守所,是不一樣的。
因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會直接押赴刑場執行去,而死緩的大概率還是可以減為無期徒刑的。
而被宣告緩刑的就不一樣了,是無需羈押的,只需要接受社區矯正就行了。基本上不會影響正常的生活。
4.法律后果不同
死緩的后果主要體現在減刑上。
如果在死緩的兩年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的情況,那么就可以減為無期徒刑(視特殊情況,還可以同時判決限制減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話,可以減到25年有期徒刑;而如果有重大故意犯罪的話,可以判決死刑立即執行。
但是如果是緩刑的話,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犯新罪、沒有被發現漏罪,也沒有什么可以被撤銷緩刑的行為,那么在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
換句話說,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的話:死緩兩年后便不再執行死刑,而緩刑考驗期滿便不再執行原來判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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