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健委發言人介紹說根據《民法典》第184條,自愿緊急救助造成損害,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以后不用糾結“扶不扶”了。
之所以強調這一條,是因為此前發生過“救人卻被追責”的真實事件——做心肺復蘇把人肋骨壓斷了,你攤上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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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用“扶不扶”這個大家會心一笑的“代稱”則是因為具有相似內核的“彭宇撞人案”。當時法官的金句被廣為傳播“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扶”……
無論此事真假以及后續定調如何,總而言之“扶不扶”被編成小品還上了春晚,成為了一種深刻的社會集體記憶,它用來指代那種“做好事卻被傷了心”的同類型公共事件。
這種做好事卻被傷了心的事情,還有另一個更加為人熟知的名稱:
訛人。
有些壞人,不管是臨時起意還是有意蓄謀,總之通過各種公共陷阱將公民困住,營造一種“你攤上事了”“你必須負責”“破財可免災”的丑陋敘事,嚴重傷害全社會的公序良俗,而這種事情之所以長期盛行,背后的實質則是因為法治不彰、有法律但難執行,壞人通過設置受害者人設對好人進行道德綁架,從而達到違法獲利的目的。
前面我們說了,其實有法律,但是難執行。
難在哪里呢?
難在一直以來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一個基本的現代法律原則:
疑罪從無。
對于有嫌疑的當事人,如果沒有法律上認可的明確證據證明你確實做了一件事,或者證明你的動機是好的,或者這些證據的獲取程序存在瑕疵,那么哪怕全天下都知道是你做了這件事,法律也不能認定你犯了罪。
這樣的法律很顯然是想要做到“不冤枉一個好人”,潛臺詞是哪怕放過一千個壞人。
而我們的社會一直以來奉行的是:
有罪推定。
在民事糾紛里,如果你被某些人一口咬死說你做了某件錯事,比如你撞了她,那你百口莫辯。最后鬧到法庭,在雙方證據都不充分的情況下,法官就有可能說出“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扶”——這就是經典的有罪推定。
默認嫌疑人就是真兇,默認一個公民有作案動機——你施救是因為你內疚——而不是你高風亮節,你助人為樂……盡管這些價值觀都是社會一直在正面倡導的,但實際運行中,給人造成了“你信你就傻逼了”的殘酷后果。
這時候再回想一下近期出圈的法律界權威所說的“人均違法”這個概念,這背后的邏輯是不是就都串起來了?
默認每個人都有做壞事的動機,一旦不幸陷入糾紛,那你就是被帶著有色眼鏡去審視的。
那可不就人均違法嘛,再加上“嚴格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的某種潛在邏輯,相當于把自由裁量權無限放大了,普通人可以說時刻處于危險的邊緣。
我昨天寫了一篇文章,被刪除了,理由是違反了《互聯網安全法》——你看,這篇文章違法了,可這件事除了對賬號流量可能有影響,對任何人都沒有任何影響。你在日常生活中即便不寫文章,但你開車、你說話、你開玩笑、你……你的每個動作都有可能違法,雖然對生活沒有實質影響,但這就是一種事實上的“人均違法”。
過去我們總說如果有人污蔑你,你不要自證清白,而是應該反唇相譏,把矛頭轉向對方,比方一個人說你撞了我,你不應該說我沒有,而是應該說,不,是你撞了我……
聽起來像個段子,其實是很多聰明的公民、身經百戰的公民在殘酷的社會奮斗中摸索出來的寶貴經驗,雖然這很荒唐,但它也許真的管用。
現在,從頂層設計來看,也越來越意識到這樣不行,大家只想當個好人,這是人之為人的基本道義需求,看到弱者想要幫一把,看到同類遭殃想要掉眼淚,這都是很正常的,怎么能通過一種不合理的叢林法則將這樣的基本道義逼進絕路呢?
所以——在施救過程中哪怕真的給被救者造成了傷害,你也無需負責,不用擔心被訛。
但是僅僅明確了這一種情況,是不是真的可以不用糾結“扶不扶”指代的各種訛人場景呢?
當然不夠,遠遠不夠。
只有整個底層邏輯從有罪推定變成疑罪從無(真的改變而不是名義上疑罪從無實際上有罪推定),到那時,才真的可以不用糾結扶不扶,可以放心大膽做好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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