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案件,引發了社會關注。案件中,保姆石某與被照顧的老人李某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由石某為其養老送終,李某則將名下房產遺贈給石某。然而,在李某去世后,石某與老人子女就該房產的繼承問題對簿公堂。最終,法院判決該協議無效,房屋由李某的三名子女法定繼承。這一判決或許可以讓大家認清關于《遺贈扶養協議》的一些誤區。
![]()
首先,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通常為需要扶養的自然人)與扶養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組織)之間訂立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則于其去世后將個人合法財產部分或全部遺贈給扶養人的協議。
該協議的核心在于“雙務”,即雙方均負有明確的法律義務:
對于扶養人來說,扶養人需要按照約定,承擔對遺贈人生前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以及死后的喪葬事宜。這種扶養應當是持續的、實質性的,并符合協議約定的標準,旨在保障遺贈人安度晚年。
而對于遺贈人來說,則需要協議所涉財產不存在爭議和糾紛,保障該財產能于其死后順利轉移給扶養人。
而在該案件中,法院之所以判決石某不能依據協議取得房產,關鍵在于查明了其未“全面履行”扶養義務的事實。從經濟供養方面來看,法院調取的銀行流水顯示,李某的醫療費用及多次就醫、購買生活用品等均通過李某本人銀行卡支付,這與協議中的約定不符,石某并未在經濟上履行對老人的扶養義務。從生活照料方面來看,石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按時帶李某就醫并履行妥善照料義務,但結合李某與他人的聊天記錄和多次報警的實際情況來看,石某在日常照顧方面也未盡到《遺贈扶養協議》中的義務。
遺贈扶養協議絕非獲得財產的捷徑,而是沉甸甸的責任承諾。扶養人不能因為想要盡快得到財產就不積極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這樣很有可能會被認定未完成約定義務而不能獲得遺產。若存在虐待、遺棄等行為,還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扶養人也要具備取證意識,妥善保存承擔費用(如醫療費、生活費票據)、提供照料(如就醫記錄、日常溝通記錄)等方面的證據,以便發生爭議時舉證。
遺贈扶養協議有效運行的核心基石在于誠信與切實履行。因此,一旦簽了遺贈扶養協議,一定要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即使無人監管,當糾紛產生時,法律也會依據證據,嚴格審查扶養義務的履行情況、審查財產處分的合法性,從而作出公正裁判。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