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以下簡稱“新法”)
正式施行
新法首次將校園欺凌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他還是個孩子”這句話,不再能成為校園欺凌的擋箭牌。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校園欺凌”?欺凌者應承擔什么法律后果?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金成波進行解讀。
新規落地,意味著什么?
過去
校園欺凌缺乏針對性的法律規制
導致處置標準不統一
公權力介入不明確
新法最核心的變化之一,就是將校園欺凌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首次以專門條款,明確劃定了校園欺凌的法律邊界,賦予了公安機關介入的權利,打破了校園欺凌是“內部事”的舊認知。
這意味著,我國校園欺凌治理從“校規約束”邁入“法治規制”的新階段。未來,這一新的修訂將在破解校園欺凌問題、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阻斷不良行為向犯罪演化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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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法治框架之下,怎樣區分同學之間的正常打鬧和校園欺凌?
2021年5月25日教育部審議通過的部門規章《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對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校園欺凌”做了詳細界定。規定歸納了侵犯身體、侮辱人格、侵犯財產、惡意排斥、網絡誹謗或傳播隱私等五類欺凌行為。
規定還指出,在學生之間,如果年齡、身體或者人數等方面占優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上述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
欺凌行為的核心特征是:
主體上的特定性
主觀上的故意性
后果上的傷害性
這就把學生欺凌和學生間正常的打鬧區別開來。
剛剛施行的新法,首次增設獨立條款,將“學生欺凌”明確為規制對象;明確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的,公安機關可直接介入,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欺凌行為依法處罰,同時采取矯治教育等措施,使法律邊界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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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一放了之”
欺凌者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長期以來
個別未成年人因年齡原因未受到實質懲處
助長其僥幸與囂張心理
屢教不改造成惡劣影響
新法打破了“未成年人違法不拘留”的慣例,加大了對校園欺凌行為的懲戒力度。修訂前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執行拘留。
新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法執行行政拘留。
這一調整一方面體現了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應遵循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有助于避免未成年人滑向犯罪深淵;另一方面極大壓縮了過往對一些違法未成年人“不予拘留”“一放了之”的范圍,傳遞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鮮明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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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校園霸凌
校方應嚴格履行哪些職責?
學校是治理校園欺凌的重要一環。新法規定,如學校明知發生嚴重的學生欺凌或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的,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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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規定壓實了學校的報告與處置責任,既給予學校在處置校園欺凌時明確的法律依據,也倒逼學校建立長效防治機制,將欺凌治理從“事后補救”轉向“事前預防”。
愛與規則
是同樣重要的砝碼
新規落地
更好為未成年人撐起
“安全保護傘”
來源:新華網思客。
本文圖片均來自圖蟲創意,已獲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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