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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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組織賣淫刑事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被告人及辯護人以“口交、肛交不屬于傳統性交”為由,主張此類進入式有償性服務不構成賣淫行為,進而否認組織賣淫罪的成立,其依據是認為法律未明確將此類行為界定為賣淫。
那么,提供“口交”“肛交”等進入式性服務,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紀某奎、湯某改組織賣淫案》中明確:
賣淫行為的核心是“以金錢、財物為媒介,向不特定人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對方性欲”,“口交”“肛交”與傳統性交類似,均屬于進入式性行為,提供此類有償色情服務,同樣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且易傳播性病,應當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
本案焦點問題為,紀某奎、湯某改組織他人以“口交”方式提供有償服務,能否認定為組織賣淫罪。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2017年以來,紀某奎在山東青島、膠州開設多家KTV,伙同湯某改招募、管理十余名女子,明確要求該十余名女子以“口交”方式向不特定顧客提供有償色情服務,二人從中牟取巨額非法利益。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該解釋未將賣淫行為限定為傳統性交。
從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組織賣淫罪的認定核心在于“組織管理他人提供有償性服務”,賣淫行為的范圍不應局限于傳統性交,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進入式性服務,即符合賣淫的本質特征。
此外,賣淫行為的認定需結合其社會危害性綜合判斷。從本案案情看,紀某奎、湯某改組織多人提供“口交”有償服務,不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還極易傳播艾滋病、梅毒等性病,危害公眾健康,其社會危害性與組織傳統性交賣淫無本質區別,符合刑法打擊組織賣淫罪的立法目的。因此,被告人及辯護人主張“口交不屬于賣淫”的辯解,依據不充分。
紀某奎、湯某改組織他人以“口交”方式提供有償進入式性服務,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一審法院以(2022)魯0281刑初121號判決認定二人構成組織賣淫罪,二審法院以(2022)魯02刑終605號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賣淫行為的認定核心是“以性換利”,而非行為方式。提供“口交”“肛交”等進入式有償性服務,依法屬于賣淫行為,組織、強迫、容留此類行為的,將追究刑事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明確法律邊界,避免身陷違法犯罪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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