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曾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穆某某因疏忽未按規定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備個人活動情況,執行機關隨即以其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為由,將其重新刑事拘留。穆某某家屬針對此次重新刑拘緊急委托律師介入,會見發現,本案案情沒有發生變化,重新刑拘僅是因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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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1、穆某某未及時報備的行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后重新刑事拘留及逮捕的法定條件;
2、案件核心犯罪事實未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將取保候審變更為刑事拘留,是否符合刑事強制措施適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原則;
3、穆某某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逮捕的核心應當是就罪名作出認定,而非行為認定。
辯護思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守報告活動情況等規定,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根據這條法律規定,確實穆某某違反了相關取保候審規定,案件非常棘手,要想再次取保或者爭取不批捕,只能讓檢察官審查此前不批捕的理由,若是存疑不捕,則不能因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再次逮捕。
對于取保候審的案件而言,大多數嫌疑人都在取保后回到自己家鄉,如果行程沒有增加社會危害性的,綜上,如果案件本身證據就存在問題,取保候審未報備的情況并非故意,加之司法實踐對取保候審的管理本身就不嚴格,則不能因為行為人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就直接逮捕,還是要對案件進行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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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工作
會見核實案情: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會見穆某某,詳細了解未及時報備的具體原因,核實案件核心事實是否存在變化,固定其無逃避偵查、無社會危險性的關鍵事實,同時向其講解取保候審相關法律義務及此次事件的法律性質,指導其配合辦案機關調查。
提交法律意見及取保候審申請: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逮捕和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向檢察機關提交《不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重點闡述案件事實無變化,穆某某未及時報備屬輕微違規,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且其社會危險性較低,符合取保候審的適用情形,請求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
案件結果
檢察機關經全面審查案件材料,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隨后公安機關釋放了穆某某,鑒于加入傳銷組織本身就違反了相關行政法律法規,故本案直接轉為行政處罰,穆某某后續也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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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
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人員,務必嚴格遵守向執行機關報備活動情況、隨傳隨到等法定義務,避免因疏忽違規導致強制措施升級。
刑事案件中強制措施變更時,需及時委托律師介入,通過提交法律意見等方式,向辦案機關闡述案件事實及法律依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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