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院的首次判決結果令人意外,前總統尹錫悅等來好消息,他真的不會被判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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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就尹錫悅發(fā)動緊急戒嚴面臨的一系列指控中的其中一部分,進行首次宣判。
其實法院這么判有足夠合理的依據。首先,本次法院的宣判屬于“數罪并罰”,但不能簡單將刑期相加。韓國刑法遵循“限制加重”原則,總和刑期不滿30年時,最高刑期不超總和刑期的一半。法院方面認為,這三項罪名雖然獨立成立,但均圍繞戒嚴事件,屬于同一犯罪動機下的連續(xù)行為,存在吸收關系,不需要完全累加刑期。
檢方與法院在關鍵的法律定性上存在差異。檢方認為,當初尹錫悅拒絕被逮捕的行為屬于“嚴重抗法”,社會影響惡劣,又蓄意對抗司法,毫無悔意,嚴重破壞了韓國的憲政秩序。
而法院則認定,尹錫悅方面當初沒有直接暴力行為,僅動用警衛(wèi)處 “非暴力阻攔”,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而其實施戒嚴行為,源于對“權力的誤判”,而不是預謀犯罪,事后也沒有進一步擴大對抗規(guī)模,最終被國會及時解除,實際危害有限。
再者,鑒于尹錫悅沒有前科記錄,認罪態(tài)度雖不完全,但對部分事實無異議,案件屬于“程序違法類犯罪”,與暴力貪腐犯罪相比,量刑基準可以稍微放低。同時考慮到后續(xù)尹錫悅還面臨更嚴重的“內亂罪”等待宣判,應避免同一事件的重復刑罰。
最后,法院結合了韓國前總統案件量刑慣例,歷史上涉及全斗煥、盧泰愚等前總統案件中,法院均會考慮 “政治平衡”,避免單一案件量刑過重引發(fā)社會對立。在案件定位上,尹錫悅系列案件中,更多的是“程序性罪名”,還沒涉及核心的 “內亂罪”,法院傾向于將更重的刑罰留至內亂罪案時宣判,符合“梯度量刑” 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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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由于尹錫悅方面表示,將就首次判決的結果提起上訴,法院在二審判決中可能會加重刑期,法院此時選擇一個折中的刑期,也算是為后續(xù)宣判預留了足夠的空間。
無論如何,刑期由檢方提出的10年,縮短至5年,對尹錫悅來說都算是個好消息,這表明韓國法院相對于檢方,對尹錫悅因戒嚴事件犯下的一系列罪名,判決尺度沒有想象中的那么嚴苛。
以此類推,接下來至關重要的內亂罪案,判決尺度很可能不會嚴格按照檢方所說的死刑來定義,換句話說,尹錫悅可能不會被判處死刑。
曾經搞出“雙十二政變”、“5·17 戒嚴”、“5·18 光州事件”的全斗煥,是韓國唯一一位因內亂罪被判死刑的前總統,他雖在一審判決中被判處死刑,但二審判決改為了無期徒刑,最終在1997年被時任韓國總統金大中特赦。
尹錫悅主導的戒嚴事件遠沒有全斗煥一系列行動造成的社會危害大,因此法院若對兩人的案件進行參照,很可能不會判尹錫悅死刑,即便判了,后面大概率也會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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