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案后,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
公安機關立為刑事案件后,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一般會給予一個刑事強制措施。
這個強制措施包括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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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一時間被刑事拘留了,那么后續大概率會被判實刑。
但是如果第一時間只是取保候審的話,那么證明犯罪情節較輕,取保候審,不至于危害社會,不至于妨礙刑事訴訟過程的進展,那最終被判處會被宣告緩刑的可能性很大。
另有一些情況是現在證據并不是很好。
當然,也是不排除被判處實刑的可能的。比如危險駕駛罪,最高就是拘役,所以一般不會刑事拘留。
2.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的。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以后,必須在拘留期限屆滿前,決定改變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檢察院有7天的時間來審查,審查之后會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對于如下三種情況的,是會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的:
一是確定無罪的,也就是無罪不捕。
二是犯罪情節較輕的,也就是罪輕不捕。
三是證據不足的,也就是存疑不捕。
從現實情況來看,對于不捕的,非常有可能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即便起訴,也極有可能會做出緩刑的建議。
3.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如果經過審查認為案件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是案件本身就不構成犯罪,那么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檢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過,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具體是包括三種情況的:
第一是絕對不起訴。也就是認為行為人的行為肯定不構成犯罪。
第2種是存疑不起訴,也是證據不足不起訴。當然如果后期可以經過補充偵查,認為證據充足了,還可以再次起訴。
第3種是相對不起訴,也就是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
4.檢察機關建議宣告緩刑的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2018年已經開始全面確立,檢察機關對于案件判處何種刑期,包括能否適用緩刑一般需要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
法院在沒有特殊情況下都會采納這種意見。
那么只要檢察機關建議宣告緩刑的,法院一般不會改變的。
與此同時,檢察機關建議管制或者建議單處罰金,也是不用再坐牢的。
5.檢察院或者法院決定放人的。
如果之前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了,但是檢察機關或者法院給改變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放人了,那么大概率會被宣告緩刑,甚至更輕的刑罰了。
當然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擬宣告的刑期已滿,如果再羈押的話,就超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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