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日媒報道,一起關于在處理肇事逃逸案件調查過程中,警車是否可以未經許可停放在他人停車場內的訴訟在大阪地方法院堺市支部進行審理,該支部于15日作出判決,命令作為被告的大阪府向原告(一名男性)支付不當得利4日元(約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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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2024年10月,正在處理肇事逃逸案件調查的大阪府警察中堺警察署的警官,將警車停放在原告在堺市管理運營的停車場內,時長20分鐘。
該男子以每月8000日元(約352.6元)的價格出租該停車場,并在入口附近立有寫有“月租收費停車場”、“非簽約者請勿擅自停車”等字樣的告示牌。
原告主張,警車停放的行為“侵犯了停車場部分的收益使用權”。他將損失金額定為相當于一個月的租金8000日元,并要求支付。另一方面,大阪府方面辯稱“從現場的交通狀況來看,能夠停放交通事故處理車輛的地方只有該停車場,沒有其他替代方案”。
判決指出:“(警方)是在未支付使用費用的情況下停放車輛的,因此承認被告獲得了相當于使用費的收益”,“在原告與作為擅自使用者的被告之間的關系中,應當認定原告的租賃收益權受到了侵害”,并判斷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不當得利。
關于不當得利的金額,考慮到停車時間約為20分鐘等因素,判決認為“4日元(約0.18元)是合理的數額”。
中堺警察署就采訪表示:“目前無法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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