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2 月的南京,春寒還沒褪去,退休后的王先生像往常一樣翻看著信用卡賬單,準備核對這個月的開銷。
可看到其中一筆 3200 元的消費記錄時,他愣了好半天,心里直犯嘀咕,這幾乎是他一個月的退休金,自己怎么從沒印象花過這么一大筆錢?
王先生趕緊戴上眼鏡,逐字逐句確認:消費日期是 2014 年 1 月 16 日,地點是家附近的惠東百貨超市。
他琢磨了半天,終于想起那天確實去過這家超市,不過只買了一瓶標價 32 元的白酒,怎么就變成 3200 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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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說法前后矛盾
第二天一早,王先生揣著賬單急匆匆趕到惠東超市。然而超市老板的回答,卻讓王先生大感意外。
超市老板惠先生說:“你那天買了煙和酒,加起來 3198 元,又拿了兩盒口香糖湊整,正好 3200 元,我記得清清楚楚。”
這話讓王先生急得直擺手:“我就買了一瓶白酒,你掃碼時還念叨著 32 元,我輸完密碼簽了字就走了,根本沒拿煙和口香糖!”
可惠先生卻不認可,堅持說 POS 機上明明顯示 3200 元,還特意在金額上畫了圈提醒,王先生簽字就說明認可這筆消費。
雙方爭執不下時,王先生突然想起超市里裝著監控,提議調看當天的錄像,一看就真相大白。
可讓他沒想到的是,超市工作人員查了半天,卻說偏偏他購物那段時間的監控不見了。
“這不是明擺著做了手腳嗎?” 王先生又氣又急,當場和超市老板吵了起來,可還是沒爭出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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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視力殘疾成關鍵證據
眼見協商無果,2014 年 2 月下旬,王先生以不當得利為由,將超市老板惠先生夫婦告上了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4 月 30 日,案件公開開庭審理,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
惠先生夫婦堅持認為,購物流程完整,POS 機有記錄、王先生有簽字,還特意畫圈提醒,不存在多刷錢的情況。
可王先生當場拿出了 2009 年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四級視力殘疾證,解釋道:“我右眼失明,左眼視力也嚴重受損,根本看不清 POS 單上的金額,當時只聽見店員說 32 元,才簽字的。”
法官隨后要求超市提供當天的購物小票、流水賬單或者商品實物,來證明王先生確實購買了煙和口香糖。
可惠先生卻拒絕了,理由是 “小超市不計算利潤,賣多少算多少,沒有留存這些東西”。
這個說法讓主審法官李慶心生疑慮:“3000 多元對小超市來說不算小數目,說沒有任何記錄,不符合常識。”
為了驗證被告的說法,法院在庭下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員,到被告經營的超市進行了消費,結賬時提出要小票,惠先生當場就打印并提供了,這說明超市根本不是不能提供小票,而是故意不提交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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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舉證不能超市敗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是王先生提出的訴求,但超市作為經營者,舉證能力明顯強于普通消費者,理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 3200 元消費的真實性。
可超市不僅拿不出購物小票、流水賬單,關鍵時段的監控還莫名消失,屬于 “證據滅失”,理應承擔不利后果。
2014 年 10 月 29 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超市方 10 日內返還王先生不當得利 3168 元,并承擔 50 元案件受理費。
可惠先生夫婦不服判決,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他們又改口說王先生當時買了兩箱金六福酒和兩條中華香煙,總價 3316 元,打折后 3200 元。
可當法官要求他們提供相關證據時,夫妻倆還是拿不出來。2015 年 5 月 4 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拿到判決書的王先生終于松了口氣,可這場持續了一年多的糾紛,還是給了他不小的打擊。“現在去超市買東西,不管花多少錢,我都要讓店員念一遍金額,小票也得拍照留存,實在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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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警示
這件事給消費者和商家都提了個醒:消費者刷卡消費時一定要當場核對金額,特別是老年人或視力、行動不便者更要主動讓店員明示,留存好購物小票。
商家要保障交易透明,不得故意隱匿證據,堅守誠信經營底線,這樣才能避免類似的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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