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是全職媽媽,其主張的誤工費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案,判決侵權人按2490元/月的標準,向受害人支付誤工費損失共計17430元。
2022年4月2日,孟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蘇州市吳中區某路段機動車道內違規行駛,與人行橫道上正常行走的眭某發生碰撞,致眭某受傷。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孟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眭某無責任。
眭某兩次住院治療、接受手術。2025年2月,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孟某賠償各項損失。
審理期間,眭某向法院申請對誤工、護理及營養期限進行鑒定。經司法鑒定,眭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脛骨平臺骨折、右腓骨頭骨折,誤工期為21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90日。
眭某女兒上初中后其就全職在家照料家庭,此前,眭某曾在外打工,無固定工作。事發前,眭某已在家照顧女兒三年左右,其間無任何收入。事發后,眭某自2023年4月開始務工。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起交通事故中,孟某承擔全部責任,眭某無責任。雖然事發時眭某無收入,但其在家照顧女兒陪讀所承擔的家務勞動,對其他具有正常務工收入的家庭成員而言,無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務勞動在社會生產中的價值應當予以維護和保障,此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此外,雖然眭某在事發時無收入來源,但并非不具備勞動能力,其仍有通過就業獲得報酬的機會,侵權行為導致其在一定時期內無法實現獲得該利益。因此,法院綜合考量受害者年齡、健康狀態、勞動技能及當地相關標準等多重因素,酌情參照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2490元/月核定眭某誤工費損失共計17430元,判決孟某賠償去除其已墊付部分的損失。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誤工費的賠償以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或勞動能力受損為依據。
本案中,眭某雖在事發時并無收入,但其長期承擔子女陪讀及家務勞動。該類勞動不僅對家庭成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更能避免家庭因雇用第三人而造成財產的流失,且因侵權行為亦會導致其潛在就業機會損失。因此,家務勞動者的勞動經濟價值不容忽視,其因事故導致勞動能力受損,理應享有與職業勞動者同等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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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趙蕊
審簽/王慧瑩
監制/喬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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