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上出售一件名為“老鷹標本”的商品,最終招致52500元的行政處罰。賣家葛某堅稱自己不知情,并為此先后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近期,北京市第二中院對這起因出售野生動物制品引發的行政處罰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人葛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案因當事人堅稱“不知情”而備受關注,最終裁判明確了在類似案件中認定行為人“主觀過錯”的司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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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毛腳鵟
網售“老鷹標本”
未達刑事追訴標準,賣家不服行政處罰
葛某于2024年4月10日從其朋友劉某(已去世)租住地,拿走老鷹標本至北京市大興區家中。
2024年4月18日,葛某通過某網絡交易平臺,以300元的價格出售一件標注為“老鷹標本”的商品,并在北京市大興區一快遞站點完成寄遞。交易完成后不久,該包裹被警方截獲。經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森林公安大隊偵查,葛某于同年4月26日被查獲。
經四川川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所鑒定,該標本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毛腳鵟的制品,其整體價值被評估為25000元。由于涉案價值未達刑事追訴標準,且葛某具有認罪認罰情節,大興區檢察院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但同時將案件移送至大興區園林綠化局,建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接到檢察意見后,大興區園林綠化局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該局認定,葛某未經批準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制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綜合考慮其違法事實、性質及后果,參照地方裁量基準,決定按照涉案制品價值(25000元)的2.1倍,對其處以罰款52500元。
葛某不服該決定,向大興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理由主要包括:主觀上無過錯,標本系他人贈送且告知為仿制品,自己無專業鑒別能力,300元的售價遠低于真實價值;處罰過重,違背過罰相當原則,標本已追回,社會危害輕微;自身存在配合調查等應從輕情節;網絡平臺未履行審核提示義務,應分擔責任。
2025年4月21日,大興區政府經審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園林綠化局的處罰決定。葛某仍不服,遂向大興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焦點:
賣家是否“明知”是保護動物制品
案件審理過程中,葛某是否“明知”所售為真實保護動物制品,成為爭議核心。
行政機關向法庭提交了關鍵證據:葛某在某App上與買家的聊天記錄顯示,其使用了“老鷹標本”“應該是真的”等描述。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中,葛某亦承認“我跟客戶介紹的是,應該是真的”。大興區園林綠化局認為,這些證據足以證明葛某在出售時,主觀上已認識到可能為真實野生動物制品,其在未核實合法來源的情況下為牟利而出售,存在主觀過錯。
葛某則辯稱,相關描述是“不確定的推測”,并提交證人證言,試圖證明其被告知為仿制品,且快遞員驗視后同意寄出。他強調自身無鑒別能力,應適用“無主觀過錯不處罰”原則。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在案聊天記錄、訊問筆錄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葛某對其出售的物品為“老鷹標本”具有一定認知。其在未取得任何合法許可、亦未核實來源的情況下實施出售行為,違法事實清楚。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書亦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情節輕微),進一步佐證了行為的違法性。
關于罰款幅度,法院指出,野生動物制品的價值依法評估,重在考量物種保護與生態價值,而非市場交易價格。行政機關在2倍至5倍的法定裁量區間內,適用接近下限的2.1倍罰款,已綜合考慮了案情,量罰適當。綜上,大興區法院判決駁回葛某的訴訟請求。
葛某上訴后,北京市第二中院二審認為,大興區園林綠化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大興區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亦符合法律規定,葛某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遂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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