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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4:強奸罪,無諒解,如何處罰?
案例4:王某強奸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某省某市某人民法院
案號:(2023)冀0102刑初110號
從輕減輕情節:坦白、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被告人王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拘留日期:2022.7.22
判決日期:2023.05.08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7月21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酒后在某市某**鎮**宿舍**排**樓,趁被害人某某酒后熟睡之際,將陰莖插入正在生理期的某某陰道內發生性關系并射精,某某醒來用腿將王某踢走。王某到一樓工人宿舍后又返回二樓宿舍,掰開某某的腿,欲趁某某熟睡之際再次與某某發生性關系,某某被驚醒后將王某踹開,某某摔了王某的手機,并將王某的被子、衣服、水杯等物品扔到樓下,將王某趕出宿舍,后某某的朋友杜某乙報警。經某市物證鑒定室人精液PSA檢測檢驗,物證編號1檢材(陰道擦拭棉簽)中無人PSA。
公訴機關就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被告人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2022年7月21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酒后在某市某**鎮**宿舍**排**樓,趁被害人某某酒后熟睡之際,將陰莖插入正在生理期的某某陰道內并射精,某某驚醒將王某踢走。王某到工人宿舍一樓后,又返回二樓宿舍,欲趁某某熟睡之際再次與某某發生性關系,某某驚醒后將其踹開,并摔了其手機,將其被子、衣服、水杯等物品扔至樓下,將其趕出宿舍,后某某的朋友杜某剛乙報警。經某市物證鑒定室人精液PSA檢測檢驗,物證編號1檢材(陰道擦拭棉簽)中無人PSA。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趁人不備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行為,與被害人陳述相一致,并有證人某某、某某甲的證言相佐證,能夠證明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被告人王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告人趙某樂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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