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
在什么情況下是違法的?
近日,話題#罵人也違法了最高可判三年#登上熱搜,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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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26)第五十條明確,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將面臨罰款或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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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有因“罵人”違法被處罰的相關案例。1月7日,內蒙古臨河區一男子因退款糾紛,在社交平臺發布含店主照片并配哀樂的視頻,同時文字辱罵,被行政拘留。
專家:不能簡單認為“罵人即違法”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于林洋介紹,罵人可能構成違法,也可能只是私德問題。法在對“罵人”進行違法性判斷時,應保持必要的謙抑性,不能簡單認為“罵人即違法”。
有些對他人造成困擾的語言攻擊確實性質惡劣,既違法、也失德,該禁該罰。但比如說,有的“罵人”,就只是受了委屈、吃了虧之后的發發牢騷抱怨一下,不能簡單定性為違法,否則就有“拋開劑量談毒性”之嫌。
違法性“罵人”需具備“公然”(例如在公開場合罵人)要件,私下與人發生口角一般不構成違法。
不過,公民在享有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遵循“真實、客觀、尊重”的言語原則。不僅要謹言慎行,也要恪守道德與法律底線。這既是對他人的尊重,也是對自己的保護。
惡意罵人如果違法怎樣擔責?
- 民事責任方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如果“罵人”構成侮辱、誹謗并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
- 行政責任方面,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如果“罵人”構成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可能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 刑事責任方面,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如果“罵人”構成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且情節嚴重的,以侮辱罪或誹謗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這意味著,罵人者,輕則拘留5天或者罰款1000元以下,重則在罰款基礎上拘留時間延長至10天,若因罵人導致對方想不開,造成重傷或死亡,最高可判三年。
對此,于林洋表示,違法性“罵人”往往還需要造成一定的后果,例如造成他人名譽權受損才構成民事違法。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的“罵人”要達到“情節較重”,例如多次肆意謾罵或惡意詆毀導致嚴重影響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工作生活的;
構成犯罪的“罵人”則需要達到“情節嚴重”,例如惡意謾罵的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央視網發文評論稱,或許有人會說,罵人這種小事也算違法,法律是不是管太寬了?要知道,罵人絕非小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而罵人,本質上是無視他人的人格尊嚴,傷害他人的社會評價,甚至損害他人的精神狀況的一種暴力。
法律禁止罵人,既是對個體精神安寧的守護,又是對公共空間清朗的維護,更能夠從源頭預防更嚴重的違法犯罪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謹言慎行
言語暴力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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