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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0月,中國法學研究所曾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召開過一次學術研討會。這是“文革”后法學界召開的第一次“思想解放”的學術會議,對后來法學界突破“理論禁區”,自由探討法學理論問題影響很大。
會上,當時在中央工作的一位負責同志(也是中國社科院的一位領導)作報告。揭露了“文革”期間林彪,““四人幫””一伙踐踏公民權利的不少罪行,其中提到秦城監獄是公安部楊奇清同志負責修建的,第一個進這所監獄的卻是他自己。他在自己被關押審查期間,曾親自看到監管人員把飯撒在地上,讓“犯人”舔。
李步云先生雖經歷過“十年浩劫”,但聽了這些,還是觸目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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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0月31日《人民日報》刊登的《論我國罪犯的法律地位》,這篇文章的作者就是李步云先生。
在文章中,李步云首次提出要保障罪犯合法權利:“罪犯也是我國公民,也有公民資格”“人身權利也是罪犯的一項重要權利”“罪犯不僅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和人身權利,而且還應享有廣泛的經濟、文化與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權利”。
此文在理論界和相關實踐部門引發了熱烈爭論,并在全國引發震動,意見有支持的,也有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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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說,自己的文章主要觀點有兩方面:一是充分論證了“罪犯也是公民”;二是罪犯被剝奪了自由,很多權利不能也不應享有,但還有不少權利是不能剝奪也是應當予以保障的。
1980年,為回應學界質疑,李步云在《法學雜志》撰文《再論我國罪犯的法律地位》,進一步論述了罪犯的權利,并提出即使是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罪犯,也不是所有公民權利都被剝奪。
此文再次引發震動。
肯定該文的人認為該文的發表表明“我國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的一個新的春天已經到來”;否定的人則認為該文的政治立場有問題。一位監獄領導甚至質問:“要保障罪犯的權利,那我們今后還怎樣管理罪犯?”
李步云直言,當時十年“文革”剛結束不久,人們這樣看、這樣做,也是可以理解的。
事實證明,上述文章對中國人權思想的傳播與人權保障的制度建設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
如今回望,這些觀點都已成為依法治國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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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被認為是我國罪犯人權保障首倡者。
20世紀80年代初,北京一騙子李某刑滿釋放后,電視臺報道說:經過多年努力,李某已由罪犯改造成公民。一位大學教員因此給電視臺寫信指出報道有錯誤,因為李某作為罪犯,本來也是公民。這位大學教員說,他依據的是1979年10月31日《人民日報》刊登的《論我國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此文作者正是李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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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石破天驚,該文在理論界和相關實踐部門引發了激烈爭論。當時的公安部勞改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人民日報》和李步云本人,都收到大量來信,有表示支持的,也有堅決反對的。還有學者撰文,認為罪犯不是公民。
李步云認為,如果罪犯不是公民,那么憲法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這一規定對他們就不適用,就要另搞一部法律來規范他們。這是做不到,也沒必要的。
但是,在那個年代,“四人幫”的流毒還沒有被肅清。當時的理論界還有不少人沒有搞清什么是“公民”。不少干部對服刑人員還有什么權利甚至一無所知。
其后,他關于“罪犯也是公民”等觀點,被1982年憲法以及1994年12月新頒布的監獄法采納了。
2026年1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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