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生活中,遺贈扶養協議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協議,為一些缺乏法定扶養義務人照顧的老人提供了生活保障,也讓扶養人能夠通過履行義務獲得相應的財產回報。
網友咨詢:
遺贈扶養協議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李磊律師解答: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當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時,遺贈扶養協議可能被認定無效:
1、主體不適格。遺贈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一定的可遺贈的財產、并需要他人扶養的公民。扶養人必須是遺贈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組織,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履行扶養義務。
2、協議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愿的體現。如果一方是在受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簽訂協議,并非出于自身真實想法,那么該協議無效。
3、內容違法。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無效。
4、協議內容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財產的,處分國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內容無效。
5、遺贈扶養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不能采用口頭形式。由于遺贈扶養協議涉及扶養人與遺贈人雙方利益,而且存續時間較長,法律對其形式有嚴格要求。若雙方僅通過口頭約定達成所謂的 “遺贈扶養協議”,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該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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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律師補充:
已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是可以解除的,但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如果雙方同意,可以書面形式解除,并處理相關權利義務。
2、如果一方有重大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協議。若雙方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扶養人不履行義務的,被扶養人有權解除協議,扶養人不再享有接受遺產的權利。
3、如果因不可抗力導致協議無法履行,雙方可以協商解除。例如自然災害導致扶養人喪失能力,這種情況下解除是合理的,但需要遵循公平原則處理后續事宜。
4、若一方不同意解除或違約事實存在爭議,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證據判定是否支持解除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李磊律師
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專門做刑事辯護,債務債權,建筑工程款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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