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以“以身相許”為由拒還前男友5萬元借款被告上法庭,法院認為這錢得還,理由是“以身抵債”違背公序良俗,引發熱議。
事情發生在湖南益陽。
一對通過相親平臺認識的男女羅先生與賈女士,從線上聊到線下,后來確定了戀愛關系。
相處期間,賈女士因周轉需要,向羅先生拿了5萬元,并親手寫了字據,明確是借款。奇葩的是,她還在借條最后加了一句:“如果沒有歸還,本人自愿以身相許嫁給羅X,此借款即視為羅X賦予本人的彩禮,此借條在羅X實際支付給本人5萬元借款后立即生效。”
沒想到幾個月后,感情就破裂了,羅先生索要借款,賈女士卻說自己愿意“按借條約定結婚”“隨時可嫁過去”,這樣借款就轉化成彩禮的一部分,就不用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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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先生則不這樣認為:“已經分手了還結什么婚?不結婚借款又怎么抵對彩禮?”可多次催款,賈女士就是堅持“以身抵債”的約定不還錢,羅先生無奈只得將她告上法庭。
其實現實里,這種“感情+金錢”的混合操作,并不少見。戀愛時談錢,總覺得傷感情;不談錢,又怕以后說不清。于是就用一句看似浪漫的話糊過去,比如“以后都是一家人”“結婚了就不算賬了”。當時聽著很順耳,真出問題的時候,就成了拉扯點。
法官的思路并不復雜。他們認為,婚姻是一種基于自愿的身份關系,不是可以拿來“抵扣”的東西。如果這種約定被認可,那邏輯就會變成:只要欠了錢,就能通過締結婚姻關系來清賬。這不光對當事人不公平,也會把社會規則帶到一個很別扭的方向。
所以法官引用了民法典中關于公序良俗的條款,認定借條中“以身相許”抵償債務條款將人身關系商品化,與社會公序良俗相違背,因此這部分約定無效。但并不是說整張借條作廢,借條里的基礎事實——借了錢、數額是多少——依然成立。
因此,法院的判決很直接:那5萬元需要歸還。
判決作出后,雙方都沒有上訴,事情就此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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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它放到日常生活里,其實更好理解。就像你跟朋友借錢,順手寫了個“以后請你吃一輩子飯就算還了”。吃飯這事再重要,也不能替代現金往來。情感承諾可以有,但一旦寫進經濟文件里,就要接受規則的檢驗。
法官在案后也給了提醒:無論是什么關系,只要涉及較大的資金流動,都建議把性質說清、證據留好。情感當然珍貴,但清晰的邊界,往往是對雙方更現實的保護。要不然,熱鬧的時候不覺得,冷下來全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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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非孤例,近年來多地出現“情感抵債”糾紛:
2022年,張女士向賀先生借款15萬元,《個人借款協議》約定:“逾期未還,張女士需當賀先生女友3年”。后來張女士無力還款又不愿意做賀先生女友,被賀先生告上法庭。法院同樣援引公序良俗原則,認定做女朋友抵扣還款的約定違背公序良俗,屬無效條款,要求張女士歸還借款。
2019年,江蘇徐州的王女士則真的實施了“以身抵債”,但仍要償還欠款。王女士因生意虧損欠債,陳先生先后借給她9萬余元。為了化債,王女士“以身相許”嫁給陳先生。婚后僅一個多月,王女士就以死相逼要求離婚。法院判決兩人離婚,王女士返還陳先生全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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