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電影局、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出臺背景和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健全網絡生態治理長效機制,持續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為我們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當前,網絡已經成為未成年人學習、生活、娛樂的重要空間,未成年人觸網率持續攀升,在網絡空間接觸到的信息容易影響其身心健康和價值觀塑造。社會各界對于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進一步凈化未成年人網絡環境的呼聲日益強烈。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提出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體種類、范圍、判斷標準和提示辦法。制定《辦法》是落實《條例》的重要舉措,將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細化為具體制度規范,為網站平臺、內容創作者等各方提供了清晰明確的指引。
問: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起草過程中主要有三方面考慮:一是注重制度銜接。《辦法》依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進一步明確“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體類別和情形,參考并延續前期多部管理規定,提出對相關信息作出顯著提示的要求,實現治理連貫有效。二是強化經驗提煉。《辦法》總結近年來“清朗”系列專項行動中整治的各類突出問題,結合常態化治理的實踐經驗,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進行系統梳理,確保分類結果科學規范、體現共識。三是堅持與時俱進。《辦法》著眼網絡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將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來突出問題納入治理范圍,對算法推薦、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應用可能帶來的風險提出防范要求。
問:《辦法》如何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進行分類?
答:根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要求,從4個維度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進行界定。
一是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實施不良行為的信息。例如,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存在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涉網絡暴力不良信息的;誘導未成年人進行充值、打賞等非理性消費行為的。
二是可能對未成年人價值觀造成負面影響的信息。例如,宣揚奢靡享樂、炫富拜金、消極頹廢等不良價值觀的;宣揚畸形審美、低俗惡俗文化的。
三是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例如,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擺拍演繹含有不良價值觀或者不當言行的劇情內容的;通過惡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爭議人設等方式博取關注的。
四是不當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例如,未經監護人同意不當展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
問:《辦法》對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辦法》要求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以及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
一是明確內容呈現管理。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榜單、推薦、精選等處于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二是添加顯著提示標識。一方面,明確提示義務。要求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的組織和個人,在信息展示前,在明顯位置作出顯著提示。例如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間適當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號提示等標識。另一方面,壓實引導責任。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為用戶提供添加顯著提示效果的標識功能,引導和規范用戶對相關信息作出提示。
三是健全技術保障措施。要求提供算法推薦、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務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問:如果違反《辦法》規定,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對違反《辦法》規定的,網信等有關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中國網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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