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信用中國(山東新泰)網站發布兩則行政處罰,詳情如下:
山東順業達能源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2025年11月28日,根據泰安市應急局安全生產舉報辦理單,執法人員在加油站站長張娜的陪同下對該站進行核查,經核查發現:
1、該加油站未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GB39800.2-2020)第2部分第6.2b)要求(表B.1(續)中SY-13-002),為該名加油員配備具有防靜電功能的安全鞋;
2、加油員(公某某)將柴油直接加注到未采取防靜電積聚措施的絕緣性容器(塑料桶)中。
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2026年1月15日,新泰市應急管理局對山東順業達能源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警告并罰款2.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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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四通加油站
2025年12月15日檢查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行為。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2026年1月15日,新泰市應急管理局對新泰市四通加油站作出行政處罰,警告并罰款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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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信用中國(山東新泰)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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