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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網信中國”公眾號消息,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八部門聯合發布《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制定《辦法》是落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的重要舉措,旨在將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細化為具體制度規范,為網站平臺、內容創作者等各方提供清晰明確的指引,進一步強化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南都大數據研究院注意到,《辦法》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進行了系統分類,明確區分出四種類型及具體表現形式,并將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來較為突出的網絡問題納入治理范圍。同時,針對算法推薦、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應用、新業態可能帶來的內容風險提出防范要求,回應了當前網絡內容生產和分發方式的變化。
從行為誘導到價值觀偏差, 四個維度劃定信息邊界
此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三條已對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提出了規范要求。《辦法》作為《條例》的配套文件,進一步明確了相關信息的具體種類、適用范圍、判斷標準和提示辦法,為平臺履行主體責任、監管部門開展執法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依據。
根據《條例》要求,《辦法》從4個維度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進行界定:
一是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實施不良行為的信息。例如,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存在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涉網絡暴力不良信息的;誘導未成年人進行充值、打賞等非理性消費行為的。
二是可能對未成年人價值觀造成負面影響的信息。例如,宣揚奢靡享樂、炫富拜金、消極頹廢等不良價值觀的;宣揚畸形審美、低俗惡俗文化的;宣揚“讀書無用論”“唯分數論”“唯升學論”等觀念的。
三是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例如,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擺拍演繹含有不良價值觀或者不當言行的劇情內容的;通過惡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爭議人設等方式博取關注的。
四是不當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例如,未經監護人同意不當展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
平臺責任進一步壓實 多方協同全方位保護未成年人
針對以上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辦法》對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及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方面,《辦法》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為用戶提供添加顯著提示效果的標識功能,并引導、規范用戶對相關信息作出提示。例如在文本、音頻、圖片、視頻或交互場景等相關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號提示等標識。
另一方面,《辦法》明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榜單、推薦、精選等處于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提出,提供算法推薦、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務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教授苑寧寧指出,《辦法》直面長期存在卻難以清晰界定的“灰色地帶”網絡信息問題,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中相對原則性的要求轉化為可識別、可操作的分類標準,為平臺和內容生產者提供了明確指引。
她認為,《辦法》通過建立四類風險信息體系,并配套顯著提示、限制算法分發等管理措施,體現出從“簡單屏蔽”向“精細化治理、疏堵結合”的轉變,尤其對算法推薦、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場景下的內容風險作出前瞻性回應,有助于從源頭減少未成年人被動接觸不良信息的可能性。
出品:南都大數據研究院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張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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