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是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伙企業的契約。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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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史慧娟律師解答: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某些情況下,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違反協議的合伙人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如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A負責產品的研發工作,但丙中途停止研發并打算退出,其他合伙人有權要求A繼續完成研發任務,以保障合伙項目的順利推進。若合伙人的違約行為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了實際損失,就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合伙人的違約行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將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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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慧娟律師補充: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爭議解決辦法;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
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八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史慧娟律師
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法學碩士,自2009年執業至今,曾辦理大量訴訟及非訴訟案件,擅長在民商事、投融資、公司治理等領域為客戶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具有長期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的從業經驗和優秀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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