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唯一和外面聯系的方式只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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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書信,而且還只能是明信片或掛號信,快遞的一律不給收進來,進出的信件都只能是郵政的EMS/掛號信/平信/明信片,稿紙上字還不能寫得太小、太潦草,民警一眼覺得看不懂、看不舒服了,直接扔垃圾桶,不能有關任何案件或是看守所里的消息。所以,很多家屬都是用暖心驛小程序,在線寫信,寄照片過去,這樣可以避免因為字跡問題而收不到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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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就是:律師。在刑事案件里,律師的作用就只有傳話,你叫個幾十萬的律師和1.2W的其實都是一樣的。 刑事案件里,律師真能起到作用的,就只有在北、上這兩城市·所以很多人覺得請了那邊有名的律師來自己本地打官司,其實一點兒毛用也沒有,你律師講得再有理,回復的就一句話“不予采納”。關鍵不在于律師。如果是民事案件,好的律師,不說決定成敗,起碼會讓你的“理”上升一個層次,會影響案件的最終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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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白了在看守所,37天你沒出去,就算你覺得自己再冤、再有理,等待你的就是一錘子。。
也有人會意氣用事,死扛、死倔,認死理,什么“公道自在人心”啥的。說真的,就別天真了,那些被判刑,然后“沉冤得雪”的,比你中彩票還難。真的能“沉冤得雪”,牽扯的人太多,公檢法從頭到腳有關案件的人,都要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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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還是自己做事要小心,不要覺得自己在理就覺得什么事情都能做了。判我的法院說了一句話很對“在情理上能理解你,但在法理上不能原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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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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