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現在的“市場價格”是多少,但有人花了14萬想當空姐,結果錢花了,事兒沒成。于是一紙訴狀告到了法院,法院的判決有點妙,多少能夠給這類花錢買工作的事一些啟發。
這個案子里涉及到幾個人,一個想幫外甥女的舅舅,一個剛畢業的外甥女,還有一個自稱有門路的能人。
時間回到2019年,我們先認識一下這個故事里的幾個關鍵人物,首先是毛先生,就是那位想幫忙的舅舅,然后是他的外甥女田某某,一個剛畢業的年輕人,接著是蒲某,這個角色很重要,他就是那個自稱有內部渠道的能人。最后還有個中間人王某,是他把毛先生和蒲某給撮合到一起的。這幾個人湊在一起,目標只有一個,幫田某某拿到那個很多人夢寐以求的空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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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交易聽起來,簡單粗暴,蒲某跟毛先生打包票說根本不用走那些復雜的正常招聘流程,他可以直接安排,那代價呢,明碼標價14萬人民幣。
在庭審中,毛先生展示了當時聊天記錄。蒲某當時說的非常直白,這走的是內招人員渠道,名單之前就已經定好了的,只不過走個過程而已。
交了錢后,那這筆錢到底去哪兒了呢?它的路線圖,可能比你想的要曲折一些。
我們來看看這個付款的鏈條,第一步,毛先生把14萬塊錢給了中間人王某,然后呢,王某又把其中的12萬轉給了另一個人。按蒲某的說法是,這錢是打給他們公司財務部的。但問題來了,法院查來查去,發現這些錢全都是在個人賬戶之間轉來轉去,根本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有一分錢進入了哪個正規的公司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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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整14萬,這就是毛先生當時掏出的全部費用,你想想,他當時肯定是滿懷希望,覺得這筆錢能給他外甥女換來一個穩穩當當的未來。
錢是付出去了,可是工作呢?左等右等就是沒消息。毛先生等來的不是入職通知,而是一次又一次的安撫和各種保證。
我們來看一下這個時間線,你就知道這拖了多久,2019年11月,蒲某說,放心,是內招,都安排好了。到了12月,又說名單報上去了,時間有變動很正常。這一拖就拖了一年,到了2020年12月,他又說要分三批入職,結果呢,到了2021年,工作還是沒影兒。這時候,毛先生終于坐不住了,開始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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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著這些承諾一個接一個落空,毛先生的耐心也快被磨光了。他當時直接就質問蒲某:“我就問一下,五一上不了飛機,你給退費嗎?”這話一說出來,基本上就是最后通牒了。
這一下事情算是徹底談崩了。你猜蒲某給出的解決方案是什么?他提了一個所謂的退款協議,但只愿意退兩萬塊錢,你想想,收了14萬,只退兩萬,這誰能接受?所以啊,最后沒辦法,只能法庭上見了。
好了,現在這事兒徹底掰了,戰場也從微信聊天兒直接升級到了法庭。到了法庭上,這雙方講的故事,那可就完全是兩個版本兒了。
我們來看看雙方是怎么說的。蒲某這邊呢,他辯解說,我這是公司行為,我只是個辦事兒的。但法院一看證據就說了,你從頭到尾都沒提過公司叫什么,錢也是打到個人賬戶的,這怎么能算公司行為呢?他又說,毛先生不應該告我。法院說錢是毛先生給的,交易是他談的,他不告你告誰。最后,他還想拖延,說這事兒得等另一個刑事案件的結果。法院也直接駁回了,說你的個人民事責任現在就能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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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看,法院的判決邏輯其實非常清楚,判決書里寫得很明白,蒲某未并向毛某某明確披露公司名稱,且指定的收款賬戶并非公司賬戶,這結論就很直接了。故證據不能證明蒲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簡單說,就是你這是個人行為,得自己負責,別想把鍋甩給一個不存在的公司。
那么到了最關鍵的部分了,這筆錢法院到底是怎么判的?這個判決,背后其實藏著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
法院的第一步就是給這個交易定了性,他認定這個所謂的找工作協議是一個無效合同。什么叫無效合同呢?就是說,因為這個合同本身的目的就是非法的,或者說它破壞了公共秩序,那么在法律上它就等于從來沒有存在過。
那為什么無效呢?判決書里說得很清楚,因為這個協議旨在獲取不公平競爭的優勢,這種行為擾亂了正常社會公共秩序,有違公序良俗。說白了,就是法官認為這種走后門兒的事兒本身就是錯的,是破壞社會公平的,法律不可能保護這樣的交易。
既然合同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那就好辦了,根據法律,因為無效合同而得到的財產就應該返還,也就是說,蒲某收到的這14萬塊錢,按理來說,應該一分不少的還給毛先生。
但是注意了。最終法院判蒲墨還的錢是10萬塊,這就奇怪了,不是說好了14萬嗎?那中間這4萬塊錢去哪兒了呢?
法院認為這事兒,不能只怪蒲某一個人。毛先生自己也是有過錯的,你想,他明知道這是個不公平的交易,是想走捷徑,但他還是選擇了參與,所以對于最后造成的損失,他自己也得承擔一部分責任。
所以你看,當一筆交易從根兒上就違背了公平原則的時候,到底誰才應該為這個結果負全部責任呢?這個問題可能沒有一個簡單的答案,這個案子也提醒了我們,在那些聽起來好到不像話的誘惑面前,有時候所謂的受害者和主動的參與者,他們之間的界限可能真的非常非常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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