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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判斷猥褻兒童的行為屬于治安違法行為還是猥褻犯罪行為,關鍵在于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評判該行為是否達到應予刑事處罰的程度。在具體判斷時,應當綜合考察猥褻行為所侵害身體部位的隱私程度、猥褻方式(如直接觸碰身體還是隔著衣褲、是否采取強制手段等)、猥褻行為持續時間、猥褻行為發生的特定時空環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是否實際造成傷害等因素。
雖然猥褻的身體部位隱私程度一般、持續時間短,但是采取強制手段實施,或者結合猥褻發生的特定時空環境以及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反映出行為人主觀惡性大,且對被害人性的羞恥心冒犯嚴重或者嚴重侵犯被害人人身安全感,甚至對被害人心理已造成實際傷害,具有刑事處罰必要性的,也應當按照猥褻兒童罪論處。
在人民法院入庫案例張某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張某選擇女童李某父母不在家的時機,于凌晨進入李某家中,對躺在床上的李某強行撫摸小腹部,并試圖進一步撫摸小腹下面部位,被李某推開并警告后,關閉房間的燈,再次強行以身體壓在李某身上,并強行摟抱李某。在李某多次警告張某,并拒絕其摟抱、添加微信的請求后,張某才離開。綜合考慮張某深夜私自進入女童獨居場所這一特定時空環境,以及強行實施撫摸身體、摟抱并反復糾纏、案發后被害人產生獨處恐懼創傷反應等因素,張某的猥褻行為已具有予以刑事處罰的必要性。法院被告人張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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