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優質普惠
托育服務的迫切需求
健全完善2-6歲托幼一體化教育服務體系
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事業健康發展
1月26日
無錫市教育局發布
《無錫市幼兒園托班管理指南(試行)》
進一步規范幼兒園托班管理
提高托育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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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幼兒園托班管理指南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及《關于進一步推進托幼一體化建設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根據《托育機構設置標準》《托育機構管理規范》《托育機構保育指導大綱》《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為進一步規范幼兒園托班管理,提高托育服務質量,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本《指南》適用于無錫范圍內各級各類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假期托等托育服務的幼兒園。
第三條堅持公益普惠,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或擴大托班規模。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人才培養,不斷提高保育人員的專業能力、職業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幼兒園提供托育服務需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開辦,并及時到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幼兒園應遵守法律法規,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標準規范,堅持兒童優先原則,尊重嬰幼兒成長特點和規律,將保障嬰幼兒的安全健康放在首位,科學規范提供托育服務。
第二章 開設條件
第四條幼兒園在滿足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的基礎上,保障好場地、設施、師資、質量等,穩妥向下延伸。一般應招收能夠適應集體生活的2—3歲幼兒。
第五條幼兒園辦園規模適宜,符合相關要求。每個幼兒園托班規模不得超過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數量,每班人數應控制在20人以下。
第六條按規定合理配備托育人員,包括托育負責人、保育人員、衛生保健人員、炊事人員、保安人員等。所有托育人員應具有健康證明,且在有效期內。
托班應配齊配足保育人員,師生比不低于1:7。其中專任教師應持有幼兒園教師資格證和保育師證(嬰幼兒發展引導員證、育嬰師證);保育員應持有保育員上崗證并經過保育人員培訓合格。
第七條托班原則上應當設置在1樓,有與生活游戲相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所。活動室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70㎡,當活動室與寢室合用時,其房間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5㎡。
房屋空氣質量合格,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18883-2022。
第八條應配備符合嬰幼兒年齡特點的生活設備設施,并符合《托育機構設置標準》等相關規范,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安裝一鍵報警廣播及火災煙感設備。嬰幼兒生活場所安裝監控設備且全覆蓋。
第九條創設家庭式的環境,空間規劃合理、衛生安全、溫馨童趣,便于嬰幼兒日常生活和游戲等活動的開展。配備符合不同月齡嬰幼兒動作、認知、語言、情感和社會性發展特點的玩具、材料及圖書,質量好、品種多、數量足、可操作性強。
教玩具配備可參照《江蘇省幼兒園教育裝備配備指南》,提供的玩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GB6675-2025,圖書配備需滿足每名幼兒不少于1冊,種類不少于4類的要求。提倡結合地域特點,使用日常物品、自然材料和低結構材料。
第三章 日常管理與保育照護
第十條遵循嬰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及規律,把照護嬰幼兒的安全與健康放在首位,堅持“在生活和游戲中獲得發展”的實踐原則,通過創設豐富溫馨的環境、提供適宜的活動機會并給予積極有效的回應,使每個嬰幼兒獲得動作、語言、認知、情感和社會性等方面的全面協調發展。
第十一條依據《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要求,設立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嬰幼兒接送、消防設備檢查、食品安全檢查等各類安全制度,加強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設,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習并開展急救培訓,全面保障嬰幼兒在園安全。
落實嬰幼兒安全教育工作,在日常生活與各類活動中滲透安全教育,確保受教育率100%。定期面向嬰幼兒家長開展安全教育,預防和減少嬰幼兒傷害事故的發生。
第十二條建立內容齊全的衛生保健制度,包括一日生活制度、膳食管理制度、體格鍛煉制度、衛生與消毒制度、入托及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制度、常見疾病預防與管理制度、傷害預防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及衛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等,確保衛生保健人員和保育人員掌握衛生保健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入托前,嬰幼兒應完成適齡的預防接種,經醫療衛生機構健康檢查合格方可入托并做好入托登記;嬰幼兒離園3個月以上的,返回時應當重新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建立完整的嬰幼兒個人健康檔案,定期觀察記錄嬰幼兒身高、體重、動作發展、語言表達等生長發育關鍵指標。鼓勵與轄區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綠色轉診通道,及時進行評估干預。做好每日晨午檢工作,對嬰幼兒進行全日健康觀察及巡視,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完整記錄。做好因病缺勤追蹤管理。做好嬰幼兒視力保護,在面向嬰幼兒的活動中不得使用視屏類電子產品。
第十五條提供符合嬰幼兒月齡特點的食材,在食物烹調方式、食材加工大小等方面符合嬰幼兒發育特點,為貧血、營養不良、超重肥胖等情況的嬰幼兒提供特殊飲食及相應照護;重視日常衛生和預防性消毒工作,預防和控制各類傳染病。
第十六條建立穩定且有規律的一日生活作息,科學安排餐點、飲水、如廁、盥洗、睡眠、游戲等一日生活內容,合理組織各環節過渡,避免或最大限度減少消極等待時間。
營造輕松的進餐氛圍,鼓勵嬰幼兒自主進餐,養成良好的飲食行為和習慣。提供適宜、安全的睡眠環境,定期消毒嬰幼兒睡眠用具。加強睡眠過程中的巡查與照護。鼓勵嬰幼兒做力所能及的事,提供自我照料的機會,發展嬰幼兒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七條合理利用資源,每日開展不少于3小時的室內外活動,其中戶外活動不少于2小時。運用平衡木、地墊、皮球等多種器械,發展嬰幼兒的跑跳、鉆爬、翻滾等動作,提高身體素質。
為嬰幼兒提供有準備的活動環境,設置家庭區、發現區、建構區、美工區、閱讀區、感統區、沙水區等室內外游戲區域,提供開放性的生活材料、自然材料和發音材料等,支持嬰幼兒運用視、聽、嗅、觸摸等感官探索感知,使嬰幼兒在游戲中獲得全面而協調的發展。
第十八條一日生活中注重創設安全、寬松、自在的情感氛圍。保育人員應注意觀察嬰幼兒的眼神、表情、動作、聲音、手勢和口頭請求,理解嬰幼兒需求,并及時予以恰當積極的回應。通過陪伴嬰幼兒交流、玩耍形成良好關系,嚴禁忽視、粗暴或虐待嬰幼兒的行為。
第四章 園家社協同
第十九條健全家園協同共育機制,通過日反饋、家長會、開放日、親子活動等形式,增強家園互信與合作。依托家長學校、專家講座、入戶指導、線上資源推送與個性化咨詢等服務,為家庭提供科學育兒的精準指導。通過定期開展家長滿意度調研,積極吸納有益意見或建議,凝聚家園協同育兒合力。
第二十條加強與社區的溝通協作,推進社區資源共建共享。積極整合社區文化中心、圖書館和社區戶外空間等公共資源,聯合開展親子閱讀、社區實踐、科學育兒宣傳等公益服務,為周邊嬰幼兒家庭提供多元化支持。
第二十一條推動醫育結合,幼兒園應積極聯系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訂服務協議,采取巡回指導或協議派駐等方式開展嬰幼兒健康管理服務。系統實施健康育兒指導,定期面向家長開展健康知識講座與個性化咨詢,重點普及嬰幼兒營養、疾病預防與安全防護等知識,全面提升育兒實效。
第五章 綜合管理
第二十二條積極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要求,注重園所文化建設,形成明確的辦托理念和正確的照護理念。加強幼兒園管理,合理設置、規范和健全組織架構,明確崗位職責,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構建常態化、體系化的長效管理機制。
第二十三條建立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積極支持托育人員的專業提升。通過建立相關制度、組織培訓、開展監測和心理評估等方式,確保托育人員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和相應的專業素養。
第二十四條托班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參照我市托育服務收費管理政策執行。嚴格執行費用公示制度,向家長公開收費項目、收退費標準及膳食費專款專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幼兒園在收集、使用、提供、公開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嬰幼兒個人信息時,應當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嬰幼兒的新聞報道應當客觀、審慎、適度。
第二十六條按照屬地管理和分工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加強對托班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評估。建立健全業務指導、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安全保障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規章制度落實到位。
來源:無錫教育
編輯:菲菲 責編:肖肖 編審:李鐵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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