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必坐的電梯,竟藏著這么大的安全隱患?近日福州臺江區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給所有物業和電梯維保公司敲響了警鐘,也給咱們普通業主上了堂生動的法律課!年近七旬的葛奶奶乘電梯時,因轎廂突然“下沉”一腳踏空骨折,最終物業公司和維保公司被判分別承擔30%和70%的責任。這起看似普通的事故,背后藏著哪些法律門道?
事情要從2023年11月的一個午后說起。葛奶奶像往常一樣準備乘電梯下樓遛彎,前腳剛邁入轎廂,就遭遇了驚魂一幕——電梯轎廂突然低于樓層地面約10厘米,毫無防備的她瞬間失去平衡重重摔倒,經診斷為左髕骨骨折。原來,這部電梯的感應器早有隱患,物業自行采購配件后讓維保公司更換,可剛換完沒幾小時就再次故障。事后葛奶奶將兩家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終作出了責任劃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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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是兩家公司擔責?責任比例又是怎么定的?”
這就不得不提咱們國家專門管電梯這類設備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首先說說電梯維保公司的70%主要責任。根據該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維保單位要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保證電梯安全性能,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案件中,維保公司剛更換完感應器就發生故障,且無法證明有新事實導致故障,顯然沒盡到全面檢修排除故障的義務,屬于典型的履職不當。要知道,電梯維保可不是“換個零件就完事”,而是要確保整個設備達到安全運行標準,這是法律賦予專業機構的硬性責任,一旦打折扣就要承擔相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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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物業公司的30%次要責任。作為電梯日常管理單位,物業公司的責任同樣有法可依。《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單位受委托管理特種設備的,要履行使用單位的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時該法第三十四條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保證設備安全運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案件中,物業既無法證明采購的感應器質量合格、適配電梯,也不能證明電梯照明符合標準,這些管理上的疏漏,正是其需要擔責的關鍵。簡單說,物業作為電梯的“日常管家”,不僅要管好設備運行,連采購配件的質量都得把好關,可不能當“甩手掌柜”。
還有個大家關心的問題:“葛奶奶年近七十,視力弱化,會不會被認定有過錯?”答案是——不會!法院認定葛奶奶事發時沒有轉移注意力等行為,對于這類突發的電梯故障,客觀上難以預見和避免,主觀上不存在過錯。這也符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核心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只有行為人存在過錯才承擔侵權責任,而咱們普通乘客在正常乘坐電梯時,無需對設備自身故障承擔額外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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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這起案件涉及的核心法條,小編還整理了幾個電梯安全相關的法律知識點,大家一定要記牢:
電梯屬于特種設備,其生產、經營、使用、維保都必須遵守《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全程監管要求,任何環節都不能違規;維保單位不能“偷工減料”,根據規定,電梯每15日就要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且要做好記錄存檔,接到故障通知后必須及時趕赴現場救援常州市鐘樓區政府;物業公司要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包括維護保養記錄、故障記錄等,同時要保證電梯的運行環境符合標準,比如照明、通風等都要達標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如果遇到電梯故障受傷,像葛奶奶這樣的受害人,有權向相關責任方主張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法律會為受害者撐腰。
電梯安全無小事,一頭連著千家萬戶的平安,一頭牽著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希望這起案件能讓所有物業和維保公司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把安全責任落到實處——畢竟按時維保、規范管理,不僅是守法義務,更是對生命的敬畏。而咱們普通市民乘坐電梯時,若發現設備有異常,也請及時向物業或相關部門反映,共同守護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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