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某貿易公司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立案追訴,或已過追訴時效
![]()
國家稅務總局三明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
明稅一稽處〔2026〕X 號
福建省三明市圣X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50403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11月12日對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XX路XX號X幢XX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嫌虛開發票違法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你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向江西省洪X建筑有限公司、張家港市軒X貿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森X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蘇州豐XX物資貿易有限公司4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2份,發票金額1997762.5元,稅額293648.29元,價稅合計2291410.79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已構成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
二、 處理決定及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64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你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向4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2份,發票金額1997762.5元,稅額293648.29元,價稅合計2291410.79元,屬于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
(二)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0號)第三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根據刑法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等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22〕12號)第五十六條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之規定,你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2份,稅額293648.29元,已達立案追訴標準,我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立案追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三明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三明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8日
![]()
稅與罰短評: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涉稅司法解釋的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入罪標準為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該貿易公司虛開的稅額為293648.29元,已達到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入罪標準,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次。
但是,有一個問題,該貿易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發生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至今已經過了六年的時間。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則不再追訴。
也就是說,這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在2024年12月31日之后,就不應再追究刑事責任了。
例如:
1.1.案例一:文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辦案機關:陽泉市郊區人民檢察院
1.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文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2011年11月21日,虛開稅額為151059.78元,在2014年6月25日陽泉市郊區某局對山西A機電制造有限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該公司已補繳了所欠稅款151059.78元。2019年12月13日偵查機關將該案立為刑事案件偵查。
根據最高法2018年226號文明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參照法發[1996]30號的標準,而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數額標準的規定,稅款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分別是50萬元、250萬元,該案中稅額為151059.78元,本案雖然達到立案起刑標準,但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所以該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對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案案發時是在2011年11月21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偵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故該案已過追訴時效。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不起訴人文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的訴訟時效已過,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應當對文某某作不起訴決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
#三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