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間的信任,有時體現(xiàn)在一把鑰匙、一次托付,甚至是一個錄入指紋的授權(quán)。然而,當貪念悄然滋生,這份信任便可能成為犯罪的通道。近日,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一起盜竊案件,再次為我們敲響警鐘:人心難測,貴重物品須妥善保管,輕信他人可能釀成財產(chǎn)與情感的雙重損失。
案情回顧:朋友之便,竟成盜竊之機
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宛某某2018年相識,關(guān)系日漸親密,成為感情深厚的朋友,雙方經(jīng)常在彼此家中聚會。為方便往來,宛某某將張某某的指紋錄入自家位于大觀區(qū)某小區(qū)的智能門鎖中。然而,一次聚會中,宛某某向張某某傾訴自己曾被盜金首飾的苦惱,并透露了首飾存放于床頭柜的細節(jié)。言者無心,聽者有意,張某某竟由此心生貪念,伺機作案。2025年8月19日,張某某以取電動自行車鑰匙為由,通過指紋開鎖進入宛某某家中,趁無人之際,從臥室床頭柜內(nèi)盜走黃金手鏈、耳環(huán)、戒指等飾品共計27.88克。次日,張某某將黃金變賣,獲贓款2萬余元。案發(fā)后,張某某親屬代其賠償宛某某3萬余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檢察官釋法:信任不應(yīng)成為犯罪的跳板
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審理后采納檢察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遂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檢察官提醒:防人之心不可無,貴重物品須慎藏
本案中,張某某利用朋友提供的出入便利實施盜竊,既違背誠信原則,也觸犯刑法。盡管其事后積極賠償并獲得諒解,依法被從輕判處緩刑,但該犯罪行為已對其個人信譽與社會關(guān)系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害。
此案警示我們:“財不外露,物不離身”,貴重物品務(wù)必妥善保管,存放地點切勿輕易示人;人際交往中,信任亦須有度,即使是親友,也不宜隨意授予家門出入權(quán)限;增強法律意識與防范能力,一旦發(fā)現(xiàn)財物被盜,應(yīng)立即報警并注意固定證據(jù)。同時,要警惕身邊以各種借口頻繁出入家中、打探財物狀況的人員。防范意識與法律底線,二者缺一不可。
撰稿人:裴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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