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發《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辦法》,要求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屬各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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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新修訂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有關規定,推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加快建設節約型機關,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遵循從嚴從簡、依規依法、提質增效、實事求是、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必須樹立正確政績觀,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省直機關各部門應當帶頭過緊日子,在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等非稅收入,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第六條 強化預算剛性約束,不得超標準列支,不得違反規定結算報銷,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財政資金,嚴禁向下級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攤派或者轉嫁費用。健全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強化結果運用。
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七條 完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強化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目標管理,立項依據不充分、績效目標不合理、預期效益不明顯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將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管理改進掛鉤,削減或取消低效無效項目的資金安排。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推廣使用“浙里報賬”平臺辦理公務活動經費報銷。
第九條 深化政府會計改革,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加強機關運行成本管理。
第十條 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建立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管理制度,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照規定實行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應當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依法完整準確編制采購項目預算,不得采購與本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無關的資產,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加強采購合同履約及驗收管理。依法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不得以化整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供應商、品牌、型號、產地,不得設置差別歧視條款,確需改變采購方式的,應當嚴格按程序公示和審批。
完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信息平臺,落實政府采購結果評價制度。
第十二條 科學合理確定政府投資方向,不斷優化投資結構,加強政府投資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嚴格執行經批準的政府投資計劃,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要求列入政府投資計劃。加強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與財政預算的銜接,強化政府投資資金平衡保障。扎實推進項目前期工作,深化必要性、可行性和防風險研究,合理確定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和投融資方案等。堅持先評估、后決策原則,完善政府投資決策程序,負責審批、決策的各類主體要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等進行嚴格把關。嚴格政府投資全流程監管,嚴格概算管理和造價控制,常態化抓好“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項目等的科學處置工作。
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從嚴控制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加強對到基層調研、督查檢查的統籌規范,防止重復扎堆增加基層負擔。
第十四條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照規定標準及時足額交納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五條 從嚴從緊從實謀劃因公臨時出國年度計劃,嚴格控制出訪團組數量和出訪國家數、團組人數、在外停留天數,切實提高出訪績效。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或者地區出訪,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嚴格執行外事管理各項政策,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不得把出國(境)視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境)。
第十六條 組織人事、外專等部門應加強出國(境)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科學設置培訓項目和內容,嚴格控制培訓規模,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境)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十七條 外事管理部門應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審核審批管理。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境)審批應當嚴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制度。無出國(境)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準,確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嚴格遵守因公出國(境)財務管理制度,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境)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境)經費,嚴禁攤派或者轉嫁出國(境)費用。
第十八條 出國(境)團組應嚴格執行事前承諾制和事后報告制等外事管理要求,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出訪活動,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出國(境)期間,不得使用公款與我國駐境外機構及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活動,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嚴禁參與境外賭博。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和國內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公函制度,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一律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范圍。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用車的按照標準收取伙食費、交通費。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檔菜肴,不得提供香煙,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接待單位不得違反規定組織迎送活動,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陪同和相關工作保障人員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之一并接受審計。
第二十一條 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嚴格執行接待規格和標準。接待計劃編制必須符合外事接待支出標準和年度預算要求,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接待費用。
第二十二條 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工作,應當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準要求,統一制度和標準,嚴格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得以房屋維修等名義超出實際需要在接待場所超標準建設、豪華裝修。
嚴格控制、嚴格審批新建擴建黨性教育培訓機構,不得以建設黨性教育培訓機構名義變相建設樓堂館所、變相搞旅游開發。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規范資產登記、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務經營機制,引導服務規范化、標準化,推動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系統集成、科學管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和數字化建設,推行公務接待共性需求集中采購。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二十四條 健全完善合法、合規、集約、高效的公務用車制度,推進公務用車平臺建設,加強集約化管理,構建全省公務用車管理“一張網”。
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采購配備管理。
從嚴配備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保障、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所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違規租用社會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第二十六條 嚴格按規定報批公務用車購置。公務用車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務用車的內部集中管理、使用登記制度,開展單車成本核算。全面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的集中采購管理。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
鼓勵“公車+高鐵”等綠色出行模式,規范公務用車服務。
第二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等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精簡會議,嚴格實行計劃管理,根據年度會議配額統籌召開,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合并的堅決合并。從嚴控制會議規模、會期,合理確定會議規格和參會人員范圍、層級,不搞層層陪會。充分運用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改進會議形式、控制會議規模、提高會議效率。
嚴格控制視頻、PPT制作使用,一般性工作會議,原則上不播放視頻短片。各單位系統內部會議、培訓使用的視頻和PPT應由單位工作人員制作,不得安排制作經費。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和報銷制度,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完善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采購定點管理。各級黨政機關舉辦的會議,除在黨政機關及其系統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舉辦的外,應當在會議定點場所召開。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會場布置應簡潔儉樸,工作會議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嚴禁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
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游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第三十二條 健全培訓計劃編制和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從嚴控制本單位人員參加收費培訓。適合采取線上方式培訓的應當通過線上方式開展。
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范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游活動。
第三十三條 精簡規范節慶展會論壇活動,實行清單管理,從嚴審批。嚴禁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演出。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準的節慶展會論壇、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辦、鋪張浪費,不得違規攤派或者轉嫁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違規使用財政資金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舉辦活動應當充分使用現有資源,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收回,嚴禁購置奢華物資設備。對于具備自負盈虧條件、能夠實現資金自求平衡的活動,按照應退盡退原則,不再安排財政資金。
第三十四條 精簡規范評比達標表彰和創建示范活動,實行清單管理、從嚴審批。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參與創建示范活動的單位不得舉債搞創建。不得開展以鄉鎮(街道)、村(社區)、學校為對象的達標活動。
第七章 辦公用房
第三十五條 從嚴控制辦公用房建設。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辦公用房,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審批,嚴禁超標準建設。
不得以置換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財政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三十六條 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從嚴控制辦公用房維修改造。維修改造應當遵循勤儉節約、節能環保、經濟適用的原則,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和相關預算限額標準,嚴禁豪華裝修。
第三十八條 加快推進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應當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統籌編制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優化辦公用房布局,加快推進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
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三定”規定,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應當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第四十條 租用辦公用房的,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嚴禁以租用辦公用房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嚴禁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變相租賃辦公用房,嚴禁黨政機關無償使用企業辦公用房。
第四十一條 黨政機關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經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批,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借用到期后,應當將辦公用房騰退交還給原單位。確需繼續借用的,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領導干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
領導干部不得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領導干部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辦公用房并由原單位收回。
第四十三條 嚴禁黨政機關以各種名義占用事業單位技術業務用房作為辦公用房,或者違反規定在技術業務用房中設置辦公用房。
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四十四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黨政機關能源資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資源消耗定額制定和完善能源資源消耗支出標準。
完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采購和優先采購制度。
第四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落實反食品浪費管理責任,深化“光盤行動”,加強機關食堂反食品浪費工作成效評估和通報。推進“光瓶行動”,倡導各類會議、活動參加人員帶走“半瓶水”。
第四十六條 從嚴控制新增資產,嚴格執行配置標準和配置順序,從嚴控制專用設備配置,嚴禁購置非辦公必需設備。
資產配置應優先通過“公物倉”等現有存量資產調劑解決。確實無法調劑的,應當遵循控制成本、節約資金、方便實用的原則,對其他配置方式進行綜合分析,選擇最優方式。充分運用共享平臺統籌規劃有效推進資產開放共享。
資產報廢應嚴格執行配置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已達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報廢處置。經批準報廢的實物資產,除放射、危化、涉密資產應按相關規定處置外,原則上按集約環保原則依法集中處置。
第四十七條 統籌推進黨政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防止分散重復建設和頻繁升級。建立共享共用機制,推動重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推進集約運維改革。
積極推行無紙化網上辦公,各類公函原則上通過電子政務網交換、流轉。從嚴控制紙質會議材料,不得印發與會議無關的紙質材料。倡導綠色樸素辦公,提倡使用循環再生辦公用品,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傳教育
第四十八條 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充分運用互聯網技術和新媒體手段,通過新聞報道、文化作品、公益廣告等形式,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宣傳闡釋相關制度規定,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在全社會營造浪費可恥、節約光榮的濃厚氛圍。
第四十九條 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納入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的教學內容,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干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
第十章 監督追責
第五十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和信息公開制度。黨委(黨組)在巡視巡察工作中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落實情況的監督。
黨委(黨組)在每年度向上級黨組織報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報告中,應當報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
領導干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應當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干部述責述廉的重要內容并接受評議。
第五十一條 黨委和政府辦公室(廳)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暗訪等專項活動,加大對典型問題的通報力度;紀檢監察機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依據職責分工,依規依紀依法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監督;支持人大、政協依法依章程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及本實施辦法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
第五十三條 違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及本實施辦法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各市黨委和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門可以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完善具體的工作措施。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商有關部門承擔。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6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發的《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同時廢止。中央黨內法規和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 浙江新聞
編輯 高欣奕
審核 羅祎 王晨郁
校對 楊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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