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招標需基于合法情形,不得擅自進行,否則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公正要求。終止招標并非隨意行為,需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嚴格程序。
一、核心法定終止情形
1. 重大變故導致采購 / 招標任務取消(最常見)
- 適用場景:項目審批被撤銷、資金鏈斷裂、規劃調整、用地性質變更、國家政策重大變化等
- 法律依據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 87 號令)第二十九條: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招標人終止招標的通知與退款義務
2. 不可抗力因素
- 具體情形:地震、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政府頒布新法律 / 行政措施導致項目無法繼續
- 特殊限制:部分法規(如《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規定,除不可抗力外,發布招標公告后不得終止招標
3. 有效投標人不足法定數量且缺乏競爭性
- 基本標準:投標截止后有效投標少于 3 家,且經評審后認定無競爭性
- 特殊情況
- 政府采購中,若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且招標程序合法,可報財政部門批準后變更采購方式,而非必須終止
- 工程建設項目中,若剩余投標人仍具備競爭實力,可繼續評審
4. 發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影響招標公正性
- 主要情形:圍標串標、虛假投標、行賄受賄等,需提供確鑿證據
- 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發現此類行為應終止招標并移交監管部門處理
5. 招標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無法修正
- 具體問題:存在歧視性 / 排他性條款、技術參數錯誤、違反強制性規定等
- 操作要求:需專家論證確認缺陷無法通過澄清補正解決,且會影響招標結果公正性
6. 所有投標報價均超過預算且無法調整
- 適用場景:投標人報價均超出采購人支付能力,且采購人無法獲得額外資金支持
- 法律后果:為避免經濟糾紛,應終止招標并重新規劃項目
7. 其他法定情形
- 招標項目被司法機關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終止
- 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發現重大問題,且無法通過其他方式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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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領域的特殊規定對比
招標類型
特殊終止條件
限制要求
工程建設項目
部分項目(勘察設計)規定除不可抗力外不得終止招標
需向主管部門報備,退還所有費用及利息
政府采購項目
重大變故 + 采購任務取消是唯一可擅自終止的情形
必須發布終止公告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
不可抗力 + 項目取消 + 嚴重違法違規
需經商務部門批準,按國際招標規則處理
三、終止招標的法定程序與責任
1. 必須履行的核心義務
- 及時通知:發布終止公告(原公告媒體)+ 書面通知已獲取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 費用退還
- 退還招標文件 / 資格預審文件費用
- 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政府采購要求 5 個工作日內完成)
- 原因說明:向監管部門報告終止原因,政府采購項目需提交詳細書面報告
2. 違規終止的法律后果
- 賠償投標人直接經濟損失(如編制投標文件的費用)
- 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項目執行
- 對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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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終止招標與類似概念的區別
概念
核心區別
適用情形
終止招標
整個招標活動徹底結束,不再繼續
項目取消、不可抗力、嚴重違法等
暫停招標
暫時停止,待問題解決后可恢復
異議 / 投訴處理、重大澄清需要、政策調整期間
廢標
已完成評審,否決所有投標
投標均不合格、報價超預算、串通投標等
流標
有效投標不足 3 家導致招標失敗
競爭性不足,通常需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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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終止招標的核心前提是法定情形 + 必要程序,其中最常見的是重大變故導致采購任務取消和不可抗力。招標人不得隨意終止招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履行通知、退款和報備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若僅需調整招標文件或招標程序,建議優先采用暫停招標 + 澄清補正方式,而非直接終止,以提高采購效率并維護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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