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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2死6傷!泉州南安“6·9”一般電力施工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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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福建省應急管理廳

      2月2日,福建省應急管理廳網站發布《泉州南安“6·9”一般電力施工爆炸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顯示,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受(燒)傷,直接經濟損失578.58萬元。4人被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9名公職人員被批評、處分、誡勉處理,對3家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3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給出行政處罰建議,責成多家單位作出深刻檢查。


      調查報告部分內容如下

      2025年6月9日22:30許,泉州市南安市水頭鎮下店村南安國際石材智慧產業園標準廠房項目(一期)供配電工程(開閉所新建工程),在非開挖水平定向鉆作業過程中,回拖電力套管束發生導向錯孔,導致現場燃氣管道破裂、泄漏,進而引發爆燃,造成2人死亡、6人受(燒)傷,一棟兩層半石頭與磚混結構自住民房倒塌、周邊房屋不同程度受損,直接經濟損失578.58萬元。

      經調查認定,泉州南安國際石材智慧產業園標準廠房項目(一期)供配電工程(開閉所新建工程)“6·9”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建設項目參建各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缺失,設計單位無勘察資料開展建設工程設計,中標單位未履行招投標承諾,現場監督檢查不到位,專業分包單位違法違規再分包,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單位無施工資質、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無安全技術交底,違章野蠻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在燃氣泄漏擴散區域違規使用手機,建設單位履行工程建設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委托工程監理,且不實行自我管理,燃氣管道保護各相關方施工現場監護不到位,屬地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等問題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有關情況

      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

      南安市園區開發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園區集團”)為事故工程項目建設單位。

      泉州億興電力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興公司”)為事故工程項目中標施工單位。

      福建億興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興設計”)為事故工程項目設計單位。

      福建省銀邦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邦公司”)為事故工程項目分包單位。

      泉州飛凡穿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凡公司”)為銀邦公司勞務分包單位(事故工程項目現場施工單位)。

      南安市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燃氣公司”)為事故燃氣管道經營單位。

      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飛凡公司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配置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建立健全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建立符合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等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經考核合格后上崗,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未簽訂分包合同、安全生產協議。無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無專人現場監護。現場作業人員未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水平定向鉆機和導向儀操作人員持過期假證上崗。銀邦公司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制度基本齊全,但在管理制度落實上不到位,導致出現違法勞務分包,安全技術交底不落實,安全檢查不到位等問題。

      事故發生經過:

      通過現場勘驗、詢問,經綜合分析,復盤事故發生經過。

      飛凡公司從銀邦公司承接一段沿濱海大道鋪設約680米電力非開挖拉管勞務分包工程,從水頭中建四局的一個工地到南輝石材城門口(水頭鎮濱海大道下店村路段),工程共分為五段,今年5月13日開工,事發前拉管工程已完成兩段各約100米長的施工。6月5日開始在約140米長的事故段進行拉管工程施工(水頭鎮昌新石業門口道路)。6月5日完成導向孔施工,6月6日至8日先后完成三次孔徑不斷增大的擴孔。

      6月9日9:00開始清孔,持續到18:00許清孔作業完成。為防止導向孔不坍塌或堵塞,從18:00就開始直接拉管。開始拉管時,由徐延軍操作420kN水平定向鉆機,其他人員配合作業,一直到20:00許發現拉不動了,又臨時從附近調換了一臺840kN水平定向鉆機,從21:57開始改由黃應腿操作,接續拉管。22:22,事故坍塌房屋黃淑金老太太發現自家門口的孔在冒東西,從房屋側門側巷走出來,走到鉆機旁向作業人員付朝光反映情況,付朝光轉告黃應腿后,黃應腿讓付朝光陪同黃淑金去查看情況,而黃應腿繼續操作鉆機拉管,但過了約7分鐘,鉆機沒水停機。接著,黃應腿也跟著走向事故坍塌房屋查看情況,走出約30米開外,發現事故坍塌房屋外雨棚南側地上有一個隆起的30cm高的鼓包,并嗅到很濃的天然氣味道,感覺天然氣管道泄漏了,于是迅速掉頭往回跑,邊跑邊用手機撥打天然氣公司工作人員電話,電話一接通,剛說了沒兩句話就發生爆炸,導致一棟兩層半石頭與磚混結構自住民房倒塌,爆炸沖擊波對鄰近建構筑物產生不同程度破壞,現場一片“狼藉”。



      圖1 事故地點周邊平面圖


      圖2 事故發生前現場圖

      事故現場情況

      經技術專家模擬測算,爆炸威力為35.74公斤TNT當量,導致一棟兩層半石頭與磚混結構自住民房基本“夷為平地”,屋內僅住的黃淑金和其孫女全部罹難。爆炸所形成的球面沖擊波,使緊鄰西南側的三層框架結構民房一層東北側側門被沖破,導致一層全面過火,二層部分房間著火,其中:住在一層的屋主重度燒傷;事發時養生館一層兩名服務員重度燒傷,著火后,一人跑向樓頂等待救援、一人跑向公路對面逃生。緊鄰東北側的五層框架結構民房,事發時屋內無人,但玻璃、門窗及外墻受爆炸沖擊波影響受損。緊鄰東南側的意隆石材廠,半敞開式鋼結構,采用彩鋼板圍護,廠房與事故坍塌房屋之間設有圍墻,事發時廠房內無人上班,但爆炸沖擊波造成圍墻、彩鋼板等設施受損。距事發地約18米處,一輛從東北朝西南正常行駛中的汽車,碰巧遭遇爆炸飛出的鐵器波及,造成車輛駕駛人員顱骨骨折?,F場兩名施工作業人員黃應腿、付朝光也受到燒傷。同時,受沖擊波與反射波疊加影響,事發點道路對面及周邊部分房屋的門窗、玻璃、卷簾門和外墻等也受到不同程度破壞。爆炸后事故現場持續燃燒,時不時有電火花出現。


      圖3 事故發生后現場圖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違章野蠻施工,無巖土勘察違規進行設計,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燃氣管道保護現場各相關方監護不到位,無施工監理,在燃氣泄漏擴散區域違規使用手機,導致本起事故發生。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1.黃建彪,男,43歲,福州倉山人,泉州飛凡穿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實控人,公司股東之一,占有股份80%。公司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任何建筑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違法從事電力非開挖拉管等工程施工活動;聘請未經專門培訓的水平定向鉆機及其配套設備操作人員作業;在危險性較大的非開挖拉管工程施工過程中,未按《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保護方案》要求,安排專人進行監護。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黃應腿,男,35歲,貴州六盤水人,泉州飛凡穿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東之一,占有股份10%,建設項目施工現場負責人。未履行現場負責人統一協調職責,憑經驗、無相關設計圖紙組織施工,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前未組織安全技術交底;未經專門培訓操作水平定向鉆機,招聘未經專門培訓的水平定向鉆機及其配套設備操作人員作業;施工過程中存在隨意更換鉆機等違章野蠻施工行為。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付貴專,男,32歲,貴州六盤水人,泉州飛凡穿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東之一,占有股份10%,建設項目施工現場鉆機導向操作工。未經鉆機導向操作工專門培訓,現場施工過程中,未能履行現場全程監護職責,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傅尚新,男,38歲,湖南湘潭人,福建省銀邦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水頭片區項目負責人,事故建設項目現場施工管理負責人。將電力非開挖拉管等工程違法違規再分包給無任何建筑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施工;未編制該建設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未落實安全技術交底,未對現場作業人員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和定期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未按要求配備現場安全監督人員,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行為規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未進行監督檢查,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公職人員:

      1.鄭某東,男,中共黨員,任泉州億興電力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負責人、經理。作為億興公司南安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不到位;受委托組織實施億興公司中標的該建設項目施工活動,對分公司存在未實際履行招投標文件承諾、落實基本建設程序不到位、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義務、組織開展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等問題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安全管理上負主要領導責任,福建億力集團公司依紀依規給予黨內警告、公司紀律警告處分,并給予8000元經濟處罰。

      2.楊某聰,男,中共黨員,任泉州億興電力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項目管理員,一級建造師,該建設項目投標承諾的項目負責人。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中明確為該建設項目負責人,但在《電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已更換為他人,涉嫌掛名、虛假投標,在本起事故中投標問題上負重要責任,福建億力集團公司依紀依規給予黨內警告、公司紀律記過處分,并給予8000元經濟處罰。

      3.黃某斌,男,中共黨員,任泉州億興電力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內厝項目部主任,公司派駐事故工程項目代表?!豆こ涕_工報告》,提前讓銀邦公司介入開工;未編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未落實安全技術交底,未對現場作業人員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和定期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未落實專人現場監護;組織開展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現場安全管理上負主要責任,福建億力集團公司依紀依規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公司紀律記大過處分,并給予10000元經濟處罰。

      4.范某源,男,任福建億興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配電設計員、助理工程師,事故工程項目主設計人員。未持有注冊建筑師或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資格,違法違規從事該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無勘察資料開展設計,復雜交叉段僅用通用圖替代而未開展專項設計,在本起事故中建設項目設計問題上負主要責任,福建億力集團公司依紀依規給予公司紀律記大過處分,并給予10000元經濟處罰。

      5.黃某生,男,中共黨員,高級工程師,任福建億興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經理,負責該建設項目設計審批工作。作為億興電力公司南安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不到位;違反“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原則,允許無勘察資料開展建設工程設計;允許不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校核人員違法違規從事該建設工程設計活動,在本起事故中建設項目設計問題上負主要領導責任,福建億力集團公司依紀依規給予黨內警告、公司紀律警告處分,并給予8000元經濟處罰。

      6.陳 某,女,中共黨員,初級技術員,任福建億興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設計人員,負責該建設項目設計校核工作。未持有注冊執業資格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違法違規從事該建設工程設計校核活動;對設計文件的內容、深度未進行全面、細致的校核,在本起事故中建設項目設計校核上負主要責任,福建億力集團公司依紀依規給予黨內警告、公司紀律記過處分,并給予8000元經濟處罰。

      7.陳某欣,男,高級工程師,任福建億興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配電班班長,負責該建設項目設計審核工作。對設計依據是否齊全、合理,設計內容是否滿足設計任務書等要素審核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建設項目設計審核上負重要責任,福建億力集團公司依紀依規給予公司紀律記過處分,并給予8000元經濟處罰。

      8.王某庭,男,中共黨員,高級工程師,任福建億興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五級Ⅰ職員,分管公司配網工程的設計工作。對南安分公司存在允許不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校核人員違法違規從事該建設工程設計活動,以及無勘察資料開展建設工程設計等問題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建設項目設計管理問題上負重要領導責任,福建億力集團公司依紀依規給予黨內警告、公司紀律警告處分,并給予8000元經濟處罰。

      9.李 某,男,中共黨員,任福建億興電力設計院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作為億興設計公司南安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不到位;對分公司存在允許不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校核人員違法違規從事工程設計活動,以及無勘察資料開展建設工程設計等問題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建設項目設計管理問題上負重要領導責任,福建億力集團公司依紀依規給予通報批評,并給予5000元經濟處罰。

      10.王某鴻,男,中共黨員,2025年3月起任福建省億興投資集團副總經理,兼任泉州億興電力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全、項目、物資等工作。在億興公司中標的該供配電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管理中,對億興設計公司南安分公司和億興公司南安分公司實施過程存在的各種安全問題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安全管理問題上負重要領導責任,福建億力集團公司依紀依規給予黨內警告、公司紀律警告處分,并給予8000元經濟處罰。

      11.林 某,男,中共黨員,2024年9月起任福建省億興投資集團副總經理,兼任泉州億興電力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市場開拓、投標等工作。億興公司中標該供配電建設項目后,委托南安分公司簽訂《電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但對南安分公司在《電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更換項目負責人等問題失管失察,涉嫌掛名、虛假投標,在本起事故中投標問題上負重要領導責任,福建億力集團公司依紀依規給予通報批評,并給予5000元經濟處罰。

      12.蘇某鋒,男,任南安市燃氣有限公司燃氣管網巡線員,該建設項目《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現場監護人員。履行《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現場施工過程專人監護職責不到位,未能做到施工過程現場監督;第三方施工保護燃氣管道基礎性工作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履行施工現場監護職責上負主要責任,南安市燃氣有限公司依紀依規給予警告處分。

      13.陳某斌,男,任南安市燃氣有限公司班組長,負責燃氣管網巡查人員的安排、檢查、維護,安排人員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壞燃氣管道的監護,沿線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等工作。履行班組長職責不到位,監督班組成員落實對該建設項目《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現場監護工作不到位,對班組成員完成第三方施工保護燃氣管道基礎性工作不到位等問題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督促下屬履行施工現場監護職責問題上負主要責任,南安市燃氣有限公司依紀依規給予警告處分。

      14.劉某勇,男,中共黨員,任南安市燃氣有限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不到位;對燃氣公司落實該建設項目《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現場監護工作不到位等問題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安全管理問題上負重要領導責任,南安市燃氣有限公司依紀依規給予通報批評。

      15.呂某楷,男,任南安市園區開發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員,公司派駐工程項目代表。未按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法定要求簽訂承包合同,把“戰略合作協議”當作“安全協議”;未認真履行發包人審批承包人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質量安全保證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未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工作;未按向設計單位提供《勘察報告》;未委托工程監理,且未承擔安全統一協調、現場旁站監護和日常巡查檢查等建設單位、工程監理法定責任和義務,在本起事故中安全管理問題上負主要責任,南安市監委依規給予記大過處分。

      16.柯某華,男,中共黨員,任南安市園區開發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負責公司南安國際石材智慧產業園項目管理等工作。未能正確履行管項目管安全的工作職能,對該建設項目未按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法定要求簽訂承包合同,未委托工程監理,未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工作,未履行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等各種安全問題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安全管理問題上負主要責任,南安市紀委依紀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7.黃某棋,男,中共黨員,任南安市園區開發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的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信訪等工作。未能正確履行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分管職能,對該建設項目未按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法定要求簽訂承包合同,未委托工程監理,未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工作,未履行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等各種安全問題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安全管理問題上負主要責任,南安市紀委依紀給予誡勉處理。

      18.李某鋒,男,任南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能源科負責人。履行地方電力安全管理責任不到位,對轄區電力建設中存在“違法分包”“無資質施工”“無施工安全方案”“燃氣管道保護措施落實不到位”“未委托工程監理”等問題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履行地方監管責任上負主要責任,南安市監委依規給予記過處分。

      19.鄭某堤,男,任南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一級主任科員,分管局能源與資源綜合利用科等工作。對分管科室履行地方電力安全管理責任不到位,以及轄區電力建設中存在各種安全管理問題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履行地方監管責任上負重要領導責任,南安市紀委依紀給予誡勉處理。

      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

      事故有關責任單位行政處罰建議:

      (1)福建省銀邦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將該專業分包工程違法違規再分包給無任何建筑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施工;未編制該建設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未落實安全技術交底;未配備現場安全監督人員;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行為規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未進行監督檢查等。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由泉州市應急局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并由住建部門依法依規吊銷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2)泉州億興電力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實際履行招投標文件有關“不分包,也不轉包”和不更換項目主要管理人員等承諾,落實基本建設程序不到位,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義務,組織開展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泉州市應急局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

      (3)南安市園區開發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把“戰略合作協議”當作“安全協議”;未按按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法定要求簽訂承包合同,未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未委托工程監理,不實行自我管理;委托招標不履行委托人職責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泉州市應急局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

      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罰建議:

      (1)成某鋒,男,37歲,福建省銀邦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公司將該專業分包工程違法違規再分包給無任何建筑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施工;未編制該建設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未落實安全技術交底;未配備現場安全監督人員;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行為規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未進行監督檢查等問題失管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由泉州市應急局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

      (2)賴某裕,男,55歲,中共黨員,泉州市鯉城區人大代表,福建省億興投資集團董事長、總經理兼任泉州億興電力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在億興公司中標的該供配電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管理中,對億興設計公司南安分公司和億興公司南安分公司實施過程存在的各種安全問題失管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泉州市應急局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

      (3)黃某強,男,38歲,中共黨員,南安市園區開發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公司存在把“戰略合作協議”當作“安全協議”;未按按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法定要求簽訂承包合同,未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未委托工程監理,不實行自我管理;委托招標不履行委托人職責等問題失管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泉州市應急局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

      責成作出深刻檢查單位:

      1.南安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履行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督職責不到位,建議向南安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南安市政府對工信、國資、燃氣和電力等相關部門(企業)存在履行屬地安全監管責任不夠到位等問題失察失管,建議向泉州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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