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故事的主人公是名叫Liz,和前夫離婚后,她帶著兩個十幾歲的女兒住在一套位于曼徹斯特附近的四居室獨棟住宅里。
雖然目前房子名義上還是她和前夫Jim共同持有,但現實是,三年來房貸幾乎都是Liz一個人在扛。
前夫不住、不出錢、不配合,卻依然掌握著房產的另一半話語權。
一位單親媽媽,帶著2個孩子,還要繼續還房貸,壓力之大可想而知。
于是乎,她想把房子掛牌35萬英鎊出售,希望賣掉后換個更輕松的生活。結果買家在律師調查的時候發現,房產上竟然被登記了超過15萬英鎊的債務,交易當場告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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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時,她才第一次知道,前夫背著她欠了一屁股債。
這套房子立刻從“家庭資產”,變成了買家不敢碰、律師不建議賣的風險房產。
那她是不是得替前夫還這個債呢?
答案是:法律上不用。
但問題在于,債務雖然不是她的,但房子卻被牽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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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于,Jim欠的并不是普通的信用卡賬單或私人借款,而是“在房產產權上登記的債務。
這意味著,債權人并不是單純找他要錢,而是把債務“掛”在房子上,作為一種擔保。
簡單說,就是他很可能是用“自己在這套房子里的那一部分權益”作為擔保去借的錢。
這并不等于Liz把房子抵押了,她也沒有簽過字,而是她前夫的事。
債權人理論上只能追討Jim的那一部分資產,而不是Liz的個人財產,但現實操作上,一旦房產要出售,這些債務就會成為交易障礙,直接嚇退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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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本身還有兩筆“正規共同債務”:
一是23萬英鎊的房貸,二是5萬英鎊的Help to Buy貸款。
這兩筆是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法定責任,總計約28萬英鎊。
如果按35萬英鎊房價計算,扣掉這兩筆,房屋凈值大約只剩7萬英鎊左右,真正能分的其實就這一小塊蛋糕。
而她前夫的15萬英鎊,是他的個人債務,法律上應該只從他的那部分房產權益里清償,而不是從Liz的份額里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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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在的問題是,兩人持有房子的方式仍可能是“聯合產權”,也就是法律上把他們視為一個整體持有人,這會讓債權關系變得混亂,也會放大她的風險。
一個關鍵且現實的自救步驟,是Liz可以單方面申請“切斷聯合產權”,改為按份共有,不需要Jim同意。
這樣一來,法律上會明確:哪一部分屬于誰。
一旦份額清晰,債權人就只能追討Jim的那一份,而不能動 Liz 的部分,相當于先把她的權益隔離保護起來。
更重要的是,她過去三年一直獨自償還房貸。
英國法院在類似糾紛中,往往會認可“實際經濟貢獻”。
也就是說,她有機會爭取超過50%的房產權益,從而進一步壓縮前夫債務對她的影響范圍。
至于房子能不能強制賣掉,答案是肯定的。
在英國,如果共同產權人無法達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出售。
法官會綜合考慮婚姻是否結束、是否有未成年子女、誰在實際居住、誰在承擔成本、以及是否存在惡意拖延。
像她前夫這種不住、不出錢,卻阻止出售,還讓她背負越來越多經濟壓力的情況,法院通常會站在她的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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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批準出售,流程通常是會先還清房貸和Help to Buy,再按產權份額分配剩余凈值,而Jim的債權人只能從他那一部分里拿錢,如果不夠,那是他自己的問題,跟前妻無關。
但這個過程并不輕松,既要打官司,又要收集證據,還要承受長期的心理壓力。
至于最后的法律費用誰買單,大原則肯定是各自請律師,各自先付錢。但如果最后法官認為前夫的問題大,會讓他多承擔的。
在某些情況下,律師費也可以從房產的凈值里扣。
好吧……
婚姻結束了,賬卻還在算。
而真正難的,從來不是離婚,而是從別人的債務里,全身而退……
ref:
https://www.telegraph.co.uk/money/consumer-affairs/can-my-friend-stop-debt-ridden-husband-sink-hous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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