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二者類型不同,上訴權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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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五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八十一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第八十二條規定:“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二)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三)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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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述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享有完整上訴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當事人依法享有完整的訴訟權利義務,因此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作為正式訴訟當事人,自然享有上訴權,可在法定上訴期內對一審判決、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上訴 也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明確列為享有上訴權的主體范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一審訴訟中訴訟權利受限,無權提出管轄異議、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等,原則上僅在一審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時享有上訴權,未被判決承擔責任的一般不享有上訴權,但在一審判決對其民事權益存在直接影響、具備上訴利益的例外情形下,可通過上訴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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