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劇投資方多次違約卻請求減少違約金,是否因構成惡意違約而排除違約金酌減規(guī)則的適用?
【原創(chuàng)】文/汐溟
當事人簽訂短劇聯(lián)合投資協(xié)議后,一方多次違約且拒不履行后續(xù)《退款協(xié)議》,訴訟中守約方主張高額違約金卻遭違約方以“違約金過高”為由抗辯。《民法典》第585條賦予違約金調(diào)整權以平衡合同嚴守與公平救濟,但《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65條明確將“惡意違約”排除在違約金酌減規(guī)則之外,體現(xiàn)了對誠信原則的強化。那么,惡意違約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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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4年5月,甲乙簽訂《短劇聯(lián)合投資協(xié)議》,約定雙方聯(lián)合投資短劇,各自出資100萬元,甲負責拍攝及制作,甲應在2024年6月15日前開機,逾期未開機,全額退還乙出資款,并向乙支付違約金10萬元。簽約后,乙向甲支付出資款100萬元,但甲并未依約開機,2024年7月1日,乙要求甲退還投資款10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0萬元,甲并未履行。此后經(jīng)乙多次催告,甲仍未履行。2024年10月1日,甲乙簽訂《退款協(xié)議》,約定甲在2025年6月1日前退還乙出資款及違約金共計105萬元,逾期仍未履行,除承擔繼續(xù)履行義務外,還應向乙支付違約金20萬元。但甲仍未依約履行。乙訴請甲給付105萬元并支付違約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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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訴訟中,甲辯稱《退款協(xié)議》約定的105萬中已包含違約金,乙要求甲承擔20萬元的違約金責任,嚴重超出其實際損失,請求予以調(diào)整。
問題
違約金是否應該調(diào)整?
評析
結合合同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本文認為,甲的請求不應該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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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為防止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進而損害當事人的權益,當事人享有違約金調(diào)整請求權。但為該權利的濫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惡意違約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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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違約通常指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明顯故意,以損害合同相對方合法權益為目的,或明知違約行為會給對方造成損失仍積極實施、放任該行為發(fā)生的嚴重違約情形,惡意違約的核心認定標準:主觀故意+嚴重違約后果。惡意違約的核心是違約方具有主觀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違約方明知其行為會違反合同約定、損害對方利益,仍積極實施違約行為,或放任違約結果發(fā)生;同時違約行為通常屬于嚴重違反合同義務的情形,而非輕微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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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違約通常包含如下幾種情形:
預期惡意違約: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違約方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如發(fā)送書面函件拒絕付款、交貨),或以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注銷企業(yè)等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主觀上故意逃避履約責任。
惡意遲延履行致合同目的落空:違約方故意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拒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導致對方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如買賣合同中,賣方故意拖延交貨,導致買方無法按時開展生產(chǎn)、銷售活動,喪失商業(yè)機會;租賃合同中,承租方故意拖欠租金超過合理期限,導致出租方無法實現(xiàn)收取租金的核心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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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惡意處置財產(chǎn)逃避履約:違約方為逃避債務,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后惡意轉移財產(chǎn)、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處分財產(chǎn),導致自身喪失履約能力,無法履行合同義務。該情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條 禁止濫用民事權利的規(guī)定,屬于典型的惡意違約。
以不正當手段促成違約。違約方通過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誘使對方訂立合同,或故意隱瞞關鍵信息、制造履約障礙,隨后以對方違約為由拒絕履行自身義務;或違約方故意違反合同約定的附隨義務(如保密、協(xié)助義務),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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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中,甲在與乙簽訂的《短劇聯(lián)合投資協(xié)議》中承諾其應在2024年6月15日前開機,逾期未開機,全額退還乙出資款,并向乙支付違約金10萬元。但甲并未依約履行,且無正當理由,此后,又與乙簽訂《退款協(xié)議》,約定退還乙款項的期限,并再次約定違約責任,而甲仍未履行,在與乙簽訂《退款協(xié)議》時,甲應知悉自己是否具備履行能力,如其不具備履行能力卻作出履行承諾,有違誠信,如其具備履行能力無正當理由卻未予履行,同樣有違誠信,均證明其主觀存在惡意。從客觀結果看,因甲未履行合同義務,乙始終未收回款項,給其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縱觀甲的行為,其存在長期的多次違約行為,該事實也可證明其嚴重有違誠信,構成惡意違約,故其關于減少違約金的請求權,不應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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