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意識的建立,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從“找領導找關系找熟人”,過渡到通過撰函向自媒體平臺投訴這一法律手段,解決文章侵權問題。
但對于不少企業而言,建立意識與擁有能力之間,尚有巨大鴻溝。
今天,兩家金融企業,分別因“無腦投訴”,被自媒體亮出投訴記錄,并發文羞辱,釀成二次輿情。
今天中午發生的一起,實在讓人扼腕。
今天中午,將此事撰文曝光的某自媒體,文章大標題就是《XXXX居然投訴半月談評論侵犯商譽,作者已經笑暈在廁所,他們不知道半月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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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自媒體說的確實沒錯。
《半月談》是中共中央宣傳部委托新華通訊社主辦的重要黨刊,刊物主要以政論、評述評論性報道對國內發展大勢、社會現象、重大問題等進行評析引導。
雖然企業投訴的是自媒體的轉載,但這事干的仍然約等于試圖通過自媒體平臺投訴新華社人民日報。作為企業公關部,實在不該出現這種低級錯誤。
今天下午,另一個因金融企業投訴引發的二次輿情的事件,也非常具有典型性。
自媒體發文稱,文章中提及的處罰信息,均來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披露的信息,原文僅做了簡單整理,未做加工。為了證實這一點,自媒體將原文中援引的大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處罰信息全部“原汁原味”地截圖發出來了,相當于又搞了一篇。
如果情況確實如此,那么,仍然去投訴,做法確實值得商榷。首先是基本不可能成功,因為難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侵權;其次是很容易釀成二次輿情。
此外,這家金融企業還有一項操作,可謂典型的反面教材。
通過自媒體平臺投訴文章,企業投訴后,自媒體雖然看不見投訴函和投訴證據,但可以看到企業寫的“投訴語”。很多企業為了規避二次輿情,“投訴語”寫的非常簡短。但這家金融企業,直接洋洋灑灑寫了一堆空洞的話,而證明材料一欄顯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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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說明這家挺大的企業,真實的輿情能力很匱乏。
輿情處置本質上也是一項法律專業工作。在這里,舉個更容易讓多數人都能理解的比方:
根據昨天的新聞: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聞發布會上要求各級法院積極促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依法懲治針對企業和企業家的敲詐勒索、造謠抹黑、惡意詆毀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違法犯罪行為,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雖然最高法院領導在講話中這么說了,但能意味著你把上述講話直接復制粘貼到你的報案材料里,啥證據也不提交,就能將某個你看不順眼的自媒體人抓起來判刑嗎?
顯然不能啊!
最高法院的這些講話,主要是講給下面的法院聽的,是給下面的法院的“宏觀指示”,各級法院需要根據這個“宏觀指示”,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落實、把握。具體到個案,辦案的各級法院,仍然要看事實、看證據、看法條適用,來定罪量刑啊!
否則,你想象一下:隨便一個人,上派出所報案,啥證據也不拿,只寫上一段“鑒于某某人,蓄意破壞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惡意實施針對企業和企業家敲詐勒索、造謠抹黑、惡意詆毀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違法犯罪行為,故意破壞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所以應該把他抓起來”,然后公檢法就把人抓起來判了,這個世界將是多么的可怕!
不能這樣。也不會這樣。
“無腦投訴”的背后,首先反映出的是企業在輿情方面的能力不足,其次是在能力不足的情況下的“盲目聽話”,領導讓干,不動腦子呲溜就干,這種“響應速度”反映出的恰恰不是“專業”,而是不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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