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連銀行曝出一樁理財資金失蹤大案。北京某公證處在該行北京分行購買的1.8億元理財資金到期后無法兌付,賬戶資金莫名“蒸發”,僅剩44萬余元。該事件經多家媒體報道后,迅速引發各方關注。
據了解,北京某公證處已將大連銀行北京分行訴至法院,要求該行兌付理財本息及賠償損失,暫計金額超2億元。大連銀行北京分行卻辯稱涉案的該行前負責人羅某某已“精神失常”且處于失聯狀態,關鍵經辦人李某已離職,試圖以個別人員的“狀態異常”掩蓋機構層面的風控漏洞,達到切割責任的目的。
對此,大連銀行總行發布聲明稱,“我行鄭重表態,堅決依法保護客戶權益,切實守護客戶存款安全。”記者了解到,該行多家分支機構曾發生存款被挪用事件,監守自盜的戲碼不斷上演。
資金流向銀行內部人員賬戶
據媒體報道,2013年12月,北京某公證處在大連銀行北京分行開立對公賬戶,用于存放公證業務收費款項。此后,在近三年的時間里,該公證處從其他銀行賬戶分16筆向涉案賬戶累計轉入資金3.6億元。
截至2018年6月21日,涉案賬戶的存款本息余額合計1.8億余元。同月29日,北京某公證處與大連銀行北京分行簽訂《大連銀行公司理財產品客戶協議書》,將涉案賬戶內的1.8億元存款購買了大連銀行“明珠理財月月贏”系列公司理財產品。
上述理財產品到期后,大連銀行北京分行遲遲未能兌付理財本金及收益,北京某公證處多次溝通未果。該公證處查詢發現,涉案賬戶內的1.8億元資金早已被銀行擅自轉移,截至2017年9月7日,涉案賬戶的真實存款余額僅為44.83萬元。
然而,2018年6月21日,大連銀行北京分行提供的對賬單卻顯示,確認涉案賬戶內本息余額合計1.8億余元。
媒體報道稱,上述涉案賬戶開立后,由大連銀行北京分行客戶經理李某具體負責與北京某公證處的對接工作。李某每季度定期上門遞送對賬單及相關單據憑證,供該公證處財務人員核對。截至案發前的五年間,在這些加蓋大連銀行公章的對賬單上,涉案賬戶狀態始終標注為“正常”,余額、利息等數據均核算無誤。
事實上,早在2014年1月,涉案賬戶就已出現未經公證處授權的資金劃轉行為。直至2017年9月,涉案賬戶內資金已被逐步轉移至九家關聯企業及羅某某、霍某某等個人賬戶。其中,羅某某曾任大連銀行北京分行業務負責人,霍某某則是其母親。資金流向與銀行內部人員存在明確關聯,而北京某公證處對此卻一無所知。
發現理財資金丟失后,北京某公證處將大連銀行北京分行訴上法庭,要求兌付理財本息及賠償損失,暫計金額超2億元。司法鑒定結果顯示,該公證處提交的32張存款利息回單、19張對賬單及理財協議上的銀行印章均為偽造。
據法院查明,大連銀行北京分行原業務負責人羅某某冒用北京某公證處會計劉某某身份,持加蓋該公證處真實公章的材料,先后四次從銀行騙取網銀加密設備。但申請材料上的劉某某簽名系偽造。
為掩蓋真相,大連銀行北京分行客戶經理李某每季度準時交付加蓋偽造“大連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轉訖章”的對賬單、存款利息回單,甚至兩次偽造理財協議,讓北京某公證處始終誤以為賬戶資金“安全存續”。
儲戶存款4160萬元被挪用
針對上述案件,1月31日,大連銀行官網發布聲明稱,“近日,我行關注到北京分行‘1.8億元理財案件’輿情。目前,此案件正處于法院審理中。在此,我行鄭重表態,堅決依法保護客戶權益,切實守護客戶存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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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大連銀行官網
然而,大連銀行北京分行卻在上述案件的庭審中采取了一系列抗辯措施,試圖切割自身責任。該行辯稱,由于申請材料上的公章屬實,資金劃轉應視為客戶的“自身授權行為”,并強調該行已盡到審慎審查義務。
同時,大連銀行北京分行還主張該行原業務負責人羅某某已“精神失常”且處于失聯狀態,關鍵經辦人李某已離職。該行試圖以個別人員的“狀態異常”掩蓋機構層面的風控漏洞,借此規避侵權賠償責任。
據了解,這并非大連銀行首次發生儲戶存款失蹤事件。此前,大連銀行沙河口支行一名職員挪用存款人賬戶資金416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1月公布的民事判決書披露,2005年12月至2007年3月,大連銀行沙河口支行(原大連市商業銀行沙河口支行)職員于某利用職務便利,采取由王某介紹存款人、事先開設“卡本通”賬戶、私扣存款人銀行卡、提取存款人賬戶資金等手段挪用資金4160萬元,挪用資金大部分被案外人張冬使用。于某、張某、王某被法院判決為犯挪用資金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八年、六年。
本案中,儲戶胡某因100萬元存款被挪用,將大連銀行訴至法院索賠。對此,大連銀行辯稱該儲戶“沒有盡到保管取款憑證和密碼的謹慎義務致使存款被取走,應當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100萬元銀行存款被挪用,與儲戶胡某和大連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儲戶到大連銀行存款,大連銀行應保證儲戶的存款資金安全,并負有及時兌付義務。即使大連銀行作為挪用資金案的受害人,也不能免除該行向儲戶兌付存款的義務。據此,法院判決大連銀行向儲戶胡某支付存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
大連銀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求法院改判儲戶胡某的存款本金已兌付完畢。該行辯稱,“涉案100萬元存款本金,已依據取款憑證和密碼全部支取,賬戶內僅存利息3.74元,本行基于儲蓄存款合同產生的義務已履行完畢。”
2019年12月,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大連銀行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大連銀行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財政公款2000萬元被挪用
此外,大連銀行旅順支行兩名員工因挪用財政公款2000萬元,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9月公布的刑事判決書披露,2010年1月,大連銀行旅順支行時任信貸員韓某以請求幫忙完成吸存任務為由,找到時任旅順口區交通局長王某,經王某同意,交由時任旅順口區某指揮部會計劉某霞具體經辦。2010年1月21日,韓某與大連銀行旅順支行營業部會計黃某景一同到劉某霞辦公室領取金額為1000萬元的轉賬支票,黃某景和韓某將1000萬元轉賬支票存入韓某實際經營的大連圣潤達機電安裝有限公司(簡稱“圣潤達機電”)賬戶內。
次日,韓某和黃某景又到劉某霞辦公室領取了一張金額為500萬元的轉賬支票,同樣存入韓某實際經營的圣潤達機電賬戶。韓某讓黃某景給劉某霞送去兩份假進賬單,分別記載:2010年1月21日,出票人旅順口區某指揮部,收款人旅順口區某指揮部,金額1000萬元整;2010年1月22日,出票人旅順口區某指揮部,收款人旅順口區某指揮部,金額500萬元整。而真實的兩張銀行進賬單上記載的收款人均為圣潤達機電。
此外,韓某、黃某景還定期將虛假的特種轉賬貸方傳票(即利息單)送給劉某霞,劉某霞以此進賬單和利息單作為旅順口區某指揮部存款及利息記賬憑證。
2014年底,已被大連銀行除名的韓某為了繼續挪用旅順口區某指揮部款項,找到時任旅順口區交通局長陳某,謊稱有500萬元吸存任務請求幫忙完成。陳某同意后,韓某和黃某景一起找到劉某霞,告訴劉某霞這次要完成吸存任務必須將款存入一個過渡賬戶,劉某霞表示同意。
2014年12月30日,韓某讓黃某景去找劉某霞領取支票,劉某霞安排開具了一張500萬元的轉賬支票給黃某景,支票收款人填寫為韓某實際經營的大連泓潤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簡稱“泓潤達電力”),黃某景將該轉賬支票交給韓某存入該公司賬戶。黃某景后開具了虛假進賬單交給劉某霞,記載:出票人旅順口區某指揮部,收款人旅順口區某指揮部,金額500萬元整。
截至案發,旅順口區某指揮部的上述款項共計2000萬元被韓某個人使用仍未退還。據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明顯示,涉案2000萬元款項來源為大連市旅順口區財力資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設和征地動遷,款項性質為公款。
法院審理認為,黃某景與韓某共謀挪用公款后,利用其銀行工作人員的便利條件,使用轉賬支票以私自背書轉讓等方式運作銀行轉賬,將旅順口區某指揮部的款項轉入他人賬戶并為他人所用,并向該指揮部提供虛假進賬單及其他銀行單據,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據此,法院判決韓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黃某景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記者:張嘉怡
財經研究員: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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