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切實營造綠色、安全、宜居、有序的城市環境,有效防范煙花爆竹燃放引發的火災、爆炸、大氣污染及人身傷害等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湖北省燃放煙花爆竹若干規定》《鄂州市關于擴大主城區及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決定》《鄂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設鄂州花湖機場凈空保護(核心)區域的通告》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現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禁鞭”)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鞭區域
一)主城區及周邊:北抵長江,南至漢鄂高速公路,西至樊口街道樊口社區、樊川社區,以及樊口街道周鋪村、范墩村、杜山村、月河村、旭光村、長堤村、杜溝村全域范圍。
二)鄂州花湖機場凈空保護(核心)區域(鄂城區境內):包括花湖鎮全境,澤林鎮涂橋村、陳橋村全境,碧石渡鎮龍會村全境,汀祖鎮除去楊王村、楊崗村之外的其它區域。
三)未列入禁鞭區的以下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黨政機關所在地;
2.文物保護單位;
3.車站、碼頭等重要場所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以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4.重要的軍事設施和輸變電設施;
5.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場所;
6.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敬老院、療養院、教學、科研、生產等場所;
7.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全時段禁止燃放。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
煙花爆竹制品(含電子鞭炮)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四、在禁鞭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和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凡違規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街道、社區及其工作人員要帶頭執行禁鞭規定,協助做好禁鞭工作。
六、對違反禁鞭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向行政執法機關舉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根據其行為和后果,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七、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遵守本通告負有管理和教育的職責。監護人未履行職責,致使被監護人違反本通告,造成國家、集體、公民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由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八、經公安機關核準舉辦的重大慶典活動確需燃放禮花的,燃放禮花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發布公告。
九、舉報電話
非法運輸、燃放違法行為,舉報電話:110(區公安分局)
非法生產、儲存、銷售違法行為,舉報電話:0711-3895555(區應急管理局)
涉及偽劣產品,舉報電話12315(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特此通告。
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區分局
鄂州市生態環境局鄂城分局
鄂州市鄂城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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