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沒有寫電商的文章了。看到一個新聞,忍不住要說兩句。
央視新聞報道, 月23日,浙江一家媒體播出了一則新聞,一對夫妻聲稱,自己食用了網購的娃娃菜后中毒住進醫院。
新聞播出后,多家媒體跟進了報道,將事件推向第一個輿論高峰:一些媒體在未經警方核實的情況下發文稱“警方初步調查確認,毒源系商家為壓縮成本,使用沾染殺鼠劑的回收舊報紙包裹娃娃菜”,直接將責任歸咎于涉事商家,這些報道迅速在社交平臺擴散,網友的炒作與聲討隨之爆發。
商家受到攻擊,電商平臺受到攻擊,在短短時間內承受了巨大的損失。
2月3日,事件發生了第一次反轉。有媒體報道稱“從權威渠道獲悉,下毒者系楊女士的丈夫陳某某”,這起事件又被炒作成了家庭投毒案,被大量轉載,引發網友熱烈討論。
話題迅速轉移到了“女權”、“不婚不育保平安”這類“維護女性權益”的領域。好吧,如果這次事件反轉是真的,這件事不過是“丈夫下毒害妻”,之前的輿論風暴對賣家和電商平臺的傷害就“一張紙翻過去”、沒人為電商平臺和賣家承受的傷害說一聲抱歉嗎?
但事情很快又來了一次“神反轉”。 2月3日,浙江天臺縣公安局發布通報,這起案件并非家庭投毒案:針對近期網絡關注的“夫妻網購娃娃菜中毒事件”,天臺縣公安局專案組開展了溯源調查、現場勘查、檢驗鑒定、調查走訪等工作,確定這是一起“夫妻合謀蓄意制造食用娃娃菜中毒的偽證敲詐勒索賣家”的犯罪行為。目前,陳某某、楊某夫妻因涉嫌敲詐勒索罪,已被天臺縣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至此,事情的真相最終“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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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賣家來講,真相“塵埃落定”又如何呢?在這個過程中他們承受的損失誰來彌補?
在電商時代之前,賣家相對買家是居于“優勢地位”的,畢竟賣家對自己賣的產品更了解,有“信息優勢”。
但是,在電商時代來臨之后,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賣家對買家不再有優勢,在平臺的各種規則之下,買家相對于賣家則建立了“絕對優勢”。可以這樣說,現在中國的所有電商平臺,都是偏袒買家的,賣家已經徹底淪為“弱勢群體”。
去年雙十一期間, 山東濟南某服裝網店的老板王女士遇到一起消費糾紛,有買家在她的網店購買了一件2000元左右的貂皮大衣后退貨,收到退貨的服裝后,王女士稱,該大衣經過水洗后變硬,無法二次銷售,但對方拒不承認,堅持退貨退款。平臺支持買家主張, 王女士最后無奈之下驅車300公里找到對方所在小區理論,其間用大喇叭在小區喊話并透露對方電話號碼,相關視頻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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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報道,2026年 2月6日(采訪時間),湖北武漢,店家發布視頻稱買家婚禮上穿過的禮服被退貨,“吊牌、防盜扣被剪,已經簽收20多天”,買家以質量問題申請平臺介入,商家無法拒絕。
事實就是如此:除非能確鑿證明“責任在買方”,否則平臺一定會把“交易糾紛”歸因于賣家,犧牲賣家的利益,維護買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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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網上賣貨,基本都是在賭買家的人品,賭買家不是那種“無理取鬧的人”、賭這次交易沒有遇到“白嫖者”。因為按照現在各大平臺的規則,只要買家愿意找麻煩,賣家基本都會產生損失。就算偶爾有一次遭遇無良買家訛詐卻被賣家“維權成功”,賣家也往往面臨“贏了判決輸了錢”的結局,會被留下差評,被平臺降權,影響生意,等等。
馬云當年說過,電商的初衷是“讓天下沒有難做的生意”。但電商真的實現“讓天下沒有難做的生意”了嗎?
關于電商,當年還有一個聽起來“對賣家和買家來講都充滿誘惑”的口號,叫“電商會縮減交易中間環節,降低交易中間成本,讓消費者更省錢,讓生產者多賺利潤”,電商的這個口號現在實現了嗎?交易環節確實被縮減了,以前產品從出廠到客戶手里要經過好幾級代理商,現在只要經過電商平臺、經過賣貨主播就可以,但在交易環節縮減的同時,交易成本可并沒有降低,就我個人感覺還是增加了。你找大主播賣貨,主播的提成是多少?主播的提成算不算“中間成本”?你在某團、某寶閃購上點外賣,銷售額里面多大比例被平臺抽成吃掉了?事實是:電商僅僅減少了交易的中間環節,但并沒有降低交易的“中間成本”,商家沒有多賺錢,消費者也沒有少掏錢, 作為“中間商”的平臺和主播這些是大賺特賺了。這些大的電商平臺,哪個不是吸金利器?這些大主播,哪個不是盆滿缽滿?
“降低中間成本”這一塊可以暫且不說,“偏袒買家”這一塊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出過改進建議。商業的本質就是交易,平臺保護的應該是“交易”本身,而不應該偏袒買家或賣家。
當前各平臺對賣家的規則約束已經相當嚴格,之后的改進應該主要在約束買家方面。我可以重復一下之前提出的建議。
首先,讓買家的交易記錄“有限公開”。因為牽涉到隱私權,平臺不可以公布買家的交易細節,比如不可以公布某買家在何時何地買了什么東西,平臺僅公開其在一個時間段內“買了多少筆、退貨退款多少筆、發貨前僅退款多少筆、發貨后僅退款多少筆”這些不涉及隱私的“交易數據”,這樣既保證了買家的隱私不泄露,又讓賣家可以根據這些“有限披露”的數據來判斷這位買家“是不是好伺候”、“是否值得賣貨給他”。
其次,賦予賣家“關閉訂單”的權力。我認為電商平臺最大的不平等就是“賣家沒有關閉訂單的權力”,這幾乎是目前絕大多數交易糾紛的根源。交易應該是公平自愿的,不可以強買強賣,電商平臺上賣家無法做到“強賣”貨品給買家,但買家可以“強買”賣家的東西。有很多賣家朋友告訴我,他們在買家下單之前已經根據與買家的溝通過程能判斷出“這個買家是無良買家”,心里一百個不情愿賣貨給他,能預料到賣出去基本會被“白嫖”甚至還會承受更大的損失,但按照平臺的規矩,“買家拍下付款你就得發貨,否則罰款”,賣家不得不發貨給這位已經預判出他其實是“無良買家”的人發貨,最后果然遭到了損失。這是讓賣家最無語的地方:明明已經判斷出是坑,但被平臺規則逼到“不得不往坑里跳”。
我認為可以將現有的比如“買家拍下付款后48小時或24小時賣家必須發貨”規則改為“ 買家拍下付款后48小時或24小時賣家必須發貨或關閉訂單 ”。
有人擔心這樣會損害買家權益,比如出現“賣家就是不給買家發貨”的情形。我認為不會。賣家雖然有“不發貨”的權力,但不發貨的話賣家是賺不到錢的,如果賣家判斷出買家沒有問題,賣家不可能不給他發貨。賣家天然就有給買家發貨的動機,發貨了才能賺到錢,沒有哪個賣家愿意跟錢過不去。
按照這樣的規則,比如有商家發現有人下單,數據顯示該下單買家之前在平臺上總共下過100單,但有80單都退款了,其中還有10單是糾紛退款,商家就可能預計該訂單也會退款,如果發貨可能賺不到錢還損失快遞費,商家選擇可以關掉這個訂單不給發貨;如果商家發現該買家總共在平臺下過100單只有10單最終退款,商家會預判自己發貨后可能順利成交,于是選擇發貨。
很多平臺包括商家,如果做統計的話,其實買家群體很符合“二八定律”。80%的買家是友善的,商家的利潤幾乎都來自于這80%的“本分買家”;另外20%買家是“有問題的”,他們的訂單不光不能給賣家帶來利潤,還往往帶來損失,干脆不給這部分買家服務其實是對賣家來講更劃算的。對平臺來講也是一樣。現在大數據時代,系統會自動幫助買家賣家完成絕大部分交易過程,只要不需要人工介入,平臺的運營成本就不會大幅提升;一旦出現“交易糾紛”,需要平臺人工介入,平臺的成本就會上升。80%的“本分買家”的交易會很大概率“順利完成”,無需平臺“人工介入”;另外20%的“無良買家”往往導致“交易糾紛”,從而需要“平臺人工介入”,推高平臺的運營成本。所以,從平臺的角度,讓“無良買家”出局也是對平臺更有利的。優質客戶才是商家和平臺“利潤的源頭”,“劣質客戶”只會推高商家和平臺的運營成本,增添麻煩,平臺和商家更應該“篩選并留住優質買家”;不分良莠,只要是買家就把他留住、就“無條件對他好”,這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
目前,各大電商平臺都在“偏袒買家”,目的是“留住買家”,他們大概還沒有意識到“無良買家根本不值得留”,保護“優質買家”才是更值得去做的事情。
當然,賣家對平臺來講也符合“二八定律”,“無良賣家”也會損害平臺生態,提升平臺的運營成本,但由于二十年來的“嚴刑峻法”對賣家的約束已經足夠嚴苛,“無良賣家”在各大平臺上根本做不大,可以認為平臺針對“無良賣家”的清理工作已經完成,接下來的工作重點就是針對“無良買家”。授予賣家“關閉訂單的權力”,讓“無良買家”無法買到貨,即使拍下付錢也沒人給他們發貨,他們自然就會改正自己的缺點,如果他們還想通過電商渠道獲得商品和服務的話。
電子商務交易糾紛很難解決的一個原因是:交易不是買家賣家當面完成,而是要經過物流這個第三方。多了物流這個第三方,商品或服務出了問題,在哪個環節出的,責任認定就不如前電商時代那么容易,還往往出現錯判。這種情況下,干脆弱化對“交易責任認定”這個環節的處理,讓買家可以根據賣家的數據自主決定買或不買他的產品、拍下付款之后決定要不要關閉訂單;讓賣家可以自主決定對于某個拍下貨品的買家“要給他發貨還是關閉他的訂單不服務他”,時間長了市場自己就會給出結果:好賣家會被越來越多的買家選擇,生意興隆,壞賣家的店鋪會無人問津最終倒閉;好買家會被越來越多的賣家“樂意提供服務和產品”,壞的買家則“想在電商平臺上購物都沒人給他發貨”。一個人可能在一兩次交易糾紛的裁定中“遭受誤判、承受冤屈”;但長期來講,“他是什么人”一定會體現在“他在與別人的交易中所表現出的態度”上,市場最終會接受他還是拋棄他,基本就是他“該得的”。
這才是真正回歸“交易應該是公平自愿”的本質,最終出現的才是更健康的市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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