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最近又上熱搜了。因為相關方曝光了電梯視頻,他們要證明定罪是沒有問題的。2025年5月,該案被收錄進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庫”,同年入選“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訴人席某與被害人經當地婚介機構介紹認識后確定戀愛關系;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席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電梯里的一段視頻顯示:席某死死拽住吳某的手臂,吳某曾試圖掙脫卻無濟于事。女孩的無助與決絕反抗、肢體的激烈拉扯,在這段視頻畫面中清晰可見!
同時,對于卷宗里的證據內容,合議庭成員逐一審閱、反復推敲——床單上留下的兩人混合DNA鑒定結果、吳某身上清清楚楚的淤青、被拉扯下來的窗簾……每一份證據都能互相印證,明明白白地訴說一件事:吳某當時根本不愿意發生關系。這些正常發生關系也可能會殘留的痕跡,是怎么互相印證明白訴說女方不原意的?不是發生關系時候產生的淤青和發生關系很久后扯下來的窗簾也能證明發生關系時的不愿意?這種違背正常邏輯和法律法規的事合議庭能具體說說嗎?
相關人員用事后視頻證明事前事中被害人是不愿意的,這個能證明嗎?這是完全無法證明的,這不符合最基本的邏輯規則。很多利用發生性關系,事后對男性進行敲詐勒索的女的,事后都表現出了不愿意了呀,不然怎么敲詐勒索男的?事后不愿意無法證明事前不愿意,事中不愿意,那些女的事前都是主動倒貼,事中還各種配合呢。法院沒有直接證據,把事后不愿意的視頻作為判案的核心證據純屬胡鬧,視法律為玩笑!糊涂官判糊涂案!
全網一直在說這個案件有一種可能是女方為了錢和房子故意和男方發生關系,然后用事中不同意為借口來敲詐男方,沒敲詐成功,所以借用公權力來繼續敲詐男方,要男方用錢和房子來取得諒解書。這種案例近些年很多,不是只有這一個!那么這個事后視頻能否定這種可能性嗎?完全不能!眾所周知,利用公權力來敲詐勒索不能擺上桌面直接提,直接提要求可能會被懷疑敲詐勒索,然后帽子一查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強奸就不會得到公權力支持,甚至還可能被反調查,查出以前的黑料,最后被定敲詐勒索罪。嘴里說著不要錢財,行動也說不要是最好的。對方怕進去怕案底自然會主動找你談主動給,你只要不斷拒絕,等價格漲到你滿意再假裝答應就行了,這樣才安全。王思聰的那一巴掌就是典型例子,很多怕進去怕案底怕事的人都會主動送主動賠付了結糾紛,要諒解書爭取減刑。
能證明女方被強奸的肯定是要事中的證據,哪怕是事前的視頻,女方不愿意去男方房子里,或者過程中有確定的拒絕的證據。既然相關部門能得到事后的視頻,那肯定事前的視頻也有,那為什么不展示?那肯定是事前視頻里女方和男方關系良好,說不定還有親熱動作,無法推導和證明女方事前事中不愿意,反而可能起反作用,推導出女方涉嫌誣告敲詐勒索,所以才不展示。
我們來梳理一下可能是這個案件的另一個真實版本。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兩人相擁親熱地去了新房。兩人愉快地發生完關系后,女方提出要錢和房子的事,男方不同意,女方說不同意的話我就去找帽子說你強奸我。男方一看這不對啊,就開始和女方講道理擺事實,要以理服人。這是男女關系中很正常的一幕,不管是男女朋友還是夫妻,出現爭議后只要不是冷戰和熱戰,都會進入講道理的階段。女方在講道理階段還洗了個澡,男方見始終無法和女的講通道理,為了不讓女方在他離開時候直接打電話給帽子,就拿了女方手機,把女方鎖在房子里面,自己下樓去取車,準備把女方送回家和她家里好好溝通這個事。結果男方再次上樓后女方竟然用點燃的衛生紙燒榻榻米邊的柜腳,用打火機點燃客廳窗簾,男方只能趕緊取水滅火,女方趁機跑出房間從步梯下至13層。
這個時候一個正常人會怎么做?假設有一個女人誘騙你發生關系,然后要利用發生關系這一點向你敲詐,私下沒敲詐成功,就要去報帽子用公權力來敲詐你,你和她談了半天,想要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告訴她敲詐勒索是不對的。一個做局利用性關系對你進行敲詐的女人,肯定不會因為被敲詐者三言兩語就放棄敲詐的。你讓她再好好想想,打算開車送她回家路上再談談,去她家再談談,結果她趁你離開取車剛回來時候直接點了你的房子。然后女方說要立即去報帽子告你強奸,她要按計劃利用公權力敲詐你了。
這時候你會怎么辦?告訴我你會怎么做!正常人會怎么做!是隨她跑去報帽子誣告你強奸,然后你坐牢,給她一大筆財富還是去把她追回來繼續擺事實講道理爭取把事情擺平?正常人肯定不會讓她跑了的,肯定會去追她,把她帶回來。然后就被拍到了視頻里的那一幕,男方追至13層抓住女方的手臂將其推進電梯,電梯到14層后,女方坐在電梯內用腳蹬電梯轎廂予以反抗,被男方強行拖出電梯拽回室內。一個要跑去報帽子誣告男方強奸,男方不讓她去把她帶回房間和她講道理,女方不愿意回去,影響女方報帽子所以女方反抗男方。請問這個事后的視頻按這個說法是不是邏輯清晰符合正常人的行為?邏輯很合理!嚴絲合縫!
這么合理的說法,怎么能憑這事后視頻去證明事前事中女方不愿意,男方強奸了女方呢?這不是糊涂官斷糊涂案,滑天下之大稽嗎?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強奸這個事情發生過。那些淤青是女方試圖去誣告強奸不愿意回去時候兩人扭打時候弄上的,也無法證明強奸。DNA也只能證明女方有男方精子,是否發生關系中產生還是女方從其他途徑獲得那也得男方認可,即使雙方發生關系也不能說所有的發生關系都是強奸,雙方事前事中同意的就不是。哪怕他們當時動作激烈,或者有些其他的小愛好弄了點痕跡,那也不能靠這點痕跡證明是強奸,畢竟現在各種發生關系的動作行為方法的獲知途徑很多,男女親熱時互相配合獲得更多的快樂也很正常。女方為了事后誣告強奸獲得財富,事中配合也很正常。
請問有確切證據證明是強奸嗎?沒有!女方只有一面之詞,法院也沒明確證據證明是強奸。司法機關辦案遵從的最基本的原則是疑罪從無,既然沒有明確證據,那么就應該是無罪的,這就是一個冤假錯案!如果這個案件沒有眾所周知,那么后續的結局會是什么樣你們能猜到嗎?公權力會成為女方謀得財富索要所謂的受害賠償的工具嗎?
這樣一個沒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就被判強奸的案件,你認可嗎?如果這些似是而非絲毫經不起推敲的所謂的間接證據也能定案,那么你擔心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嗎?陷害一個人豈不是太簡單了!包青天為什么有名,因為青天大老爺真的很難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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